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 | 采购文件规定“被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处罚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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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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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将“近三年内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合法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警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一 审:陈 天 健

二 审:崔 鹏

三 审:马 新 宇

责 编:佟 鑫

素材来源:采购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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