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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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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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安政发〔2020〕21号)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失效,市水利局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等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 安康市水利局水资源水保科

邮政编码:725000

电话(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件:aksslzfzd@163.com

附件:1.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解读说明

安康市水利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和《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水工作,拟定节水政策和相关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促进节水的价格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水重大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节水教育,引导师生树立节水意识。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水,推广先进工业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城市节水工作的部门负责城市节水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节水工作,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县级以上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节水法律法规、节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 节水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器具),定期检查和维护计量设施(器具),保证计量准确。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

未列入国家、省、市三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

(一)超过用水计划达到一定比例的;

(二)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

(三)其他用水量发生较大改变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开展节水评价审查,合理确定用水规模和结构,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条件,优化作物种植结构,推广节水耐旱作物品种,推行田间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农业。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收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采用先进的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公共供水企业加强供水、用水管网设施运行、计量设施维护管理,实行日常巡查与应急抢修制度,采取措施控制管网漏损。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医院、文化体育场(馆)、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公共机构或者场所,应当建立节水管理制度,使用节水器具,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逐步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鼓励城乡居民家庭节水使用节水器具、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生活方式。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时,应当合理布局和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景观及生态湿地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

采矿企业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疏干排水的,应当配套建设疏干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作业中优先利用疏干水。

第二十一条 餐饮、宾馆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洗车、洗涤、水上娱乐、游泳场馆、人造滑雪场等,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第四章 节水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用于节水改造、节水示范、非常规水利用、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和节水宣传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支持节水技术研发转化,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开展节约用水活动,鼓励合同节水,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安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保护监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

第三条 地下水保护和利用遵循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配置,优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管理负总责,并将地下水保护、节约、监测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能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地下水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做好本辖区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教育、科技、文旅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下水公益性宣传,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用水和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节约地下水的义务,对破坏、浪费、污染和违法开发地下水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地下水调查评价成果,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对难以更新的地下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开采。

第十二条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或者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的范围和程序,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五条 建设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等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三十日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申请取水验收。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验申请及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出具核验意见。核验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因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需要凿井的,其年取水量少于600立方米的,凿井完成后应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和供水水质定期监测,保证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储灰场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收集处理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报废各类钻井、矿井和取水井应当依法封井回填,保证封井回填质量,防止串层污染地下水。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有关地下水监测数据,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监测数据资料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数量、位置、设备运行和管理使用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以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安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安政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0年施行的《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安规〔2020〕007-市政府002)和《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安规〔2020〕008-市政府003)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到期。为确保本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出现政策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国家法律,《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省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改形成了《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为了促进我市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我市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修改形成了《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了意见,对反馈意见研究吸收,形成了目前这一稿。

三、主要内容

《安康市节约用水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节水管理、节水措施、节水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二十八条。该办法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发改、教体、工信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水平衡测试、节水评价审查等;推行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经济调节措施。针对农业、工业、城镇公共供水、高耗水服务业等领域,提出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管网漏损控制等具体要求。

《安康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调查与规划、利用与管理、保护、监测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二十七条。该办法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节水优先、采补平衡、防止污染”原则,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与水位双控。明确开发利用以浅层地下水为主,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规范取水工程建设、计量设施安装、取水验收等流程。严禁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污染地下水,要求易污染项目配套防渗和监测设施;强化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与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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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安康市人民政府网站

终审:张俊 二审:许安 责编: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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