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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工程监理瞭望塔 工程监理瞭望塔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工作水平,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监理活动。
1.0.3 当采用本标准时,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2 监理实施细则
针对某一专业或某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用以指导具体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2.0.4 专项施工方案
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组织编制,用于指导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的技术文件。
2.0.5 专项巡视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结合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的巡视检查活动。
2.0.6 重大事故隐患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0.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0.3 针对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等环节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0.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并核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以及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3.0.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 方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 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 不应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形。
3.0.6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形成巡视记录。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大工程巡视记录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表A.0.7的要求填写。
3.0.7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急救援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
3.0.8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表A.0.8的要求填写。
3.0.9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要求。
3.0.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
3.0.11 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0.12 项目监理机构宜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可按本标准附录A表A.0.1执行。
4 基坑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基坑支护设计、基础结构设计交底。
4.1.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工程及周边环境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配置基坑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队伍、物资、装备。
4.2 方案审查
4.2.1 基坑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基坑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2.2 开挖深度≥5m的基坑工程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
4.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基坑周边荷载条件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2 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顺序与方法、土方开挖与支撑安装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有明确的土方开挖施工工艺、支护体系施工工艺及要求。
4 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有防漏水漏砂措施。
5 支撑结构与围护结构实现有效连接。
6 有明确的支撑工程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7 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要求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等应明确。
9 基坑监测单位,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3 巡视检查与验收
4.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境、支护结构、基坑监测、降排水及施工作业等情况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填写基坑工程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1的检查要点。
4.3.2 项目监理机构对基坑支护结构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时,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 支护结构施工顺序应符合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 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应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
3 基坑周边按照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限制堆载。
4 支撑结构的拆除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5 支撑拆除前应按设计要求在主体结构与支护结构之间设置可靠的换撑传力构件或回填夯实。
4.3.3 项目监理机构对土方开挖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时,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 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及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 基坑竖向土方开挖与支撑、锚杆、土钉的施工工况应符合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要求。支护体及支撑体未达到设计工况之前,严禁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3 挖土机械、运输车辆进入基坑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坡道稳定,坡道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7,坡道宽度应满足行车要求。机械作业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采用施工栈桥时,应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栈桥的荷载进行控制。
4 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需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
5 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6 基坑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垫层施工,垫层应浇筑到基坑支护边。
7 挖土过程中,如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通知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8 采用逆作法、暗挖等方法开挖土方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确保基坑内照明、通风等措施到位。
9 开挖钢筋混凝土支撑下部土方时,应及时清除支撑施工时的垫层、模板等。
4.3.4 项目监理机构对基坑工程降排水实施检查时,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 对于承压水地层及降水要求比较高的工程,施工前宜进行降水试验。
2 降水井的出水量及降水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排水沟和集水井应布置在地下结构外侧,距坡脚不宜小于0.5m。单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在坡顶,多级放坡基坑的降水井宜设置于坡顶、放坡平台。地表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渗措施。
4 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采取封闭措施。
4.3.5 项目监理机构对基坑工程作业环境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时,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 基坑应设置作业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数量、位置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且不少于2个。基坑单侧侧壁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不宜少于1个,设置间隔不宜超过50m,设置的坡道或爬梯不应影响或破坏基坑支护系统安全。
2 基坑临边、临空位置及周边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安装可靠围挡或防护。
3 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4 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内进行清理或找坡作业。
4.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基坑支护结构采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进行验收。
4.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基坑工程施工的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 水泥土支护结构的水泥土强度、配合比和深度。
2 排桩支护结构、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强度、桩身(墙体)完整性和深度,嵌岩支护结构桩端的嵌入长度。
3 混凝土内支撑的混凝土强度和截面尺寸,钢支撑的截面尺寸和预加应力。
4 土钉、锚杆的抗拔承载力。
5 基坑降水的降水深度,基坑回灌的回灌量和回灌水位。
6 基坑坑底标高。
7 基坑回填施工质量。
4.3.8 基坑工程采用钢支撑体系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所在地区没有地方验收标准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明确钢支撑体系的验收标准及承载力试验要求。
2 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场后应按设计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4.4 基坑监测
