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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一)项目备案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不含税新设备购置额为150万—500万元(含),并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二)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投资未获得过国家、省和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的支持。
(三)项目已基本完成项目预期建设内容,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备案证发生变更的,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支持在*开通会员可解锁*(含)以后备案,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含)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支持标准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事后奖励。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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