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征求《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阳实际,县森防指办公室代拟了《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征求意见稿)》《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限期为30日,公示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阿尔晓英,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jysfzbgs@163.com
金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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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6年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乡(镇)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森防指备案。
二、划定森林草原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火险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必要时,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规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五周五缘”可燃物清理,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对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公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通信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在7级以上强风等异常天气下,对穿越林区35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应当按照规定果断采取拉闸避险措施。要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后,要按照《金阳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规定,同步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落实源头防控、气象监测、应急准备、值班值守、督导检查、情况报告等措施。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火险期实行联合值守;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条件具备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压实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及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火灾肇事单位、个人和有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834-12119、110。
附件2
金阳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林草局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834-121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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