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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学懂弄通 学懂弄通
昨天、前天分别向大家介绍了哪些项目必须招标,哪些项目不需要招标。项目要招标,如何选择招标方式就成了开展招标工作的第一个难题。招标方式选择错误、未履行审批程序,将会导致合同无效、审计追责、资金拒付等问题。今天就如何选择招标方式,是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还是选择邀请招标方式向大家进行探讨。《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从法规政策来看,公开招标是首选常态,具备“竞争充分、透明度较高、流程规范、周期较长”的核心特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定优先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适用特定情况,具备“竞争有限、透明度较低、流程简化、周期较短”的核心特征,仅在法定情形下经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1.对于项目技术虽然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虽然受自然环境限制,但如果有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仍然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不能邀请招标。此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这三个要件均应当是客观的,特别是项目的特殊要求,要从采购项目的功能、定位等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2.关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是否过大,或者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做出认定,认定前由招标人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申请。以上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是对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对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所以要看项目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首先看项目属性,是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首先想到的是公开招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选择邀请招标,但需要经过审批核准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同意;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由招标人自主确定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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