4.4.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委托的基坑监测单位相应资质。
4.4.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监测单位报送基坑监测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 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认可。
3 涉及地铁等特殊情况的,还应经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相关管理单位认可。
4 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5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4.4.3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1 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2 邻近重要建筑、设施、管线等,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基坑工程。
3 已发生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基坑工程。
4.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查看监测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和评价。当基坑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相关作业,并配合建设单位组织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勘察、监测等相关单位处理。
4.4.5 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5 支护结构拆除
4.5.1 支护结构拆除作业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作业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作业人员、机械设备、临时支撑及成品保护措施应符合设计工况及专项施工方案。
2 拆除前应对作业人员完成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3 拆除前应设置作业警戒范围,避免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4 拆除作业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及现场实际工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4.5.2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支护结构拆除作业方法、技术措施及安全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
4.5.3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支护结构拆除完成后对拆除区域内的剩余混凝土构件进行检查。
4.5.4 支护结构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
5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5.1 一般规定
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队伍、物资、装备。
5.1.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在搭设和拆除作业前,项目监理机构宜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5.2 方案审查
5.2.1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5.2.2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或搭设跨度≥18m,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的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5.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完整性。
5.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与强制性规范的符合性,与工程实际情况的针对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审查模板支撑体系相关图纸,检查支撑体系平面布置、立(剖)面图(含剪刀撑布置),梁模板支撑节点详图与结构拉结节点图,支撑体系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2 搭设前施工准备,包括基础处理、材料选型、规格。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要求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 混凝土浇筑方式、顺序、堆载限制等模板支撑体系安全使用要求。
4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有附着支撑、承载体设计。
5 支撑架基础应有防范沉陷、坍塌、滑移风险的措施。
6 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有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7 模板及支撑体系应明确安装、拆除顺序及安全保证措施。
8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应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等应明确。
5.3 巡视检查与验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搭设材料、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与构配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使用的需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材料与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 所用杆件和构配件应配套使用,并满足组架方式及构造要求。
4 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应督促施工单位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
5.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使用期间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填写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2的检查要点。检查内容宜包括:
1 主要受力构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应无缺失、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2 场地应无积水,立杆底端应无松动、无悬空。
3 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4 爬模、滑模等升降模板支撑体系支座应稳固,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应正常平稳。
5 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按要求做好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5.3.3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验收模板支撑体系,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的固定。
3 架体搭设质量。
4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及检测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
5 高支模施工监测应符合专项方案要求。
5.4 模板拆除
5.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在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强度检测报告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 拆除前施工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3 支撑体系拆除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4 后浇带部位的支撑体系应按方案保留。
5.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工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查内容宜包括:
1 拆模作业操作平台应经检查验收,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 拆除作业前,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3 架体拆除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按步逐层进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应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应在拆卸至该部位杆件时拆除。
4 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6 脚手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1.2 脚手架工程在搭设和拆除作业前,项目监理机构宜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脚手架工程施工及应急所必须的队伍、物资、装备。
6.2 方案审查
6.2.1 脚手架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6.2.2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6.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完整性。
6.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与强制性规范的符合性,与工程实际情况的针对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2 高度超过50m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m悬挑脚手架应有架体卸荷措施。
3 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应有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4 非标准吊篮应有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应有加强措施。
6 搭设前施工准备,包括基础处理、材料选型、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要求应符合专项方案及规范要求。
7 脚手架工程相关图纸,脚手架平面布置、立(剖)面图、结构拉结点图等应完整并符合规范要求。
8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设计值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 第4.2.4的规定。
9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应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等应明确。
6.3 巡视检查与验收
6.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脚手架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并督促施工单位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应穿防滑鞋。
2 在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作业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6.3.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脚手架搭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督促施工单位符合下列规定:
