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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高等职业院校,设有39个高职专业,2个联合培养本科专业。本招标项目为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康养实训室装修工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智慧康养实训室装修工程。
2.建设地点: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高德楼2层。
3.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智慧康养实训室升级改造(校企共建)项目的装修部分,改造区域总建筑面积约780㎡,主要建设综合评估实训室(约120㎡)、康复实训室(约90㎡)、乐龄实训室(约90㎡)、社区实训室(约40㎡)、机构实训室(约40㎡)、居家实训室(约40㎡)、准备室(约40㎡)、办公室(约20㎡)等功能区域,以及走廊等公共区域。
4.招标范围:实训区域水电扩容及线路改造、地面地胶铺设、门体改造(双开玻璃门、双开木门、单开木门)、局部吊顶、墙面乳胶漆、木饰面、移动隔断、照明灯具、走廊安全扶手、广告标识牌、定制迎宾吧台等装修工程的施工及配套安装(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二、技术参数(摘要)”)。
5.计划工期:约40日历天(具体开工及竣工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6.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严格遵循建筑、消防及职业院校实训室建设相关规范,并满足智慧养老设备安装与教学使用要求。
二、技术参数(摘要)
见附件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投标人具有安徽周边(或江浙沪)高校相关业绩优先考虑,投标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合同发票等证明文件扫描件。
3.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相应施工资质,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5.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享受缓缴、免缴政策的需提供对应证明)、及投标单位经过审计通过的财务报告。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四、质保及售后
1.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维修。
2.竣工后无偿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等),并配合校方完成竣工验收及后续工作。
3.故障响应:质保期内接到校方维修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到场,48小时内完成维修或整改。
4.质保期满后,仍按合理价格提供维修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
5.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做好成品保护与建筑垃圾清运,积极配合校方及设备安装单位交叉作业安排。
五、招标流程安排
(一)投标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前
2.标书内容及要求:
(1)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近期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可以是银行扣款回单或税局开具的凭据)复印件。
(3)近期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可以是银行扣款回单或社保部门开具的票据)复印件。
(4)提供本单位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无违法违纪、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行为事件发生,未被列入黑名单的书面声明。
(5)业绩证明(如合同复印件等)。
(6)响应参数、报价、实施方案等。
3.提交方式: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打印装订成册并密封递交至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采购部,现场(请先电话联系)或邮寄(以发出时间为准),投标文件封面需提供本次投标项目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在标书内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二)评标指标打分(满分100分)
1.资质符合性(20分)
2.报价合理性(30分)
3.团队专业水平(25分)
4.其他(态度、价值观、可行性评价等)(25分)
(三)标书预审
预审时间(同时进行):投标截止后15天之内
审核方式:招标委员会会议审核
(四)其他说明
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中标单位需在通知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交详细实施方案。
3.有意投标者可联系招标业务人洽谈,获取相关投标资料。
4.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所有。
(五)联系方式
接收地址:芜湖市弋江区浮山路68号
业务咨询电话:杨老师 139-5619-8675
材料接收电话:王老师 157-2963-0770
注:其他详情面谈。
附:附件技术参数.docx -END-编 辑 | 王媛媛
初 审 | 王媛媛
复 审 | 孙 刚
终 审 | 朱 珠
修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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