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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刚9263
政府采购食材配送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怎么设 一、食材配送项目的法律适用特点 食材配送项目采购标的一般为为向机关、学校、医院等预算单位食堂提供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此类项目涉及的食材品类繁杂,通常涵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禽蛋、米面粮油、调味品、乳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多个大类。 由于不同食材品类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差异——部分属于食用农产品,部分属于预包装食品,部分属于散装食品或加工食品——招标文件在设置特定资格要求时,必须区分品类、依法对应、精准设限,否则极易构成违法设置资格门槛,引发质疑投诉。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得作为资格门槛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二)实务要点 1.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范围须覆盖食品销售"等类似表述。 2. 不得以供应商营业执照未载明某类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3. 对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品类(如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审查其行政许可证件,而非审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4. 供应商超越经营范围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有效。 三、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不得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第(三)项明确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列为重点清理和纠正的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二)"服务能力"与"机构设置"的本质区别 评"本地化服务能力"可以,卡"本地化机构设置"不行。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 1. 本地化服务能力(可以设为评审因素) 指供应商保障售后服务及时性的综合能力,可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响应时效承诺(如"接到服务请求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应急保障方案(如"制定本地化应急服务预案,承诺7×24小时响应")、备件储备能力、技术支持团队配置等。评审时应关注供应商能否通过授权服务人员、合理规划服务网点、配备应急响应人员、制定交通保障方案等方式满足需求,而非是否在当地设立了实体机构。 2. 本地化机构设置(不得设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指要求供应商在采购人所在地或特定行政区域内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售后服务机构等实体机构,并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服务网点地址、人员名单等。此类要求本质上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三)实务要点 1. 招标文件中不得出现"在本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售后服务机构得X分""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等要求。 2. 不得通过售后服务响应时间间接要求"中标后在本地设置服务点"。 3. 不得将仓储场所限定在特定行政区划内。 4. 供应商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应由供应商自主决定,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 四、各类食材对应的法定资格要求 以下按照食材品类逐一说明对应的法定资质要求,并列举典型食材实例。 (一)食用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四条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第四十九条明确: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典型食用农产品举例如下: 1. 蔬菜类 白菜、菠菜、芹菜、韭菜、生菜、油麦菜、空心菜、茼蒿、苋菜、芥蓝、西兰花、花椰菜、卷心菜、紫甘蓝、萝卜、胡萝卜、土豆、红薯、山药、芋头、莲藕、莴笋、竹笋、洋葱、大蒜、生姜、大葱、小葱、香菜、蒜苗、豆芽、番茄、黄瓜、茄子、青椒、辣椒、南瓜、冬瓜、丝瓜、苦瓜、西葫芦、豆角、四季豆、荷兰豆、豌豆、毛豆、玉米等。 2. 水果类 苹果、梨、桃、李子、杏、樱桃、葡萄、草莓、蓝莓、猕猴桃、柑橘、橙子、柚子、柠檬、香蕉、芒果、菠萝、火龙果、榴莲、山竹、荔枝、龙眼、西瓜、哈密瓜、甜瓜、木瓜、百香果、石榴、柿子、枣、山楂、桑葚、杨梅、枇杷等。 3. 畜禽肉类(生鲜) 鲜猪肉(五花肉、里脊肉、排骨、猪蹄、猪肝、猪肚、猪心、猪肺、猪血等)、鲜牛肉(牛腩、牛腱、牛里脊、牛百叶、牛肚等)、鲜羊肉(羊腿、羊排、羊杂等)、鲜鸡肉(整鸡、鸡腿、鸡翅、鸡胸、鸡爪、鸡杂等)、鲜鸭肉(整鸭、鸭腿、鸭翅、鸭掌、鸭杂等)、鲜鹅肉、鲜兔肉、鲜鸽肉、鲜鹌鹑等。 4. 禽蛋类 鲜鸡蛋、鲜鸭蛋、鲜鹅蛋、鲜鹌鹑蛋、鲜鸽子蛋等。 5. 