1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脚手架使用的需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 脚手架所用杆件和构配件应配套使用,并满足组架方式及构造要求。
4 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在使用周期内,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并形成文件记录。
5 对于无法通过结构分析、外观检查和测量检查确定性能的材料与构配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受力性能。
6.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脚手架搭设、使用期间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内容宜包括:
1 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应满足要求。
2 主要受力构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和连墙件应无缺失、无松动,架体应无明显变形。
3 周围设置排水措施,搭设场地不应积水,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4 立杆底端应无松动、无悬空。
5 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应无损坏缺失。
6 卸料平台、人货梯、安全通道等部位搭设安装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应稳固,防倾、防坠、停层、荷载、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架体升降应正常平稳。
8 脚手架防雷接地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9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荷载设计值。
10 不良天气情况下应暂停相关施工作业。
6.3.4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3的检查要点。
6.3.5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4的检查要点。
6.3.6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悬挑式脚手架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5的检查要点。
6.3.7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下列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脚手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 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2 首层水平杆搭设后。
3 作业脚手架每搭设一个楼层高度。
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支座、悬挑脚手架悬挑结构搭设固定后。
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以及每次下降前、下降就位后。
6 外挂防护架在首次安装完毕、每次提升前、提升就位后。
7 搭设支撑脚手架,高度每2步~4步或不大于 6m。
6.3.8 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意见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 搭设场地、支承结构件的固定。
3 架体搭设质量。
4 专项施工方案、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及检测报告、检查记录、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
6.3.9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每次提升或下降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重新验收。下部楼层临边防护安装完毕方可爬升。
6.4 脚手架拆除
6.4.1 脚手架拆除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1 拆除前施工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2 根据坠落半径设置拆除警戒区域。
6.4.2 项目监理机构对脚手架工程拆除阶段的检查内容宜包括:
1 架体拆除作业应统一组织,并设专人指挥,不得交叉作业。
2 脚手架拆除作业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3 拆除顺序必须从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按先外后内顺序拆除,剪刀撑等加固杆件需在拆至该部位时再拆除。
4 连墙件应随架体逐层拆除,禁止先拆除整层或数层连墙件再拆架体,当架体自由端高度超过2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5 架体分段拆除时,应对未拆除部分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架体拆除。
6 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7 严禁高空抛掷拆除后的脚手架材料与构配件。
6.4.3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拆除阶段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6的检查要点。
6.4.4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阶段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7的检查要点。
6.4.5 项目监理机构填写悬挑式脚手架拆除阶段的巡视记录时,宜包含本标准附录B表B.0.8的检查要点。
6.4.6 脚手架拆除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主要受力构件严重锈蚀或变形时,应签发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6.4.7 架体部分拆除后,项目监理机构检查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应形成记录,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
7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7.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手续。未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不得安拆或使用。
7.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1.5 覆盖半径、坠落半径内有重要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宜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7.2 方案审查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涉及群塔作业应督促编制群塔防碰撞方案。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2.2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7.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7.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专项施工方案与强制性规范的符合性,与工程实际情况的针对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审查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方案时,应核对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厂家说明书。
2 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应满足设计要求。
3 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应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应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4 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应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5 应进行起重机械的选择计算、应明确吊装工艺(应包含施工工艺、吊装参数表、机具、吊点及加固、工艺图)。
6 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应完善有效措施。
7 多机联合起重工程,应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应有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8 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应有工艺描述。
9 施工方案中应对刚性较差的被吊物吊装工况进行力学验算。
10 应有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验算。
11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应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12 现场制作吊耳的,应对吊耳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7.3 巡视检查与验收
7.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巡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督促施工单位按方案组织施工,巡视检查使用单位对定期维保、沉降观测、垂直度观测等工作的落实。巡查记录存档备查。
7.3.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文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 施工临时用电与消防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 46、《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审查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方案)、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8.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临时用电工程施工、施工现场防火、灭火及应急所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
8.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1.4 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定期组织检查。
8.2 方案审查
8.2.1 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编制或变更时,应履行“编制、审核、审批”程序。变更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JGJ/T 46和GB/T 50720审查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完整性。
8.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分析。
2 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3 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
4 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8.2.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
2 报火警的程序和方式。
3 预案启动的程序和通信联络方式。
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 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8.3 检查
