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茶树菇烘烤房建设项目烘烤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公开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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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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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县茶树菇烘烤房建设项目烘烤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公开招租公告

贵州金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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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简介

  岑巩县茶树菇烘烤房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2.4亩,总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位于岑巩县大有镇腊恰畈村,距㵲水城区12公里,距思旸镇13公里,东南与铜仁地区的玉屏县新店乡朱家场镇接壤,西与本县思旸镇相连,北抵本县天马镇、天星乡,地理位置优越,劳动力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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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内容、底价、年限

  1.库房面积360平方米、烘干房面积864平方米、烘干设备80台、竹筛60套、生物质颗粒燃烧机40台及其他配套设施整体出租。

  2.招租底价:面议。

  3.招租年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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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法人企业及其他合法存续组织均可报名;境外主体不参与本次招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招租: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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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条件

  1.遵纪守法,无本公告第三条所列禁止报名情形。

  2.从事经营活动须符合项目所在地排污、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行政管理规定,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

  3.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相应资金实力,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各类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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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要求

  本场地优先用于农业相关生产经营。承租人不得开展下列经营行为: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产生高噪声、重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项目。

  3.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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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原则及实施形式

1.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法、公平竞争原则,由贵州岑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组织公开招租。

2.报名截止后,经资格审查合格意向承租人仅 1 家,且完全接受本公告全部招租条件的,双方就租金协商达成一致,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后签订租赁合同。

3.报名截止后,经资格审查合格意向承租人 2 家及以上,采取现场公开磋商竞租,综合磋商情况择优确定承租主体,磋商时间另行通知。

4.若本公告报名期限届满,无合格意向承租人报名,本次招租终止,由公司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租,本公告不再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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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

  (一)招租前期准备工作

  有意向租赁人可自行前往场地踏勘现场;如有疑问,可到贵州岑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咨询。

  (二)报名咨询时间

  1.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报名时间:2026 年 9 月 2 日 —2026 年 9 月9日(工作日上班时间受理报名)。

  3.报名地点:岑巩县汽车站四楼岑岭农业办公室。

  (三)报名程序、资格审查及备案

  1.自然人报名: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报名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 / 组织报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招租人对报名人资格严格审核,资料不全、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复审合格后方可取得竞租资格。

  4.本次招租不收取报名费、资料费。

  5.竞租保证金:意向竞租人须在报名截止前缴纳竞租保证金1000元至公司指定账户。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报名无效。

  6.竞租成功,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未竞得,招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得人放弃承租、拒签租赁合同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招租会时间、地点

  1.招租会时间:资格审核完成后另行通知。

  2.招租地点:贵州岑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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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与履约保证金

1.确定承租人后,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完成场地、资产移交手续当日,承租人一次性缴清第一个租赁年度全额租金。合同期内后续年度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2.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用于保障设备完好、欠费、违约等事项;租赁期满,经出租方验收资产完好、无欠费、无违约,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环保排污、防疫检测等全部经营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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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起算

  租赁算租起算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人实际办理场地资产移交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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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1.承租人守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各职能部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2.租赁期内,承租人如需转租,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已缴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主体结构;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设施设备,必须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投入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合同期内承租人提前终止合同的:原有场地设施不得拆除;经甲方书面同意由承租人新增的不可移动固定附着物,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置,无约定的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设备设施,承租人可在不损坏原有场地资产前提下自行拆除搬离。

  5.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告知。

  6.租赁期满,承租人增设的固定附着物处置,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7.承租人经营过程中,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全部经营许可,均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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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公告未尽事宜,以双方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END

供 稿:贵州岑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  审:甘 倩

二 审:吴钦德

三 审:杨胜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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