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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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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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SL588—2013

水工手册

前 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本标准是水利技术标准体系中的水利信息化专业门类标准之一,是水利行业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共11章,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验收工作的分类;

一一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项目的检查、测试与试运行;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

本标准主编单位:河海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艾萍、常志华、史芳斌、黄奇、陈长胜、许峰、周晓峰、钱峰、娄渊胜。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朱星明。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分类、组织和程序,项目的检查、测试与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成果性文件、所需报告、资料的制备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水利行业单独立项建设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配套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和其他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宜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8567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15532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SL61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Z331水利信息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

SL/Z 332水利信息系统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

SL/Z 346水利信息系统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

SL/Z 376水利信息化常用术语

SL434水利信息网建设指南

SL439水利系统通信工程验收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SL/Z376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利信息化项目 project of water resourcesinformatization

按建设程序批准立项,在规定时间、预算投资和指定场景进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一次性独特任务。一个项目可以包括若干个子项目。在本标准中,水利信息化项目亦简称为“项目”,项目所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亦简称为“系统”。

3.2 子系统 subsystem

系统中有独立设计文件和建成后可独立运行的系统组成部分。

3.3验收acceptanc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和合同约定,对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及开发(建设)过程是否达到要求的检验和认定。

3.4 合同完工验收 acceptance of contract completion

根据合同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检验和认定。

3.5 过程验收 acceptance of process

根据设计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是否已按要求的过程完成指定阶段任务的检验和认定。

3.6 子系统验收 subsystem acceptance

根据项目合同中与子系统相关的内容,对子系统是否已按要求完成的检验和认定。

3.7 竣工验收 final acceptance

项目实施完成,建设过程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建成的水利信息系统具备投产运行条件,正式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时进行的检验和认定。

3.8 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 unit

承担项目具体建设(系统设计及软件开发、硬件施工和系统集成等)任务的单位。

3.9 使用单位 used unit

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的用户单位。

3.10 运行管理单位 run management unit

承担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任务的单位。

3.11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 unit

项目建设过程中选定的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单位。

4 基本规定

4.1 验收分类与环节

4.1.1 项目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性质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a法人验收的基本环节为合同完工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及所建信息系统的特点,进行过程验收和子系统验收;

b政府验收的基本环节为竣工验收。技术复杂或重要的项目宜增加竣工技术预验收,规定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增加专项验收。

除4.1.3规定的情况外,通过法人验收是进行政府验收的前提条件。

4.1.2 检查与测试是确认项目所建内容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评估系统质量的必备措施,其结果是各类验收的基本依据之一。

4.1.3 经项目法人申请,政府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对不包括子项目的单一项目及特殊情况的项目可简化验收程序,只进行竣工验收,但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不应改变。

4.2 验收依据与内容

4.2.1 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包括以下内容:

a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b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和项目变更文件等;

c项目合同文件;

d包括主要程序、数据和硬件技术说明书等在内的项目实施过程详细技术文件。

4.2.2 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b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c检查项目是否满足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

d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生产应用的条件;

e检查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f检查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g对项目做出验收结论,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3 验收组织与程序

4.3.1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建设。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4.3.2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

4.3.3 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的验收,其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

签字。

4.3.4 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4.3.5 验收应在检查与测试的基础上,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做出明确结论。

4.3.6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项目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4.3.7 对验收发现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督促各相关单位按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所提要求按期处理完毕。

4.3.8 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项目所建系统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4.3.9 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建系统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系统(资产)、文档资料移交。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有正式的移交手续和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系统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销的,应由撤销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4.3.10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4.4 验收的监督管理

4.4.1 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水利信息化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4.4.2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4.4.3 法人验收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与要求,应符合SL223的相关规定。

4.5 资料和成果性文件

4.5.1 验收资料制备应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4.5.2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责任,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和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附录 B。

4.5.3 项目验收的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特殊的设计图纸外,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应采用A4(210mmX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4.5.4 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所有文档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全部文档应移交给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提供给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使用。

5 检查与测试

5.1 一般规定

5.1.1 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水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由数字化的信息采集和工程监控、网络、存储、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用户端设施、系统软件以及实现特定业务功能的应用软件和数据资源等部分构成。

5.1.2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对系统的全面检查与测试。经前期验收确认合格的检测项目必要时可抽检。

5.1.3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在项目验收时对检查与测试结果进行确认,并可根据需要对系统进行抽检、抽测或现场运行演示。