8.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GB 50194和JGJ/T 46的规定。
8.3.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临时用电工程组织设计拆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设施。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T 50720的规定。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3.6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保持作业现场良好通风,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8.3.7 施工现场用火,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动火作业管理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6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7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监护人员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至少在现场监护30min。
9 事故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履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监理职责,将生产事故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及应急救援制度,审查施工单位报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急救援的内容。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9.2 应急预案
9.2.1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体系、应急人员组成、应急人员职责、联络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危险源辨识、应急材料及设备的规格及数量、应急措施等。
9.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配置必要的应急材料、设施设备和应急场所等,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启动预案。
9.3 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
9.3.1 当工程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严重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签发工程暂停令以及采取相应措施。工程暂停令签发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跟踪监督整改。
2 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按规定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相关材料,并组织查验整改结果。经检查,隐患消除且具备复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若隐患未完全消除,则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9.3.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9.3.3 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有效保护事故现场。
9.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与事故有关的资料,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9.3.5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附录A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表
A.0.1 推荐监理单位按本评价表A.0.1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表A.0.1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1 |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按规定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2 |
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
按规定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文件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3 |
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手续 |
按规定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手续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4 |
危大工程巡视 检查记录 |
按规定巡视检查危大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形成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5 |
监理通知单 |
按规定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复查回复情况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6 |
工程暂停令 |
按规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7 |
监理报告 |
按规定报送监理报告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8 |
危险源辨识、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
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应急救援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9 |
危大工程管理 台账 |
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台账 |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
情况说明 |
(存在不符合项的应说明情况) |
||
附录B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B.0.1 本标准附录B所包含的各类工程检查要点,适用于对GB/T 50319表A.0.7中巡视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表B.0.1 基坑工程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基坑支护 |
1.基坑支护结构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情况 2.人工开挖狭窄基槽在深度较大或存在塌方风险时的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3.自然放坡的坡率与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的符合情况 4.支护结构位移超过报警值后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5.冠梁、支撑、围檩或腰梁的裂缝状况 6.冠梁、围檩或腰梁的连续性及变形情况 7.围檩或腰梁与围护桩的密贴情况 8.锚杆垫板的松动或变形情况 9.立柱的倾斜、沉陷或隆起情况 10.止水帷幕的开裂或渗漏水情况 11.基坑的涌土、流砂或管涌现象 12.面层的开裂或脱落情况 |
2 |
施工工况 |
1.开挖后暴露岩土体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的差异 2.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撑(锚杆)设置与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一致性 3.基坑侧壁开挖暴露面的及时封闭情况 4.支撑、锚杆施工的及时性 5.边坡、侧壁及周边地表截水、排水措施的到位情况;坑边或坑底的积水状况;边坡位置及基坑边硬化施工通道的开裂或沉陷情况 6.基坑降水、回灌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 7.基坑边堆载是否超过基坑支护设计允许值的情况 8.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
3 |
周边环境 |
1.周边管线的破损或泄漏情况 2.围护墙后土体的沉陷、裂缝或滑移现象 3.周边建筑的新增裂缝出现情况 4.周边道路(地面)的裂缝或沉陷情况 5.邻近基坑施工(堆载、开挖、降水、回灌、打桩等)的变化情况 6.基坑邻近水体(湖泊、河流、水库等)的水位变化情况 |
4 |
监测情况 |
1.基坑监测项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基坑工程监测开展情况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加密观测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监测报告按设计要求提交及其内容的完整性 |
5 |
应急准备 |
1.应急抢险体系的建立完善情况及人员配备与分工的明确性 2.应急抢险物资的准备情况及其数量满足抢险需求 3.应急抢险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与状态满足抢险需求 |
表B.0.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支架基础 |
1.基础坚实平整,承载力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支架底部垫板的设置及其规格符合规范要求 3.支架底部底座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4.扫地杆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5.排水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6.支架设于楼面结构上时,楼面结构承载力或下方加固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 |
2 |
支架构造 |
1.立杆纵、横间距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水平杆步距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水平杆连续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4.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的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5.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水平斜杆的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6.剪刀撑或斜杆的设置(如角度、间距)与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3 |
支架稳定 |
1.支架高宽比超过规范要求时,所采取的结构刚性连接或增加架体宽度等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的长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浇筑混凝土时,对支架基础沉降与架体变形的监测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4 |
施工荷载 |
1.荷载堆放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施工荷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浇筑混凝土时,对混凝土堆积高度的控制情况 |
5 |
杆件连接 |
