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浙江公司 2025 年极简基站改造及服务合作项目,项目预算:2899W+604W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3-19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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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浙江公司 2025 年极简基站改造及服务合作项目,项目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W+604W

来自电信阳光招标 网优大师兄

本招标项目为中国电信浙江公司 2025 年极简基站改造及服务合作项目,(招标编号:ZJBBFA2*开通会员可解锁*),招标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范围

1.1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下所有站点合作期到期日止。合作期由效益分享期和维护期组成。其中,效益分享期为 4 年(单个站点建设完成、验收交付后进入分享期),维护期为效益分享期结束后 6 年。若效益分享期未满但支付金额达到分享期效益分成合同金额时,效益分享期结束;若效益分享期满但分成金额未达到分享期效益分成合同金额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顺延效益分享期,最多顺延 1 年。若维护期未满但支付金额达到维护期效益分成合同金额时,乙方须继续提供维护服务至维护期满,甲方不再支付额外任何费用。

1.2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商务合作模式,采购全省 850 个无线站点极简基站全室外化电源设备改造服务,包括提供极简基站相关室外电源、电池等配套设备及相关的安装施工服务,配合完成无线主设备的割接、升级、测试、改造及极简设备服务合作周期内的运行维护、保障支撑工作,完成招标文件所列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全部工作内容。本采购项目估算为:项目合作方节支效益分成估算不含税金额为【*开通会员可解锁*】万元(含 4 年分享期成本分成总预算 2295 万元和 6 年维护期成本分成总预算 604 万元),税率均为 6%。

服务地点:浙江(招标人指定地点)服务期(工期):单个站点建设任务书下达之日起 20 天内完成基站极简改造服务。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1 中国电信浙江公司 2025 年极简基站改造及服务合作项目中标人数量:1 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

中标人数量 1 个,中标份额 100%。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分成比例最高投标限价具体如下,投标人任一分成比例(折扣 ON)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效益分享期(前 4 年):站点设备使用服务费不含税预算 2218(万元),分成比例(折扣ON)最高投标限价为 80%。效益分享期(前 4 年):站点电费节支分成服务费不含税预算 696(万元),分成比例(折扣 ON)最高投标限价为 75%。维护期(后 6 年):站点电费节支分成服务费不含税预算 1040(万元),分成比例(折扣ON)最高投标限价为 58%。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 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为本项目配备服务团队,团队服务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 6人须具备有效的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低压电工作业)或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处作业),同时具备有效的应急管理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低压电工作业)的人员至少 2 人、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高处作业)的人员至少 2 人,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2.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5(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不适用本条款。)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1.6 投标人拟提供的基站节能服务所涉及的室外电源设备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函。(投标人如为室外电源制造商,则无需提供授权函。)

2.1.7 投标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须具备至少 1 个同类极简基站销售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项目业绩(单个业绩金额应达到 200 万元)。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文件。

2.1.8 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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