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供应商】晋江市政公司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三轮电动车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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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20
发布于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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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供应商】晋江市政公司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三轮电动车采购项目

一行 行政云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026-2028年度晋江市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项目三轮电动车采购(二次);

2.采购需求:采购电动三轮车用于晋江市区域范围内绿化养护和保洁服务,货物需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为原厂生产的全新合格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具体产品、参数及最高控制价如下:

3.报价要求:

3.1报价单位为人民币,报价(采用四舍五入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格、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加装费(后视镜、刚性雨棚等)、免费质量保修期内的服务及货物检修费用、技术服务费、车辆上牌费、车身喷涂费用、验收费、培训费、检验(包括海关、商检等)检测费、税费(包括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及其他为完成本项目采购包内全部内容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利润、企业管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及售后服务等一切所发生的费用;

3.2上表的单价均为综合单价,供应商须根据采购清单详细列出每一项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不含税总价、含税总价;采购人含税单价、含税单价、不含税总价、含税总价报价均不得超过对应最高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3.3投标人需考虑市场价格变化风险,且响应询价公告所有要求及后续合同条款要求,合同期限内成交价格不予调整;

3.4采购货物的数量为预估量,不作为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以报价总价(不含税)作为评标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单价,根据成交单价(含税)按验收合格的供应量进行验收、结算。

二、报价须提供材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价表(附件2)

3.1投标人须根据上述采购清单报价单价(不含税、含税),报价单价(不含税、含税)均不得高于表中所列的最高控制单价(不含税、含税),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2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未盖公章视为无效投标)。

三、报价文件送达方式

1.送达日期:

截止时间 2026 年3月25日9:00

2.送达方式:以密封的文件袋(密封袋外侧需备注项目名称)一式1份邮寄或现场送达至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金融广场1期2号楼902招标采购部,联系人:孙工 *开通会员可解锁*(需电话确认文件情况) ,逾期未送达的、未进行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本次询价不收取费用。

四、成交方式及合同事项

1.合同金额:本采购包为预估数量,不作为签订合同的具体数量,报价总价(不含税)仅作为评标依据;

2.本次询价工作以采购人实际需求出发,从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单位中,经评审投标人所报总价最低(不含税)为该项目的成交人,若任意两位或两位以上投标人所报的价格相同的情况,采用当场摇球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成交人;

3.成交人自收到成交通知书(包括成交通知书扫描件发送)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与绿城园景公司签订合同;

4.合同期限:以“累计金额达合同金额”或“签订合同后一年期限届满”二者先到为准,任一条件满足则履约终止。

5.付款方式:

5.1成交人按采购人要求按批次供货,货物在验收合格后7个日历日内,成交人向采购人提供经采购人确认的验收合格报告书及其他要求的付款资料,并同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人收到成交人付款材料的15个日历日内支付验收合格金额(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违约金(如有);

6.2成交人未按时提交合格付款资料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顺延支付付款期限。

五、供货要求

1.交付地点:晋江市区域范围内,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2.交付时间: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

3.交付条件:全部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4.成交人提供货物须为原厂生产的(须提供原厂出厂证明)、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包括零部件)合格产品且来源渠道合法,质量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国家标准及询价公告要求;货物及配件标识通俗易懂,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货物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若发现所供货物非原厂生产或非全新产品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5.货物颜色应按采购人要求定制,并进行喷字加标识,成交人应在供货前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喷涂,并在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30个日历日内送到采购人指定位置,所供货物的质量标准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成交人需无条件更换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货物;

6.成交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货物、配件、材料及工具,并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负责将所供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途中安全及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负责;

7.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停放均应做到安全、规范,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调换;

8.成交人供应的每辆车须配置:后视镜一对、充电器一副、安全头盔一副、雨衣一件等;

六、验收方式

1.成交人所供车辆的规格、参数、性能等须严格符合合同约定及询价公告明确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外形尺寸、电池容量、电机功率、续航能力、制动方式等核心参数),产品需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质量标准,保证货物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同时需提供电池3C认证、产品合格证、原厂出厂证明等完整佐证材料;