1.立杆的连接方式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水平杆的连接方式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剪刀撑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4.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情况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6 |
底座与 托撑 |
1.螺杆直径与立杆内径的匹配情况 2.螺杆旋入螺母内的长度或外伸长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7 |
构配件 材质 |
1. 钢管、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 杆件质量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表B.0.3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地基与基础 |
1.地基及其承载力与变形要求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脚手架周围排水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冬期施工时防冻胀措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
2 |
底座 |
1.底座、垫板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当立杆坐落在承载力满足要求且牢固可靠的钢筋混凝土楼板上的时候,可不加木垫板 |
3 |
可调底座 |
1.脚手架可调底座调节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内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调节螺杆伸出长度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2.可调底座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钢管内的间隙不应大2.5mm,楔铁紧固,并保证垂直 |
4 |
扫地杆 |
普通钢管纵向扫地杆距地面≤200mm,横向扫地杆在下,纵向在上 |
5 |
双立杆 |
1.双立杆的高度和双立杆区域的连接稳定性 2.主副立杆用旋转扣件连接,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
6 |
立杆体系 |
1.脚手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允许偏差与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表8.2.4的规定 2.立杆接头错开≥500mm,同步内隔一根立杆设置接头 |
7 |
水平杆与节点 |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横向水平杆,距主节点≤150mm;纵向水平杆接头水平错开≥500mm 2.扣件螺栓拧紧扭矩40N·m~65N·m 3.盘扣式脚手架水平杆及斜杆插销安装完成后,应采用锤击方法抽查插销,连续下沉量不应大于3mm |
8 |
剪刀撑 |
1.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水平夹角45°~60°,搭接长度≥1m且用≥3个扣件固定。每段剪刀撑的宽度4跨~6跨 2.若采用盘扣式脚手架,且架体搭设高度在24m以上时,应每隔不大于3跨设置一道竖向斜杆 |
9 |
卸荷 |
卸荷实施情况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 |
10 |
连墙件 |
连接方式和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11 |
安全防护 |
脚手板、临边护栏、挡脚板、外侧密目安全网,层间封闭、外挑水平兜网等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
12 |
荷载控制 |
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规范规定和专项施工方案限载的要求 |
13 |
监测 |
沿脚手架纵向每10m设置沉降观测点和水平位移观测点,分段监测立杆沉降、垂直度 |
表B.0.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结构构造与尺寸 |
1.架体尺寸:高度≤5倍楼层高,宽度≤1.2m,直线布置支承跨度≤7m,折线/曲线布置外侧距离≤5.4m;悬臂高度≤架体高度的2/5且≤6m,水平悬挑长度≤2m且≤跨度的1/2 2.附着支撑结构:每楼层设置一道附墙支座,附墙支座需配备防倾覆和导向装置 |
2 |
安全装置 |
1.防坠落装置:必须采用卡阻式,与升降设备独立固定于建筑结构,技术性能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2.防倾覆装置:每侧导轨应设置不少于2个防倾覆装置和2个导向轮,其垂直距离不小于架体全高的1/4且不小于2.8m 3.同步控制装置:升降设备需配备同步控制装置,电动葫芦或液压设备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
表B.0.5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悬挑梁结构与锚固情况 |
1.型钢布置情况:工字钢的规格、固定段长度和悬挑段长度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悬挑梁间距应与立杆纵距一致;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方案设计的高度 2.锚固节点:U型螺栓的规格、间距、数量及设置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及规范要求 3.定位点设置:悬挑端设置立杆固定点,定位点距梁端部≥100mm;定位点用Φ20以上钢筋头焊接在工字钢梁上,用于固定立杆 |
2 |
斜拉钢丝绳与防护措施 |
1.斜拉要求:每根悬挑梁外端需设置钢丝绳(直径≥14mm)或钢拉杆与上层结构拉结;钢丝绳水平夹角≥45°,吊环采用直径≥20mm的圆钢,禁止使用螺纹钢 2.防护措施:底层与建筑间隙需采用硬质材料封闭防护,脚手板满铺绑扎牢固;外侧设置栏杆(高度≥1.2m)和挡脚板(高度≥180mm);转角处扇形布置型钢或增设斜撑 |
表B.0.6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拆除阶段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拆除顺序 |
1.逐层拆除顺序:必须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同层杆件按先外后内顺序拆除,剪刀撑等加固杆件需在拆至该部位时再拆除 2.连墙件同步拆除:连墙件随架体逐层拆除,禁止先拆除整层或数层连墙件再拆架体;当架体自由端高度超过2步时,必须加设临时拉结 |
2 |
结构稳定性 |
1.自由端高度控制:拆除过程中需实时监测架体自由端高度,超过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防止倾覆 2.荷载管理:严禁将拆除后的材料集中堆放在脚手架上 |
3 |
锈蚀或变形 |
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发现主要受力构件严重锈蚀或变形应即停止作业 |
4 |
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 |
每完成一段拆除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置 |
表B.0.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阶段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架体构造与防护措施 |
1.分段拆除控制:按单元断开连接,吊装前确认防倾覆装置复位(导向件间距≥2.8m或架高1/4);悬挑长度≤2m且≤跨度1/2,全高与跨度乘积≤110㎡ 2.防坠系统验证:机械式全自动防坠装置需在升降和拆除工况双重测试;穿墙螺杆丝扣外露≥3扣,防坠弹簧灵敏度符合要求 |
2 |
吊装作业 |
1.塔吊吊挂钢丝绳预紧力测试,拆除区域设置警戒线 2.同步拆除与材料分类码放,避免高空坠物 |
3 |
验收与应急 |
1.分段验收:每拆除完一个单元需验收架体稳定性,检查主框架焊缝及斜拉杆符合要求 2.应急准备:现场配备速差防坠器,明确紧急撤离路线 |
4 |
锈蚀或变形 |
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发现主要受力构件严重锈蚀或变形应立即停止作业 |
5 |
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 |
每完成一段拆除需进行排查,检查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置 |
表B.0.8 悬挑式脚手架拆除阶段安全巡视检查要点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上下拆除顺序 |
必须严格执行“由上而下逐层拆除”原则,严禁上下同步作业或抛掷构件 |
2 |
由外向内拆除顺序 |
悬挑脚手架拆除至悬挑底层时,需以悬挑端为起点向建筑物延伸拆除,避免架体失衡 |
3 |
悬挑结构稳固性 |
检查悬挑梁锚固点保持完好情况,拆除中不得提前松动连墙件或支撑结构 |
4 |
锈蚀或变形 |
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发现主要受力构件严重锈蚀或变形应立即停止作业 |
5 |
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 |
每完成一段拆除需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架体稳定性和防护完整性,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置 |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部门规章,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职责、内容和要求,规范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行为,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条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适用范围保持一致。
1.0.3 强调本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的从属关系,本标准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强制性的工程技术管理标准在监理环节的具体落实。
3 基本规定
3.0.2 依据GB/T 50319 中5.5.2条规定,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是开展安全监理的前提,重点审查资质证书尤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应包括:
1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3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批制度
5起重机械和施工机具管理制度
6危大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7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3.0.3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1〕48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明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职责,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经专家论证。一般审查程序为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实施
3.0.10 为鼓励监理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打卡、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BIM安全管理平台等)固化监理巡视、验收等过程证据,推荐应用于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0.11 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绩效进行内部考核,有利于提升整体安全监理水平,推荐用于监理单位的自身企业管理。
4 基坑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 本条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参加基坑结构设计交底、基坑围护设计交底,了解设计文件中涉及基坑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4.1.2 本条主要阐明项目监理机构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提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明确基坑周边市政管线现状及渗漏情况,邻近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埋深、结构类型、使用状况;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和使用的基坑工程情况;相邻建筑工程打桩振动及重载车辆通行情况等。并配合建设单位对工程周边具体环境情况进行记录,留存影像资料,进行数据保全。