水产类(鲜活/冰鲜) 活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青鱼、鲈鱼、鳜鱼、黑鱼、黄颡鱼、鲶鱼、鳝鱼、泥鳅、带鱼、黄花鱼、鲳鱼、三文鱼、金枪鱼、石斑鱼等)、活虾(基围虾、对虾、明虾、罗氏沼虾、小龙虾等)、活蟹(大闸蟹、梭子蟹、青蟹、花蟹等)、活贝(蛤蜊、扇贝、生蚝、鲍鱼、海螺、蛏子、蚬子、贻贝等)、鱿鱼、墨鱼、章鱼、海蜇、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6. 其他初级农产品 鲜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木耳、银耳、竹荪、松茸、羊肚菌等各类食用菌;鲜花生、鲜核桃、鲜板栗、鲜莲子、鲜百合、鲜芡实等坚果及干果原料;蜂蜜(未经加工的原蜜)等。 供应商仅销售上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该部分品类的销售行为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招标文件若不加区分,对所有食材品类统一强制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存在质疑投诉成立的风险。 (二)预包装食品:备案即可,无需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典型举例如下: 1. 粮食及制品 袋装大米(东北大米、泰国香米、籼米、粳米等)、袋装面粉(高筋粉、中筋粉、低筋粉、全麦粉等)、袋装杂粮(小米、糙米、燕麦、荞麦、玉米面、高粱米、黑米、红米、藜麦等)、挂面、方便面、意大利面、龙须面、饺子皮、馄饨皮等。 2. 食用油及油脂 瓶装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橄榄油、亚麻籽油、芝麻油、核桃油、茶籽油、调和油、猪油、黄油、人造黄油、起酥油等。 3. 调味品 瓶装酱油(生抽、老抽、味极鲜等)、瓶装醋(陈醋、香醋、米醋、白醋等)、瓶装料酒、瓶装蚝油、瓶装番茄酱、瓶装沙拉酱、瓶装豆瓣酱、瓶装辣椒酱、瓶装腐乳、瓶装豆豉、袋装盐、袋装糖(白砂糖、冰糖、红糖、绵白糖等)、袋装味精、袋装鸡精、袋装五香粉、袋装胡椒粉、袋装花椒粉、袋装八角、袋装桂皮、袋装香叶、瓶装香油、瓶装花椒油、瓶装辣椒油等。 4. 乳制品 盒装纯牛奶、盒装酸奶、袋装奶粉、盒装奶酪、盒装黄油、盒装奶油、盒装炼乳、盒装冰淇淋等。 5. 饮料及饮用水 瓶装矿泉水、瓶装纯净水、瓶装碳酸饮料、瓶装果汁、瓶装茶饮料、瓶装功能饮料、盒装植物蛋白饮料(豆奶、杏仁露、核桃露等)等。 6. 方便食品及罐头 袋装速冻水饺、速冻汤圆、速冻包子、速冻馒头、速冻粽子、罐头食品(水果罐头、肉类罐头、鱼类罐头、蔬菜罐头等)、袋装榨菜、袋装咸菜、袋装酱菜等。 7. 烘焙原料及零食 袋装面包、袋装饼干、袋装蛋糕、袋装巧克力、袋装糖果、袋装坚果(瓜子、花生、核桃、杏仁、腰果、开心果等)、袋装薯片、袋装果冻等。 供应商仅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的,只需提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即可,不得强制要求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散装食品: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销售散装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散装食品销售"。典型举例如下: 1. 散装粮食 散装大米、散装面粉、散装杂粮、散装挂面等。 2. 散装食用油 散装花生油、散装菜籽油、散装大豆油、散装芝麻油等(现场灌装或称重销售)。 3. 散装调味品 散装酱油、散装醋、散装料酒、散装豆瓣酱、散装辣椒酱、散装腐乳、散装豆豉等。 4. 散装干货 散装香菇、散装木耳、散装银耳、散装腐竹、散装海带、散装紫菜、散装虾皮、散装干贝、散装鱼干、散装虾米、散装海米、散装桂圆干、散装红枣、散装枸杞、散装葡萄干、散装瓜子、散装花生、散装核桃等。 5. 散装糖果及糕点 散装糖果、散装巧克力、散装饼干、散装蛋糕、散装面包、散装月饼、散装酥饼等。 6. 散装腌制品 散装咸菜、散装酱菜、散装泡菜、散装腊肉、散装腊肠、散装火腿等。 (四)冷冻食品: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冷冻食品是指在低温条件下储存、运输和销售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销售冷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冷冻食品销售"。典型举例如下: 1. 冷冻肉类 冷冻猪肉(冷冻五花肉、冷冻排骨、冷冻猪蹄等)、冷冻牛肉(冷冻牛腩、冷冻牛腱等)、冷冻羊肉(冷冻羊腿、冷冻羊排等)、冷冻鸡肉(冷冻整鸡、冷冻鸡腿、冷冻鸡翅等)、冷冻鸭肉、冷冻鹅肉、冷冻兔肉等。 2. 冷冻水产 冷冻带鱼、冷冻黄花鱼、冷冻鲳鱼、冷冻三文鱼、冷冻虾仁、冷冻扇贝肉、冷冻鱿鱼、冷冻墨鱼、冷冻海参、冷冻鲍鱼等。 3. 冷冻速冻食品 冷冻水饺、冷冻汤圆、冷冻包子、冷冻馒头、冷冻粽子、冷冻春卷、冷冻烧麦、冷冻手抓饼、冷冻披萨、冷冻薯条、冷冻鸡块、冷冻鱼丸、冷冻虾丸、冷冻肉丸等。 4. 冷冻蔬果 冷冻青豆、冷冻玉米粒、冷冻毛豆、冷冻西兰花、冷冻菠菜、冷冻草莓、冷冻蓝莓、冷冻芒果等。 (五)热食、冷食、熟食等加工食品: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对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依法纳入许可管理范围的食品经营项目,供应商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对应品类。典型举例如下: 1. 热食类食品 现炒菜肴、现煮面条、现蒸馒头、现炸油条、现烤面包、现煎牛排、现炖汤品、现煮粥品、火锅食材(需现场加热烹制)等。 2. 冷食类食品 凉拌菜、凉皮、凉粉、冷面、沙拉、刺身、寿司、三明治、汉堡、冷切肉、奶酪拼盘、冷汤等。 3. 熟食卤味 卤鸡、卤鸭、卤鹅、卤牛肉、卤猪肉、卤猪蹄、卤蛋、卤豆干、卤藕片、卤海带、泡椒凤爪、麻辣鸭脖、酱板鸭、烧鸡、烧鸭、烧鹅、叉烧、腊肉、腊肠、火腿、培根、香肠、肉脯、肉松等。 4. 糕点类食品 裱花蛋糕、奶油蛋糕、慕斯蛋糕、芝士蛋糕、蛋挞、泡芙、马卡龙、月饼、酥饼、桃酥、蛋黄酥、凤梨酥、绿豆糕、桂花糕、年糕、糍粑等。 5. 自制饮品 现榨果汁、现磨豆浆、现泡茶饮、现煮咖啡、奶茶、奶昔、冰沙、气泡水、自制酸奶、自制米酒等。 6. 生食类食品 生鱼片、生蚝刺身、甜虾刺身、海胆刺身、牛肉塔塔、蔬菜沙拉(含生蔬菜)等。 (六)豆制品:视加工方式区分 豆制品的法律属性取决于其加工程度和销售形态: 1. 