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原创 法律蓝 法律蓝实务研究
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工程类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先说结论: 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工程类项目采购 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强制性适用《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服务可以自愿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1.《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界定了“政府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主体必须是机关 / 事业 / 团体,不含国有企业。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主体排除了国有企业)明确财政性资金定义,但未将国有企业纳入采购人范围;仅机关 / 事业 / 团体的财政资金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
3.财政部国库司对“哪些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哪些不适用”的答复中明确,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服务可以自愿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资金来源的性质不改变法律适用的主体判断标准——即便国有企业使用的工程资金全部为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补贴或预算拨款),因其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仍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鉴于此,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即使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如政府补贴或预算拨款,因其主体身份不符,仍不属于政府采购行为。
1.机关/事业/团体+财政资金→政府采购(财政监管,适用《政府采购法》)
2.国企+财政资金→非政府采购(行业监管,适用《招标投标法》)
3.国企+自筹资金→非政府采购(自主采购,可招可不招)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