5.1.4 检查与测试的成果性文件是检查与测试报告,其附件应包括检测项目汇总表和检测记录,检查与测试报告格式见附录

5.1.5 系统中涉密部分的检查与测试,应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涉密检查与测试。只有通过了涉密检查与测试的项目,才能进行合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5.1.6 系统的关键性功能、性能和安全指标的确认测试,应按本标准的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主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进行。

5.2 检查

5.2.1 项目的检查,是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并具备验收条件的过程。

5.2.2 项目验收的检查包括:

a与项目有关的配套土建工程应全部竣工,并符合设计要求;

b各类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环境应达到设计要求;

c各类硬件设备设施的采购或建造应完成并安装到位,通信、网络连接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d各类数据库和软件安装部署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e各类商品硬件、软件的配套文档齐备,开箱和安装检查记录完整;

f项目建造或开发的硬件、软件的设计、开发(建造)和测试等过程文档齐全。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宜符合SL/Z 346、SL/Z 331和SL/Z 332的要求。软件设计、开发与测试文档宜符合GB/T85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2.3 水利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类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应依据系统设计,参照SL61以及水文、工程监控设施设备和组网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进行。

5.2.4 水利通信类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应依据设计,参照SL439进行。

5.2.5 网络类设施、设备及系统的检查,应依据设计,参照SL434进行。

5.2.6 计算机服务器硬件、存储设施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服务器和各类工具软件的检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及产品提供商提供的说明进行检查。

5.2.7 项目开发的应用软件,应根据需求分析及确认报告,并参照国家软件工程系列标准,检查其设计、开发与测试过程是否规范。

5.2.8 数据库主要检查其数据模型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5.2.9 信息安全系统应检查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和设计要求。

5.3 测试

5.3.1 测试是确认系统是否满足设计、合同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过程。通过测试,确认系统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实现了预定的应用目标。各类测试均应制备完整的记录,并有产品提供(开发)方、监理方、项目法人方和最终用户方的代表共同签字,经批准只进行竣工验收或不设监理单位的,测试记录可简化为产品提供(开发)方、项目法人方或最终用户方的代表共同签字。支撑水利核心业务的重要系统,宜邀请相关专家或专门测试机构参加测试,并在测试记录上签字或出具专门的测试报告。

5.3.2 硬件的测试指标除应依据设计文件或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外,还应参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5.3.3 购置的系统软件和各类工具软件,其测试除依据生产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外,还应根据设计确认其是否符合应用的要求。

5.3.4 项目开发的应用软件,除开发方应按GB/T 15532和其他国家软件工程标准进行开发测试并提供测试文档外,还应根据需求规格说明,对其功能和性能进行验证性测试。

5.3.5 项目建设含有系统集成内容的,应根据设计进行系统集成测试,确认被集成各部分间的互操作及整体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5.3.6 数据库的测试应依据设计,检查其运行环境、逻辑结构和物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并检查已入库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入库数据质量主要以随机抽样的合格率为指标,其样本大小与合格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5.3.7 除本标准已经明确的以外,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选择相应的技术标准作为测试依据。选择的基本原则是,有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条文水利行业标准的,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没有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宜选作参照,选用顺序是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当水利行业标准指标高于国家标准时,依水利行业标准执行。系统测试参照的标准,应在系统设计报告的相关部分中明确。如建设内容没有相应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参照标准的,应在系统设计报告中明确测试方法与过程,并经项目法人批准。

5.3.8 系统质量评估应在完成各类测试的基础上进行。质量评估的参照标准、具体方法与要求,应在系统设计报告中用专门的章节加以明确,或编制独立的质量检查测试与评估方案,并经项目法人批准。

6 过程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进场的设备、材料、商品软件、隐蔽工程、软件开发和数据库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过程检验的部分进行过程验收。

6.1.2 过程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代表)负责。施工单位代表作为被验方应参加验收工作。根据验收需要,也可邀请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等参加过程验收。

6.1.3 过程验收的方式分为过程检验和过程签证。过程检验宜用于对开发(施工、集成)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验收;过程签证宜用于对进场的设备、软件、材料和对阶段成果、隐蔽工程等的验收。

