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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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 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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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市住建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起草了《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7月31日,请将意见建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f2026223@163.com

    附件:1.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关于《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附件1: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docx 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xls 附件3:关于《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认定、记分、评价、发布、使用和信用等级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包含外地来吴物业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 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制定本办法,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监管系统),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委托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负责信用监管系统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录入等工作;乡镇(街道办)在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助开展本辖区内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办)做好相关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司法、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查处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和诚信情况信息档案的活动。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发布、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信息组成。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党员数量、是否成立(联合)党支部等信息。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办公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项目类型、小区户数、开发单位、委托单位、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是否为红色物业小区等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总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合同等信息;安保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受到乡镇(街道办)及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及取得的优良业绩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不服从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引起矛盾纠纷的、投诉较多的、处置不当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受到各级主管部门通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以及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

物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经国家、自治区、市、县(区)、乡镇物业管理部门及其认可的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信用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采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的方式,由企业通过信用监管系统填报、提交,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通过的信息由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定,形成信用档案。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完成信息更正。

第八条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证和审核,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为依据,经审核属实的材料应当于信用信息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议的,不良信息生效。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信息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信用信息经采集按规定记入信用监管系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篡改、增减和虚构。

第三章信用档案管理

第十 物业企业信用等级量化分级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即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14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AA级;

(二)信用得分在120分(含)以上至140分的,为良好,信用等级为AA级;

(三)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至120分的,为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

(四)信用得分在70分(含)以上至90分的,为基本合格,信用等级为B级;

(五)信用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C级。

(六)新注册、已注册成立但未承接物业服务的企业不纳入评比管理序列。

第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行记分制,基础分值为100分,根据《吴忠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分类予以相应加分、减分,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正式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计分。经累计加减后,得出企业最终信用分值。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及物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分值档次,确认物业企业实时信用等级。

第十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降为C级,在信用等级公布时予以说明:

(一)经行政机关确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由物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因不履行物业服务责任等,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五)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参与招投标有恶意竞争、低价竞争行为的;

(六)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企业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的;

(九)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为建设单位和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作为行业内评先选优考评参考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主要依据;

(五)作为其他涉及物业管理活动、信用管理活动的参考。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扬,在媒体上予以宣传;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有关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鼓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先选优时予以加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实施正常监督和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整改;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视情节向业主大会提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再续约的建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十六 建设单位、单一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鼓励运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附则

十七 市住建局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物业服务企业良好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十八 市、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信用监管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记分、评价、使用和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十九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好处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来 源:吴忠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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