周围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其采取保护或其他措施:
1 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2 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3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4 邻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不均匀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4.1.3 本条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基坑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情况,以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施工单位应按程序重新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4.1.4 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基坑工程施工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应包括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2 方案审查
4.2.1 审查基坑工程专项方案时,注意工程及围护桩采用挤土型桩时,宜先施工工程桩,再进行支护结构施工。
4.2.2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补充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情形。
4.2.3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工程概况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基坑工程概况和特点:
(1)工程基本情况:基坑周长、面积、开挖深度、基坑支护设计安全等级、基坑设计使用年限等。(2)工程地质情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特殊性岩土等情况。(3)工程水文地质情况:地表水、地下水、地层渗透性与地下水补给排泄等情况。(4)施工地的气候特征和季节性天气。(5)主要工程量清单。
2 周边环境条件:(1)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与基坑工程的位置关系。(2)邻近建(构)筑物的工程重要性、层数、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基础埋深、桩基础或复合地基增强体的平面布置、桩长等设计参数、建设及竣工时间、结构完好情况及使用状况。(3)邻近道路的重要性、道路特征、使用情况。(4)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的重要性、规格、埋置深度、使用情况以及废弃的供、排水管线情况。(5)环境平面图应标注与工程之间的平面关系及尺寸,条件复杂时,应绘制剖面图并标注剖切线及剖面号,剖面图应标注邻近建(构)筑物的埋深、地下管线的用途、材质、管径尺寸、埋深等。(6)临近河、湖、管渠、水坝等位置,应查阅历史资料,明确汛期水位高度,并分析对基坑可能产生的影响。(7)相邻区域内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基坑工程状况。(8)邻近高压线铁塔、信号塔等构筑物及其对施工作业设备限高、限接距离等情况。
3 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及土方开挖设计(包括基坑支护平面、剖面布置,施工降水、帷幕隔水,土方开挖方式及布置,土方开挖与加撑的关系)。
4 施工平面布置: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含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要求及危大工程标识等)及说明,基坑周边使用条件。
5 施工计划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进度计划:基坑工程的施工进度安排,具体到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安排。
(2) 材料与设备计划等:机械设备配置,主要材料及周转材料需求计划,主要材料投入计划、力学性能要求及取样复试详细要求,试验计划。
(3) 劳动力计划。
6 施工工艺技术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技术参数:支护结构施工、降水、帷幕、关键设备等工艺技术参数。
(2) 工艺流程:基坑工程总的施工工艺流程和分项工程工艺流程。
(3) 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基坑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
(4) 检查要求:基坑工程所用的材料进场质量检查、抽检,基坑施工过程中各工序检验内容及检验标准。
7 验收要求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验收标准:根据施工工艺明确相关验收标准及验收条件。
(2) 验收程序及人员:具体验收程序,确定验收人员组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3) 验收内容:基坑开挖至基底且变形相对稳定后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及沉降、建(构)筑物沉降、周边道路及管线沉降、锚杆(支撑)轴力控制值,坡顶(底)排水措施和基坑侧壁完整性。
8 应急处置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 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应急措施。
(3) 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 应急物资准备。
9 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设计计算书(如基坑为专业资质单位正式施工图设计)。
(2) 相关施工图纸: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基坑周边环境平面图、监测点平面图、基坑土方开挖示意图、基坑施工顺序示意图、基坑马道收尾示意图等。)
4.2.4 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性进行审查:
2 基坑支护形式、土方开挖方式方法、地下水控制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在专项施工方案内明确。基坑工程地下水控制应防止基坑开挖过程及使用期间的管涌、流砂、坑底突涌及与地下水有关的坑外地层过度沉降。
3 基坑围护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等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明确基坑工程的施工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及预防、处理措施,季节性施工措施等施工方法及操作要求。
7 材料投入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要求,要充分考虑材料加工、运输及复试检测的时间。《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等现行规范标准已规定基坑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及取样复试的要求。设计文件应明确特殊要求原材料、构配件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及验收标准等。
8 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应急处置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应急救援小组组成与职责,包括抢险、安保、后勤、医救、善后、应急救援工作流程、联系方式等。
(2)应急事件(重大隐患和事故)及应急措施。
(3)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产权单位各方联系方式、救援医院信息(名称、电话、救援线路)。
(4)应急物资准备。
9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监测范围、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等做出规定。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方、设计方等认可,必要时还应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3 巡视检查与验收
4.3.1 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基坑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项目应包括支护结构、施工状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及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3.2 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应对支护结构施工顺序、支护结构施工技术措施、基坑周边堆载情况、支撑结构或锚杆施工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1 支撑系统的施工与拆除,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拆除顺序应与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并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与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
2 支撑拆除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和作业空间,当需利用永久结构底板或楼板作为支撑拆除平台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及保护措施,并征得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同意。
3 换撑工况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支撑应在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
4 支撑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支撑轴力和支护结构位移的监测,变化较大时,应加密监测,并及时统计、分析上报,必要时应停止施工加强支撑。
4.3.3 本条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专项巡视检查的重点内容。
1 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尚应均衡进行;基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2 基坑开挖应按先撑后挖、限时、对称、分层、分区等开挖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严禁超挖,应减少基坑无支撑暴露开挖时间和空间。混凝土支撑应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钢支撑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基坑开挖应与锚杆施工分层交替进行,并缩短无支护暴露时间,锚杆承载力、龄期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层土方开挖。
3 为保障土方开挖施工过程中施工机械的使用、操作安全,明确项目监理机构检查坡道坡度、宽度的要求。机械作业不得利用基坑支护结构体作为机械作业的支承体,避免基坑支护结构发生破坏,造成基坑失稳、坍塌。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应对施工栈桥荷载进行计算,并由设计单位进行验算审核,在使用过程中应在施工栈桥上标识限定荷载数据,控制荷载。
4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控制,基坑开挖的土方不应在邻近建筑及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堆放,当需堆放时应进行承载力和相关稳定性验算,避免因基坑周边施工荷载或堆载超过设计要求,引发基坑边坡发生滑坡、坍塌。