2.到货前,成交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到货时间,采购人在货物送达后,对电动车的规格参数、数量、外观(无划痕、破损、变形等)、定制要求(颜色、喷字标识等)、配套配件(后视镜、充电器、安全头盔、雨衣等)进行全面到货核验;

3.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人提供的车辆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续航能力、电机性能、制动效果、安全防护性能等),检测机构由采购人指定,检测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若检测结果显示产品不合格(包括不符合合同约定、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参数不达标),成交人须在7日内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货,更换后的产品需重新通过检测;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延误作业损失、重新检测费用、运输费等)均由成交人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免费质量保修期:电器件、控制器、充电器质保12个月,电机质保24个月,车架质保36个月,电池质保18个月;并提供一年免费车辆日常保养及配件更换(含易损件更换,轮胎除外),为便于采购人使用,成交人需到现场进行保养及配件更换;

2.免费质量保修期内,成交人为采购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及货物检修,若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货物质量问题的,由成交人及时免费保修及更换;维修人员在接到采购人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抵达故障现场,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否则每延误一日,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若车辆故障在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成交人应免费提供相同规格的代用产品或更换新产品供采购人使用,直至车辆维修完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超过48小时仍未能修复的,采购人可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成交人承担;

3.免费质量保修期内,成交人应提供货物所需易损件的备品备件(如有),安装和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如有),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免费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按采购人的需求,成交人应具备提供终身售后服务的条件,长期提供优良的技术支持,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更换零配件时只收取零配件的成本费,免收人工费,成交人应为采购人提供优惠的配件方案,且承诺价格比同类配件市场价优惠 10%以上。

八、违约条件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合同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若发生以上情况时成交人未开始供货的,应退还采购人已预付款项(若有);成交人已开始供货的,相关费用不予支付,采购人还有权对因成交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追偿;

2.成交人逾期未完成牌照办理并供货,每延误一日,成交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逾期超过30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成交人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采购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成交人已经交付验收的货物按成交单价的80%予以结算,采购人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采购,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采购人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交人还应予以赔偿,成交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3.若成交人所交货不合格(包括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成交人应在7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成交人每逾期1日,成交人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200元,逾期超过7天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成交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人应予补足;

4.成交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免费保修期内及免费保修期结束后);

4.1重大质量缺陷违约责任:免费保修期内,车辆出现核心部件(电机、控制器、电池等)质量缺陷,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人应在收到采购人通知的3日内响应,15日内完成修复并确保车辆修复完成;逾期未响应或修复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同型号合格车辆;若更换后后仍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或车辆经2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成交人需在10日内返还全部已付货款,采购人退还车辆,成交人还需赔偿采购人因无法正常作业产生的直接损失;

4.2一般服务违约责任:成交人未按约定提供保修服务、未提供维修技术支持、服务不及时(超过响应期限)、服务不合格等,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按200元/日支付违约金,直至服务达标或问题解决;成交人拒绝提供服务或逾期未完成维修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成交人承担;累计发生3次的,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仍由成交人承担;

5.在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采购人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成交人还应予以赔偿:

5.1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响应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5.2不能达到行业、国家或国际相关标准或要求;

5.3成交人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询价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

5.4未经采购人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

5.5成交人不配合采购人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5.6发生破产、重组或停业整顿,或相应资质被有关部门吊销等,无法继续履约的;

5.7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成交人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概由成交人负责;

7.成交人的货物提前交货的,因提前交货所发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货物提前进场,采购人同意验收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成交人货物进场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仓储费、保管费等均由成交人承担,所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8.情形一: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或其他客观因素等;下同),造成不能签订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签订合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能签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相关责任,本项目依法重新公告或终止。情形二:若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基于上述情况,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成交人为本项目已付出的经采购人认可的工作等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按实支付;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采购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后7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成交人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还应承担采购人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支出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费用、保函费用、鉴定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11.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晋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询价公告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

2026 年 3 月 25日上午 9 :00

2.开标地点:

晋江金融广场1期2号楼910开标室

十一、结果公示时间、地点

2026 年 3 月 26 日(一个工作日)于晋江金融广场1期2号楼10层公告栏进行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开通会员可解锁*

晋江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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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项目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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