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单一来源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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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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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单一来源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典型案例

中国政府采购报

基本案情

采购人F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X活动展馆布展、现场活动及宣传等综合服务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G公司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未作出质疑答复。*开通会员可解锁*,G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该项目不满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求,应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招标,且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告知书》告知G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G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财政部门作出的《告知书》。

处理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经查,本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对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公示期内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但在采购人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仅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X公司,因此,G公司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享有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权利,因此G公司提出的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进而存在G公司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情形。综上,G公司提起的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具有投诉处理法定职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G公司既不是参与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供应商的主体要求。G公司对采购公示的异议针对的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涉及采购文件的实体内容,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采购方式的异议,而不是《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程序的适用范围,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法有据。

案例启示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在采购人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后,采购文件仅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未被邀请的供应商不是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也不是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编辑|彭勇琪 本公众号标注“原创”的内容,著作权归本公众号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公众号转载的作品,均已注明出处来源,著作权归原作者或原始权利人所有。如需再次转载,请直接向原作者或原始出处获取授权并标注来源,不得将本公众号标注为转载来源。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转载方自行承担,我们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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