5 为保证基坑工程施工安全及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挖土机械不得碰撞工程桩、围护墙、支撑、立柱和立柱桩、降水井管、监测点等。
6 基坑开挖至坑底时,应及时完成垫层施工,防止水浸、长时间暴露和扰动土体,从而可以减少基坑的变形,保证基坑的安全。
7 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明显不符,或存在地质勘察报告中未反映的障碍物、管线等情况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必要时在重新进行地质补勘后,进行基坑围护设计调整。
8 施工光线不足及基坑内有限空间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施工场地应根据施工要求,设置充足的照明和完成通风、换气工作。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基坑照明措施及有限空间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9 钢筋混凝土支撑底部垫层、模板未及时清理将存在高空坠物伤人的隐患,在具备清理条件时,应及时凿除。
4.3.4 基坑开挖前,应制定完整、可靠的基坑降水设计方案,应保证基坑降水不影响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正常使用。承压水具有较大水压,直接施工可能导致突涌、基坑坍塌等事故,试验可提前评估风险,能优化降水井布置和抽水量参数。基坑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排除积水,保证基坑的安全。基坑停止降水后,应对降水管井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地下水控制质量控制、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4.3.5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上下坡道及爬梯设置位置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结合现场实际工况布置。坡道及爬梯设置间距、数量应保证人员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出基坑,并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较近到达逃生通道,且形成多重保障,避免单一通道失效影响疏散。设置的坡道或爬梯应稳固可靠,不应在侧壁上掏坑攀登,且不应影响或破坏基坑支护系统的安全性能,同时,应定期检查通道设施,确保其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基坑工程应在四周设置防水围挡和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埋设牢固,高度宜为1.0m~1.2m,并增加两道间距均分的水平栏杆,应挂密目网封闭,栏杆柱距不得大于2.0m,距离坑边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m。垂直、交叉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隔离防护措施,避免产生高空坠物伤人的情况。
4.3.6 本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行的规范标准对基坑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构配件等进行验收、见证取样及送检复试。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有检验报告、复试检测报告。
4.3.7 项目监理机构对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检查,验收。
1 排桩支护结构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桩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及设计要求,采用水下灌注工艺时,不应小于50mm。
2 两墙合一的地下连续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地下连续墙基坑外侧的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地下连续墙墙体和槽段施工接头应满足防渗设计要求。
3 混凝土内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4 锚拉结构的锚杆自由段的长度不应小于5.0m,且穿过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土层的长度不应小于1.5m。
4.3.8 钢支撑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及各类稳定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按设计及验收标准对进场钢支撑体系的杆件及节点件进行验收,钢支撑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规定。
4.4 基坑监测
4.4.1 为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保证监测质量,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及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
4.4.2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基坑支护设计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管线、道路桥梁、文物以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监测方案经协商一致后,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必要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专项监测方案。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特点、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征和安全状态。基坑工程监测范围及监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要求,监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的关键特征部位。基坑工程监测频率的确定应以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所测项目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确保监测方案与变更后的设计或施工条件保持一致,从而有效监控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预防工程风险。调整后的监测方案按本条第1款、第2款要求实施,监测单位应严格按新方案执行监测,并及时反馈数据。
4.4.3 重要建筑、设施和管线主要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轨道交通设施、隧道、历史文物保护对象、重要的地下管线等。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确定依据各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标准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发生严重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监测,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方式可以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
4.4.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查看监测报告,掌握监测数据、监测结果和评价成果。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预警值时,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以便各相关参建单位及时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4.5 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包括:
1 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或周围建(构)筑物、周边道路(地面)出现裂缝、沉降、地下管线不均匀沉降或支护结构构内力等指标超过限值。
2 建筑物裂缝超过限值或土体分层竖向位移或地表裂缝宽度突然超过报警值。
3 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4 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坑底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5 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或锚杆体系出现松弛或拔出迹象。
6 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5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5.1 一般规定
5.1.1~5.1.3 概括了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内容设置参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关于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关于材料审查、巡视、验收等相关条款的要求。
5.2 方案审查
5.2.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对施工单位选用的支撑体系类型进行确认。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装拆便捷的工具式支撑体系,严禁使用已淘汰或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的支撑体系,从体系选型源头上为模板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提供保障。
1 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除对方案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外,还应对方案的计算书进行实质性核查,通过验证计算模型是否准确反映了支撑架体的实际杆件布局与连接方式,荷载取值与组合是否涵盖了混凝土浇筑、施工设备与人员等所有可能的使用工况,以及地基土的承载力、沉降等参数是否与地勘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从而确保理论计算的安全储备能够真实有效地传递到实际结构中,保证模板支撑体系的整体安全性能。
8 本条明确了项目监理机构在人员管理方面的核查职责,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力资源的投入情况进行审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一般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审查重点包括配备的人员专业配置和数量应与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规模、进度要求相匹配;配备的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应清晰、明确,配备的人员应满足从业资格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法定资格。尤其对于特种作业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在现场作业的人员与持证人员是同一人。同时,证书的作业类别必须与实际从事的特种作业内容完全一致,证书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
5.3 巡视检查与验收
5.3.1 因模板支撑架所用材料数量较大,本标准规定按进场批次分品种、规格抽样检验。对于新材料、新构配件宜按抽检范围的低档执行,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宜按抽检范围的高档执行。新构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查验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注意有效期限。
对支撑架材料、构配件的现场检验,一般是采用外观检查的方法进行检验,即采用观察、手摸、尺量检查的方法进行检验。本标准规定的外观检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验。保证安全的重要构件要求全数检验是因为这些构件特别重要,如果这些构件失效将直接危及脚手架安全。
