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微信搜索 伊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格预审环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 人,那么A公司需要重新进行招标吗?
一、法理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该条款是针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来可以不招标,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招标失败,此时招标人既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也可以采取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如果继续选择招标方式采购,既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不进行资格预审而直接进行招标。因此,文章开篇的A公司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不招标。
二、必须招标与非必须招标的处理对比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其中的区别,小编将两类项目的不同处理方式梳理如下:
三、自主权的边界与风险防范
在非依法必招项目中,招标人虽然拥有自主权,但决策并非不受任何约束。实践中,程序的正当性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关键。以下这个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其中的风险点。
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招标公司招标投标行为无效案
基本案情:在一个非必须招标的轮辋拆装机采购项目中,开标时仅有2家投标人。招标公司未重新招标,直接进行了开标、评标并确定了中标人。未中标的科技公司最后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法院明确指出,该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且仅有2家合格投标人,实质上不存在重新招标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重新招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然而,法院同时认定,招标公司在投标人不足3家时仍坚持开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本次招标投标程序无效。
案例启示:
1.程序合规至关重要:即使项目非必须招标,一旦选择了招标方式,就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程序。在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不足3家时,不得继续开标或评审,这是程序的“红线”。
2.自主权在于“选择”而非“违规”:招标人的自主权体现在招标失败后,可以决定是“重新招标”还是“采用其他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而不是在人数不足时强行继续招标程序。
四、合规操作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如非依法必招项目选择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为避免法律风险并顺利完成采购,小编建议招标人按以下路径操作。
1.建议尽量终止当前程序。既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已少于3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停止后续的开标或评审流程,这是所有后续决策的法律前提。
2.审慎行使自主权。在终止程序后,招标人有权以下方案。方案一是项目重新进行招标。这是最稳妥、最能体现竞争性的方式。建议优化资格预审文件或公告,吸引更多申请人。方案二是转变采购方式,鉴于合格申请人不足,招标人可以考虑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这种方式效率更高,尤其适用于专业性较强、潜在供应商较少的项目。
3.完善内部决策记录。无论作出何种决定,建议招标人内部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书面决策记录,说明理由,以备核查。
五、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招标人的非必须招标项目而言,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重新招标。招标人有权在终止当前程序后,自主决定重新招标或转为其他采购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自主权的行使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前提,即不得在申请人不足3家时强行继续招标流程。建议招标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对竞争性的需求以及时间成本,审慎作出最有利的决策。
一 审:姜 磊
二 审:崔 鹏
三 审:马 新 宇
责 编:佟 鑫
素材来源:中招研习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