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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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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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公积金改革,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绩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提交至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前,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jdzgjj@163.com),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0798-12329; 2、缴存提取类意见建议拨打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陈先生); 3、贷款类意见建议拨打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黄先生);

附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物业费提取

我市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的物业费。缴存人家庭有两套住房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可以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共同支付其中一套住房的物业费或者分别支付各套住房的物业费,不支持第三套住房办理。结合本市物业专项行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金额为实际支付的年度物业费用发票为准,且两套住房总计的年度物业费不得超过5000元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每年可以办理一次,每次可以办理一套住房提取一年的物业费,办理第二次提取无需再次提交提取材料。

二、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一)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人,除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不足部分,经父母、子女申请支持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二)使用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既可提取首付款,又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三、规范租房提取和重大疾病提取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职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景德镇市本级和浮梁办事处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市本级和浮梁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无正在购买中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商品房且租赁住房的。

②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乐平市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乐平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无正在购买中已网签备案但未办理不动产证的商品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不超过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金额,即医疗费用实际发生额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的差额。

四、调整非公积金缴存地购房提取

(一)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5年内起申请提取。

(二)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6个月后5年内申请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超过25年(含25年)或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1年后5年内申请提取。

(三)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商品房或存量住房的,若能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6个月以上),商品房可在开具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发票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存量住房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5年内申请提取。

五、贷款额度专项上浮政策

(一)住房“以旧换新”专项上浮。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景德镇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且购房前十二个月内出售景德镇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存量住房的,符合住房“以旧换新”相关规定,同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20%政策。

(二)高品质住宅专项上浮。购买装配式住宅、星级绿色住宅、第四代建筑等高品质住宅的,同步享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0%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人才安居专项上浮。经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E 类(含 E 类)以上人才,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基本条件的,贷款额度按本市最高贷款限额上浮30%。夫妻双方均为人才的,按较高层级执行,优惠每人仅限享受一次。

(四)多孩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为贯彻落实生育支持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减轻多孩家庭购房压力,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购置自住住房,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具体调整如下:

1、基础上浮标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本市现行基础标准上上浮20%。 2、可叠加上浮政策。同时符合以下多项政策条件的,二孩家庭上浮20%、“以旧换新”上浮20%、高品质住宅上浮10%、人才安居上浮30%等四项可全部叠加执行,不设限、不互斥。按累计上浮比例计算最终最高可贷额度,各项上浮均以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计算基数,叠加后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规定比例。

六、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为精准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公积金贷款审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认定规则。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规则所称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实行分区统计,景德镇市区和浮梁县辖区住房共同计算套数,乐平市辖区单独计算住房套数。

(二)住房套数对应贷款政策。贷款套数以申请时家庭名下对应辖区现有成套住房数量为准,不再追溯历史住房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对应贷款利率及政策:

1、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名下在本市无成套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政策。 2、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申请贷款时,名下在本市有成套住房的,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及政策。

七、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政策,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还款压力,现对《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景金委〔2022〕4号)中相关贷款额度认定条款作出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一)将原通知第二条“商转公”贷款具备条件中第9条“所购房屋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含按年提取)的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时需减去提取金额”,调整为“所购房屋已办理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含按年提取)的,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时,提取金额总和不超过公积金贷款申请时认定的首付金额,即首付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公积金认定总房价”。

(二)调整的政策内容与《关于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景金委〔2022〕4号)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提及的“商转公”相关政策,仍按原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政策试行时间自2026年 月 日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截止,如遇上级或本市相关政策调整,本认定标准随之变动、执行最新政策。

责任编辑:炜 林

文章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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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发布 微信号:jdz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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