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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描述】
某国有企业钢管杆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提出了以下人员要求“(1)持证超声波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Ⅱ级及以上不少于1人;(2)持证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试验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文件审查会上,有专家指出该项人员要求的设置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不应将其设为资格条件。招标人解释称,该项人员要求的设置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出厂质量。
请问,在物资采购项目中可以将投标人内部人员配置设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吗?
【案例分析】
物资采购项目中,内部人员配置通常不应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而更适合调整为合同履约要求和评标的详细评审因素。
关于资格条件的设置,《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实务上,投标人资格条件通常包括资质条件和业绩情况两部分。投标人资质条件应为国家或授权机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包括对企业、对人员资质要求,以及产品的许可证书等。
投标人内部人员配置情况往往与合同履约相关,采购人对一些货物需要进行过程控制、质量保障,可以对供应商内部人员配置情况提出要求,但是该项要求只能作为后期的合同履约条件,不可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所以,案涉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履约条件前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行为明显不当,建议招标人将其设为详细评审要求,在详评阶段作相应的打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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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编辑:文效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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