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8-07
发布于
--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关于《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阜阳市城管局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就《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9月6日

二、提出意见方式

1.平台留言:登录阜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留言;

2.信函寄至阜阳市颍州区颍淮大道151号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236010,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发送至电子邮箱:fylf2020@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

意见稿)》的说明

阜阳市司法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窨井设施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窨井设施的建设、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路灯、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中水回用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及其井框、井盖、井箅、防坠装置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窨井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窨井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窨井设施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窨井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窨井设施管理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窨井设施问题快速处置机制和窨井设施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园林、路灯、排水等窨井设施。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燃气、供热等窨井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做好窨井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自建及已接收纳管的交通信号、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视频监控等专用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窨井设施及违法收购井盖、井箅等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供电窨井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通信行业做好通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窨井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窨井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进窨井设施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充分发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信息共享等功能,逐步实现对窨井设施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测、预警和处置。

第六条【建设总体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工程的窨井设施应当与管线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设计与施工标准】窨井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避免设置在盲道、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确需设置在机动车道的,应当避开车辆易碾压位置;

(三)窨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沉降、防噪音、防位移、防盗窃、防坠落功能;

(四)排水系统检查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井深超过1.2米的其他类型窨井应当安装防坠落装置;

(五)窨井盖表面应当标明专业类别、尺寸、承载等级、管理维护单位等,城市道路窨井盖还应当标明报修电话。旅游景区、特色街区的窨井盖表面可以含有文化元素标志,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

燃气、供电、通信等单位设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设施,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建成的窨井设施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对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窨井设施,应当禁止使用,并制定年度更新计划,逐步淘汰不合格的窨井设施。

第八条【建设质量管控】建设单位对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质量控制、巡查和应急处置制度。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及维修窨井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基坑开挖、基础处理、井体砌筑、防坠装置安装、井周回填等关键工序和材料质量。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一并移交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等档案资料。

第九条【更新改造特别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区分各类窨井,按照权属主体安装对应的专用窨井盖,不得错装、混用、埋压窨井设施。

第十条【验收管理】建设工程竣工后,供水、排水、燃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参与验收,核查窨井盖的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资料。窨井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窨井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及管理维护单位等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管理维护责任确定办法】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窨井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维护。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窨井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供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窨井设施依法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权属不明或者管理维护责任有争议的窨井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窨井设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管理维护义务】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窨井设施的适当位置设置包含单位名称、抢修电话信息、编号等信息的标志牌。原有窨井设施未设置标志牌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补齐;

(二)建立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窨井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鼓励采取信息化、智能化方式进行线上巡查;

(三)及时更换、维修废旧、破损的窨井设施,并将更新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四)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抢修电话,并在暴雨等极端天气时加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建立窨井设施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维护义务。

业主对窨井设施的维修、更换方案和资金分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作业规范】开展窨井盖检查、维修作业,检查、维修人员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栏、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夜间警示装置,并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开展作业,落实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及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完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人巡查发现窨井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补缺、更换或安装防坠落装置;因极端天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可以延长至特殊情况结束后6小时内。

窨井盖出现沉陷、凸起、异响、盖座差超标、井周路面破损等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维修加固;因基础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应当在15日内处置完成。

应急抢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人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代履行】窨井设施出现安全隐患,窨井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予以补缺、更换或者维修的,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采取安全警示措施,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经催告仍不修复,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代履行,所需费用由窨井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废弃窨井设施处置】对确需废弃的窨井,窨井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废弃之日起10日内拆除、封填,进行无害化、消险处理。封填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确保封填材料的强度、密实度满足安全要求,消除安全隐患。封填后,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报送至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窨井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权属不明的,城市管理部门向可能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征询,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拆除、封填。

废旧、破损的窨井盖、雨水井箅由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并建立回收台账。

单位或者个人收购、承运废旧、破损的窨井盖、雨水井箅的,应当查验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人出具的报废证明;无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窨井设施安全、妨碍作业和窨井设施使用的行为:

(一)盗窃、损毁窨井盖;

(二)擅自开启、移动窨井盖;

(三)损坏、擅自移动相关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

(四)擅自向检查井内倾倒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有害气体;

(五)向检查井丢弃鞭炮、火种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占压窨井设施,在窨井设施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七)遮盖雨水井箅,向雨水井箅倾倒垃圾;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安全隐患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政务服务平台反映窨井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接到政务服务平台分配任务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理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指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照执行】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窨井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全文如下↓↓↓

关于《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阜阳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窨井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建成区内窨井设施遍布主次干道、居民小区、街巷,关联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等十余类民生保障系统,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毛细血管”。近年来,我市将窨井设施管理作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内容进行推进落实,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窨井设施管理仍存在不同权属的窨井设施管理标准不一、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疏于管理维护、故障报修响应滞后等问题,为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需要地方立法进一步细化建设要求、加强建设与管理维护衔接、明确管理维护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总体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窨井设施定义、政府和部门职责、信息化管理(第二条至第五条)。2.建设规范,包括窨井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工程质量责任、验收及档案移交(第六条至第十条)。3.管理维护规范,包括窨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确定办法、管理维护责任人义务、检查维修作业规范、应急处置规范、废弃窨井设施处置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4.监督管理,包括禁止危害窨井设施安全、妨碍作业和窨井设施使用的行为,以及社会监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5.根据窨井设施分布情况,规定本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窨井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来源:阜阳市司法局

扫码关注

阜阳市城管局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