6.2 主要任务

6.2.1 过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工作:

a检查到货设备、材料和软件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等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b检查各完工工序、阶段成果、隐蔽工程的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宜采集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和软件过程文档;

c鉴定各完工工序、阶段成果、隐蔽工程和软件过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并满足合同的要求;

d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做好检验记录、签署相应签证。

6.2.2 过程检验的记录应包括验收时间、验收部位(项目、软件过程的关键环节)、验收内容、参验单位、参验人员和合同以及相应技术标准要求记录的相关内容,并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6.2.3 过程签证如包括测试内容或过程确认内容,则相应的测试或确认记录表应作为签证的附件。过程签证应分为以下4种:

a材料进场验收签证:用于工程材料进场的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或法人代表签署,材料进场验收签证格式见附录D:

b设备(软件)开箱验收签证:用于设备(软件)进场的开箱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和(或)法人代表与施工单位(设备或软件供货方)代表共同签署,设备(软件)开箱验收签证格式见附录E

c开发(施工)验收签证:用于阶段成果、隐蔽工程和软件过程阶段的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和(或)项目法人代表与施工单位代表共同签署,开发(施工)验收签证格式见附录F;

d其他签证:根据工程验收实际情况,可参照以上3种签证格式增加其他类型签证。

6.2.4 过程检验记录和过程签证的数量按参加验收的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在系统开发(施工)期间,除施工单位保存1份外,其余的过程检验记录和过程签证暂时由监理单位保存,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7 子系统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子系统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系统运行管理、使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7.1.2 子系统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参加子系统验收的每个单位的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7.1.3 子系统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G。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子系统验收。

7.1.4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配套信息系统宜按子系统进行验收,验收除应满足子系统验收的条件和符合相关要求外,还应具备试运行条件,并宜与其主体工程中相关部分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

7.1.5 项目法人组织子系统验收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配套的信息系统验收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7.1.6 子系统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子系统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

b子系统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c检查与测试已完成,结果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d如有过程验收,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子系统功能,并有处理意见;

e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已满足。

7.2 主要任务

7.2.1 子系统验收应包括以下工作:

a检查子系统是否按批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b听取项目参建单位有关系统建设情况和系统测评(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c确认前期检测结果,检测系统主要性能指标,鉴定子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指标,评定子系统质量;

d检查过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e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f讨论并通过子系统验收鉴定书。

7.2.2 子系统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子系统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7.2.3 项目法人应在子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核定。

7.2.4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7.2.5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当双方对验收质量结论仍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7.2.6 子系统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H。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7.2.7 项目法人应自子系统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子系统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8 合同完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合同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系统运行管理、使用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8.1.2 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8.1.3 合同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G。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8.1.4 合同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合同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已完成;

b)预定的过程验收和子系统验收已通过;

c)检查与测试已完成,结果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d)应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按要求已整理完毕;

e)完工结算已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f)系统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g)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已满足。

8.2 验收内容及程序

8.2.1 合同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查合同范围内项目完成情况;

b)确认前期检查与测试结果,现场操作与演示系统主要性能指标,鉴定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指标,评估系统质量是否合格;

c)检查项目验收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d)审查过程验收及子系统验收报告;

e)检查完工结算情况;

f)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处理情况,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2.2 合同完工验收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a)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对设备、软件、数据库等的功能和技术指标进行现场抽测,鉴定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b)查阅有关验收技术资料;

c)听取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工作报告,并进行质询;

d)讨论并通过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

e)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2.3 已经通过子系统验收的系统组成部分,在合同完工验收时,相关内容宜直接引用子系统验收的结论。

8.2.4 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8.2.5 项目法人应自合同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完工验收鉴定书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9 试运行

合同完工验收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中配套的信息系统完成子系统验收后应进行试运行。通过子系统验收的系统组成部分,可在合同完工验收前提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完成是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试运行的基本要求如下:

——试运行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助,其他参建单位配合,主要对系统的设备性能、功能指标、设计质量和开发(施工)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

——试运行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如有提前试运行的子系统,以最后投入试运行的部分为准),但应用软件在试运行中,每一项业务功能至少有过三次连续重复的成功运行记录,涉及防汛业务的系统试运行期应包含至少一个完整的汛期,涉及其他业务的系统试运行期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的业务工作周期;

——试运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解决。如系统出现重大缺陷,导致无法正常运行的,试运行应中止,项目法人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待改正完成后,整个系统重新开始试运行。若因此导致工期延误,按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试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过程数据;

——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编写试运行工作报告,试运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J。报告的内容应得到参加试运行的运行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法人应在试运行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10 专项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决定是否进行专项验收,也可在项目设计时明确是否进行专项验收。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涉密系统、信息安全系统和需要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基本规定如下:

——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专项验收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需要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这类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复印件。

11 竣工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项目所建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通过竣工验收。

11.1.2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批准该项目的单位。

11.1.3 项目全部完成后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K,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11.1.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复杂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11.1.5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a)项目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各项性能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b)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遗留问题已有处理方案;

c)投资已全部到位,财务决算已完成并已通过相关规定要求的审计;

d)项目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e)备品备件已按设计备齐;

f)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已经明确;

g)操作、维护、管理人员数量和素质能适应投入使用初期的需要;

h)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归档资料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i)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报告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录L。

11.1.6 验收资料及相关信息中的涉密内容应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11.1.7 当项目无法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造成竣工验收延期的主要原因和延期后的竣工验收预期日期等。

11.2 竣工技术预验收

11.2.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测试组负责。

11.2.2 测试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

11.2.3 项目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竣工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11.2.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b)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c)确认历次验收检测结果,对项目中的配套土建、硬件设备安装调试与系统集成状况、项目主要性能指标及功能等做检查和测试,对软件系统进行现场运行测试,鉴定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d)对项目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e)检查项目尾工安排情况;

f)评估项目质量;

g)预审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

h)初查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i)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1.2.5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a)对项目进行检查与测试;

b)查阅有关验收技术资料;

c)听取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质量监督和第三方质量检测等报告,讨论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d)分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e)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f)验收测试组成员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11.2.6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

11.3 竣工验收

11.3.1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和应用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上级或本级水利信息化行业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工作。没有进行相应专项验收的项目,其验收委员会应相应地包括资产、财务、档案和保密等方面的专家。

11.3.2 竣工验收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1名并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且应设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

11.3.3 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11.3.4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当进行了竣工技术预验收时,重复的部分可引用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结论:

a)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b)检查历次验收的遗留问题和系统试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c)确认前期检测结果,抽查项目的配套土建和设备安装工艺,检查软件设计与开发过程,必要时抽测项目主要性能指标,验证项目功能实现程度,鉴定项目是否达到设计指标;

d)对项目设计、开发(施工)、设备质量、软件过程规范程度、数据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

e)审查技术文件、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的完整性;

f)检查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g)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1.3.5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当进行了竣工技术预验收时,重复的部分可引用竣工技术预验收的结论:

a)项目现场查检与测试运行,对项目功能和性能等技术指标进行抽测;

b)查阅有关验收资料:

c)听取相关工作报告;

d)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e)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1.3.6 在验收中由于特殊原因留有少量尾工和遗留问题,但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时,可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对尾工和遗留问题进行审核和处理,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11.3.7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N。

11.3.8 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份数,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份数要求确定。

11.3.9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颁发项目竣工证书,作为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项目竣工证书格式见附录O。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一、概况

二、检查与测试内容

三、存在的同题及建议

四、结论

附件:检测项目汇总表和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内容、检测人)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附录G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表G.1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验收范围

二、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

三、建议验收时间和地点

附录H

项目法人:

代建机构(如有时):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单位: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前言(包括验收依据、组织机构、验收过程等)

一、子系统概况

(一)子系统名称

(二)子系统主要建设内容

(三)子系统建设过程(包括开工、完工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或软件工程过程等)

二、验收范围

三、子系统完成情况和完成的主要工作量(软件的主要功能、人库数据量与数据类型)

四、检查与测试(前期检查、测试情况及确认,抽查、抽测情况)

五、系统被验收部分的质量评估(合格/不合格)

六、过程验收进留问题处理情况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人、意见和建议

九、验收结论

十、保留意见(应有保留意见人签字)

十一、子系统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十二、附件:验收遣留问题处理记录

附录I

项目法人:

代建机构(如有时):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主要设备(软件)制造(供应)商单位:

运行管理单位:

验收时间:

验收地点:

附录J

附录J

(规范性附录)

试运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表J.1 试运行工作报告内容要求

一、试运行概况

二、系统(设备)功能分项评述

三、故障与处理情况

四、问题与建议

五、试运行结论

附件:1.试运行记录。

2.参加试运行的运行管理单位同意试运行工作报告的书面证明。

3.参加试运行的使用单位同意试运行工作报告的书面证明。

附录K

附录K

(规范性附录)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表K.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竣工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

三、尾工清单及安排意见

四、验收准备工作情况

五、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附录L

批准:

审定:

审核:

主要编写人员:

附录M 附录N 附录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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