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两次招标只有一家,改用单一来源还需要公示吗?(摘编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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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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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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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留言编号:9824-2818519

问: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74号令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对于县区级项目,出现只有两家时,是哪一级财政部门批准采用谈判方式?是县区级,还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个人认为,该类项目是经过了市场测试,只有2家满足,与一开始就是谈判方式有区别,如果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一是效率太低,二是上级部门不愿意办理。

国库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县区级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02

留言编号:7483-2771295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改造工程项目,最高限价市35万余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评审方式上又是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我报的是31万左右,是最低的但是在合理的范围内的,咨询领导采用综合评标法就给我比下来了,合理吗?

国库司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有关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根据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应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如认为采购过程、评审标准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03

留言编号:1952-2362528

问:尊敬领导,有业务请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3页“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最终为预算支出,实质上相当于使用财政性资金,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因此,《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为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条例》的规定进行采购。” 请问: 1该条释义的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是不是专指采购人的借贷资金; 2采购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是企业借贷,财政预算归还(由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多谢。 *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库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04

留言编号:3*开通会员可解锁*

问:根据财库〔2016〕198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第三十二条“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之规定:1、采购人代表能否获取评审劳务费?2、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是否由集中采购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3、在省市都未出实施细则的情况下按本办法施行?

国库司答:1.采购人代表属于“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3.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制定实施办法的,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05

留言编号:6664-2594074

问:问题一:《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咨询:这里提及的“适用”,是指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由财政部门监督,招标文件设定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即可,还是履行施工招标程序,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招标程序(例如建委招标办之类的部门)。 问题二: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对工程的定义做了解释,但都未提及 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类别是否属于两法中约定的工程的概念,这几类项目(尤其是项目金额超过200万元)是否可以履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并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急盼回复,多谢!

国库司答:关于问题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执行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规定及具体程序。

关于问题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属于上述范围且依法必须使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

06

留言编号:7*开通会员可解锁*

问:您好! 现在我单位为一个政府采购集成项目的投标人,该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一部分商用密码产品。根据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必须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才允许进行商用密码产品的销售活动。 但是,该项目在招标公告资格条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那么我单位是否有资格去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在本项目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据此判定我单位不符合资格性审查? 另,如果我单位无法通过资格性审查,该项目应正常开标还是应当流标并延后招标?取决于哪些条件(其他符合的投标人数量还是其他条件)? 烦请回复,谢谢!

国库司答: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商用密码产品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列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没有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对采购文件有疑义的,供应商可依法提出质疑。

07

留言编号:4*开通会员可解锁*

1、公开招标项目,两次招标,实质性响应均只有1家,是否可以申请单一来源,是否需公示(如需公示,需公示哪些内容); 2、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两次招标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均只有两家,请问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规定,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地方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照地方规定执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采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应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如采购文件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影响公平竞争,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如采购文件无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且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两次采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均只有两家时,原则上可以直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

08

留言编号:8*开通会员可解锁*

问: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针对某一系统推荐了三个推荐品牌,我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型号作了报价。但事后证明,招标文件推荐的三个推荐品牌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问:我单位是否会被以虚假应标处罚? 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是否必须都要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的要求?3、某一项目评标结束后,有单位质疑推荐品牌均不能满足参数要求,那么采购中心、采购人、方案论证专家各需承担何种后果?如果中标单位因为选用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而被冠以“虚假应标”的罪名,中标单位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库司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实践中,只有当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才能准确、清晰地说明采购需求时,招标文件才能列出具体品牌。同时,所列品牌应当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得作为强制要求排斥其他品牌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应当针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进行实质性响应。对提供不实材料进行响应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评标结束后投标人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答复,专家应当依法配合提供答复意见。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09

留言编号:5296-2573606

问: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请问这3个工作日该如何计算?是从采购文件公告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第2天才开始计算。比如:在正常上班情况下,星期一上班时间发布采购公文件公告,星期四上班时间是否可以开标。有的人向我们提出质疑,说必须从发布采购公告到投标截止的时间是否要达到72小时或者24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才能算满足3个工作日。急需解惑。谢谢!

国库司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据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3个工作日不包括谈判文件发出当日和询价通知书发出当日。

10

留言编号:1899-2537188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中认为: 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以作为政府采购投标资格条件,而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明确说不能作为资格标准。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而该公告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人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对此比较困惑,期望能得到答复解惑,非常感谢。

国库司答:(一)相关证书可否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关于中央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认证证书能否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我部一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相关证书是否在国务院取消的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二是相关证书申请条件中有无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三是相关证书是否与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关联性等。

(二)关于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由于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相关,采购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同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营商环境答复15问:招标文件可以明确不接受邮寄的质疑函吗?(摘编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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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答复8问:项目预算120万,分成两个包不到限额,属政府采购吗?(摘编二三)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8问:不足200万必须预留吗?医院工会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吗?(摘编二二)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6问:劳务派遣招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吗?履约保证金何时退还?(摘编二一)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2问:质疑函未盖章可以拒收吗?协会奖项可否作为加分项?(摘编二十)

国库司关于竞争性谈判相关问题的10个答复(摘编十九)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质疑、投诉相关问题的答复(摘编十八)

国库司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相关问题答复(摘编十七)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问题答复(15则)(摘编十六)

财政部国库司针对竞争性磋商有关问题的10个答复(摘编十五)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CCC强制认证是设为资格条件还是实质性要求?(摘编十四)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约定“兼投不兼中”,三个包至少几个供应商?(摘编十三)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评审因素业绩分可以限定为“政府采购业绩”得分吗?(摘编十二)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7问:物业项目为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摘编十一)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哪些可以被认定为“虚假材料”?怎么认定“虚假材料”?(摘编十)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3问:政府购买服务磋商项目,响应供应商只有2家怎么办?(摘编九)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中小企业答复13问:配件、辅料需要填写制造商信息吗?(摘编八)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约定“兼投不兼中”违规吗?(摘编七)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3问: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业绩、人员投标吗?(摘编六)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40问:开标时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怎么办?(摘编五)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关于质疑期的计算问题?(摘编四)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0问:非招方式同一品牌如何认定?(摘编三)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5问:采购需求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如何设定?(摘编二)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14问: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颁发奖项可否作为评审因素?(摘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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