5.3.3 在模板支撑架使用过程中,应对架体的重要部位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支撑架安全隐患,是支撑架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内容,使支撑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当架体的使用环境或受力特性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应对脚手架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使用。如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杆件时,要有相应的加固措施,以保证架体安全。不允许缺失的杆件,是因为这些杆件都是主要承力杆件和保证架体稳定杆件,不可随意拆除。施工过程中对已损坏的安全网、栏杆等防护设施应及时更换。
5.4 模板拆除
5.4.1 模板支撑架的搭设与拆除施工,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本标准强调拆除前支撑体系的结构稳定性检查是必需的准备工作,以防止在拆除过程中造成意外的支撑体系坍塌。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在拆除作业前,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是为了保证架体搭设质量和搭设与拆除作业安全。模板支撑架拆除作业前,应对支撑架进行清理,避免拆除过程中工(器)具和材料、杂物等发生坠落,造成破坏或意外伤人。
5.4.2 本条要求支撑架的拆除作业应有序施工,保证拆除作业过程的安全。支撑架的拆除作业应按先搭的后拆,后搭的先拆的原则,应按自上而下逐层拆除的顺序拆除。支撑架拆除作业时,不应发生上下、内外同时作业和自下而上拆除架体等极不安全行为。
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架体拆除作业危险性较大,应有组织、有分工统一指挥行动,并设专人指挥,保证拆除作业井然有序,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同时应有足够的操作面,避免作业范围不够和交叉影响,产生安全隐患。
支撑架的杆件、构配件多数是薄壁结构,受到外力作用容易产生变形,对受力性能产生影响,导致质量和安全隐患。同时,抛掷还有可能导致地面人员伤害。因此,拆卸下来的支撑架杆件、构配件等向下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
6 脚手架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2 本条依据《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基本规定2.0.4条“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将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特点、施工参数、技术要点和相应规范要求、施工流程、安全风险、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关键信息,以及危险区域警示、作业规范、安全防护设备使用等具体内容。
6.2 方案审查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第四部分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逐条对照审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是否完整,并重点审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
6.3 巡视检查与验收
6.3.1 脚手架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中4.4.4和5.1个人防护的规定。
6.3.2 施工脚手架所用材料与构配件的检查与验收主要依据《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中3.01条~3.05条规定。
6.3.7 依据《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中6.0.5 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
6.4 脚手架拆除
6.4.3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拆除阶段巡检依据《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中5.4脚手架的拆除作业的相关规定。
6.4.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阶段巡检依据《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中拆除6.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拆除的相关规定。
6.4.5 悬挑式脚手架拆除阶段巡检重点参照《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5.4 作业脚手架的拆除作业的相关规定。
6.4.6 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一旦发现主要受力构件严重锈蚀或变形须立即停止拆除参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相关规定。
7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依据住建部37号令、31号文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等规章文件,细化项目监理机构在方案审查、过程监督、检查验收等方面的职责。
7.1.3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属于特种设备,必须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未办理手续即安拆或使用是严重违法行为,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把关。
7.1.4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第6.3.1条,监理实施细则必须针对危大工程专项内容编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性强,监理细则有利于明确巡视、验收要点。
7.1.5 依据31号文附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围(起重吊装工程覆盖半径、坠落半径内有重要建构筑物或人员密集场所的),以及37号令第十三条,监理机构应督促完善措施并宜组织专家论证,以进一步降低风险。
7.2 方案审查
7.2.1 依据37号令第十条、第十一条,专项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分包编制时需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7.2.2 引用31号文附件“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相关条款(单件起吊重量100kN及以上;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高度200m及以上等),必须组织专家论证。未论证即施工属严重隐患。
7.2.3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以及严重缺陷清单中“内容缺失”类缺陷,监理机构必须审查方案完整性,避免出现严重缺陷导致方案退回。
7.2.4 依据37号令附件2及严重缺陷清单中“计算书缺失”“针对性不强”“与强制性标准不符”等严重缺陷条款,逐项明确监理审查要点。第1~12款对应严重缺陷清单中常见问题(如无原厂说明书、无基础承载力验算、无吊装工艺、无吊具索具验算、无安装拆除方法等),是监理审查要求。
7.3 巡视检查与验收
7.3.1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监理机构监督安拆方案执行、使用维护及沉降、垂直度观测等情况,并形成巡查记录作为责任追溯证据。
8 施工临时用电与消防
8.1 一般规定
8.1.1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第4.3条的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内部专项培训,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宣贯,简要阐述施工用电监理实施细则的重点、流程、监理措施等。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条件及变更要求,旨在从源头上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规定用电设备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是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和JGJ 46电工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要求。
对规模较小的用电(设备5台以下或总容量50kW以下),要求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体现了风险分级管控原则,既确保基本安全,又避免管理资源浪费。
8.1.3 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8.2 方案审查
8.2.2 本条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 46条关于用电组织设计内容的要求,确保方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明确要求用电容量统计、负荷计算、变压器选择、配电系统设计等专业技术内容,是为保证临时用电系统容量匹配、计算准确、设计合理,从技术上杜绝过载等风险。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关于安全用电的基本要素要求,强调安全措施、防火措施、应急演练等内容,兼顾常态管理与应急准备。
9 事故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
9.1 一般规定
9.1.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监理职责,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及应急救援的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之中。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单独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
9.1.2 根据应急管理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9.2 应急预案
9.2.1 项目监理机构除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第5.5.3条及条文说明第5.1.6条的规定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重点审查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满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第八条规定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宜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配备情况应满足应急预案的要求,周边环境、天气条件及工况等现场条件应无重大变化。如现场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应急救援预案。
9.3 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
9.3.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第6.2.2规定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五种情况,在第5.5.6条中又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且“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说明了尽管现场未出现规范描述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但项目总监觉察到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时,亦可下达工程暂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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