初级豆制品(食用农产品) 鲜豆腐、嫩豆腐、老豆腐、豆腐脑、豆浆(未包装)、豆腐皮、豆腐干(未卤制)、豆腐丝、千张、腐竹(鲜品)、豆泡(未油炸)等,属于初级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 2. 加工豆制品(须许可) 卤制豆干、麻辣豆干、臭豆腐、油炸豆腐、包装豆浆、包装豆奶、豆腐乳、豆豉、素鸡、素鸭、素火腿等,属于加工食品,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生产许可。 (七)食品生产环节: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若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直接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典型举例如下: 1. 粮食加工品 大米分装、面粉加工、挂面生产、方便面生产、速冻水饺生产等。 2. 食用油及油脂制品 花生油压榨、菜籽油压榨、大豆油浸出、调和油调配、人造黄油生产等。 3. 调味品 酱油酿造、食醋酿造、料酒生产、蚝油生产、豆瓣酱生产、辣椒酱生产、腐乳生产、味精生产、鸡精生产等。 4. 肉制品 火腿肠生产、香肠生产、腊肉腌制、酱卤肉生产、熏烤肉生产、肉干生产、肉松生产等。 5. 乳制品 液态奶生产、酸奶发酵、奶粉生产、奶酪生产、黄油生产、冰淇淋生产等。 6. 饮料 瓶装水生产、碳酸饮料生产、果汁生产、茶饮料生产、功能饮料生产、植物蛋白饮料生产等。 7. 糕点及烘焙食品 面包生产、蛋糕生产、饼干生产、月饼生产、酥饼生产等。 8. 豆制品 豆腐生产、豆浆生产、豆干生产、腐竹生产、腐乳生产、豆豉生产等。 9. 水产制品 鱼干生产、虾干生产、海蜇加工、鱼糜制品生产(鱼丸、鱼糕等)、藻类加工(海带丝、紫菜包等)等。 10. 蔬菜制品 酱腌菜生产、泡菜生产、榨菜生产、脱水蔬菜生产、蔬菜罐头生产等。 11. 水果制品 果酱生产、果脯生产、蜜饯生产、水果罐头生产、果汁生产等。 12. 蜂产品 蜂蜜生产、蜂王浆生产、蜂花粉生产、蜂胶生产等。 五、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常见违规情形 1. 一刀切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 招标文件对所有食材品类统一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区分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与须许可食品。对于仅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的供应商而言,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设置资格门槛。 2. 将备案凭证与许可证件混为一谈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拒绝接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作为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剥夺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3. 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设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须包含食品经营相关内容"等,违反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及财库〔2019〕38号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4. 要求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本地设有分公司、办事处、售后服务机构等,或要求提供本地工商注册资料、服务网点地址、人员名单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及财库〔2019〕38号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供应商。 5. 许可范围与所投品类不匹配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明确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全部非食用农产品品类。导致部分供应商虽有许可证,但许可范围不包含所投品类(如仅有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却投标散装食品),履约阶段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6. 将非强制性证书设为资格条件 如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等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设为资格条件,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变相形式,存在被投诉风险。此类证书宜设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而非资格门槛。 六、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合规格式 以下为可直接写入招标文件的特定资格要求格式模板,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格式一】综合食材配送项目(推荐) 适用于采购需求涵盖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等多品类的综合性食材配送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所供食材包含预包装食品(如米、面、油、调味品、乳制品、饮料等)的,须提供有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供应商所在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所供食材包含散装食品(如散装大米、散装食用油、散装干货、散装调味品、散装糖果糕点等)、冷冻食品(如冷冻肉类、冷冻水产、冷冻速冻食品等)、热食、冷食、熟食、生食、糕点、自制饮品等依法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品类的,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对应全部食材品类。 (3)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对应品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须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所供食材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格式自拟)。 (5)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冷链运输能力(如涉及冷链配送),提供自有或租赁的冷链运输车辆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 ①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本项目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本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格式二】分标段/分包设置(推荐用于大型项目) 适用于预算金额较大、食材品类复杂的项目,按品类分标段采购,资格要求精准对应。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段一(蔬菜、水果、鲜肉类、禽蛋、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配送): (1)供应商须提供所供货品均为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书(格式自拟); (2)供应商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冷藏保鲜运输能力。 标段二(米面粮油、调味品、乳制品、饮料等预包装食品配送):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备案范围或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全部预包装食品品类。 标段三(冷冻食品、散装食品、熟食卤味、糕点、凉菜等配送): (1)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对应全部食材品类(含散装食品销售、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等); (3)供应商须具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及储存能力。 【特别提示】 ① 本项目各标段均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② 本项目各标段均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格式三】简化版(适用于以食用农产品为主、预包装食品为辅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所供食材中如包含预包装食品(如米、面、油、调味品、乳制品等),须提供有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备案范围或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对应全部预包装食品品类; (2)供应商所供食材中如包含散装食品、冷冻食品、热食、冷食、熟食、生食、糕点、自制饮品等依法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品类,须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其许可范围须覆盖所投对应全部须许可食材品类; (3)供应商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对应品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须提供《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供食材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特别提示】 ① 本项目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供应商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作为投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供应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② 本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七、结语 食材配送项目特定资格要求的设置,核心在于"区分品类、依法对应、精准设限、不查经营范围、不设本地机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识别项目所涉食材的法律属性,对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加工食品、食品生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资质要求,避免一刀切式地统一要求《食品经营许可证》,更不得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门槛或评审因素,不得要求供应商设立本地化分支机构。 同时,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以及财库〔2019〕38号、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做法的要求,将非强制性认证、非必要业绩等从资格门槛中剥离,转化为评审因素中的加分项,切实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竞争和合法合规。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