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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审批、核准或备案要求
核心要点:
定义: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就是指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审批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核准、备案范围:适用于企业投资,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法规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具体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形:只要涉及到建设项目,企业都应进行核准或备案,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项目应咨询当地发改部门进行核准或备案,涉及增新设备、更新设备等技改项目,应咨询当地工信部门进行备案。
对于发改或工信等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
第二部分:“三同时”制度概述
核心要点:
适用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设施定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新改扩建定义:
新建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
改建是指对原有工程、设施等进行技术、工艺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技改项目一般属于改建。
扩建指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工程、分厂、独立生产线等项目。
三同时定义: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设计是指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得到落实。
同时施工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施工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完成主体工程,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指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和使用时,必须同时确保安全设施工程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工程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适用范围:非煤矿山、危化、冶金等高危行业以及工贸等一般行业
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安监总局7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基本流程图: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三同时”全流程
3.1 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关键任务:
取得 采矿许可证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政府审批)
确定 安全设施投资预算(占建设项目工程总概算比例)
法规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
特别注意:
提高生产能力、扩大开采范围或者整合矿山等建设项目应按照改扩建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3.2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核心要求:
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和与建设项目需求能力相匹配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安全预评价报告》
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AQ8001、AQ8002)
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要求
工作重点:
安全预评价应当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评价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实事求是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并给出安全风险是否可控的确切结论
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影响安全评价质量的价格选取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中,地下矿山应当包含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露天矿山应当包含采矿、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尾矿库应当包含水利、地质、安全等专业
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等情况,并在评价报告中体现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1号令)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矿安〔2022〕81号)
3.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核心要求:
初步设计时,同时选取具备相应资质(建材行业)的设计单位编制 《安全设施设计》
政府审查:提交至有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 审查
与建设项目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铀矿山除外)
设计人员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现场踏勘,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采矿许可证矿界范围、地质勘查工作达不到规定程度或者相邻矿山不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得出具正式设计文件
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正式批准前,设计单位不得向建设或施工单位出具设计图纸
建设项目边坡或坝体稳定性分析、安全影响分析论证和安全评价、检测等相关工作不得由该项目设计单位承担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应当禁止采用非爆开采方式来规避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房屋等建构筑物类安全问题
改扩建地下矿山应当减少利用旧有工程,降低生产系统复杂性;确需利用的,应当对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
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露天和地下转换开采方式的矿山应当提高防排水等安全设防标准,采取加大保护矿柱、加厚覆盖层等安全防护措施
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当露天坑处于地下开采的岩体移动范围内时,严禁向露天坑充填尾砂或者泥土类物质
尾矿库应当限制使用排洪斜槽、排洪涵管等排洪方式
审查分级:
审查部门 |
审查项目(含重大变更)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 |
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 |
|
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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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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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 |
审查内容: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查重点:
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头顶库”等法律禁止类事项
是否符合《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KA/T20-2024)要求
是否充分考虑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查阅安全预评价报告重点防范的安全风险分析评价情况
应当组织专家对地形地貌、工业场地、周边环境等现场情况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
对改扩建项目,现场踏勘应当同时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由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
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当在整改验收完成后再审查
审查人员构成:
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9人、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7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安全等专业
大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中小型矿山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安全等专业
一、二、三等尾矿库审查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四、五等尾矿库应当不少于5人,且应含水利、地质、土木、安全等专业
不予批准情形: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重新进行审查情形: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重大变更要求:
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矿安〔2023〕147号)情形需进行重大变更
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未经批复同意的,不得进行建设施工
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许可实施机关因政策或审批职责发生变化的,其变更设计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查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对建设、生产期间的重大变更工程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
监管重点:
矿山企业为建设单位,安全设施施工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由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符合《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建设项目未在基建期内完成建设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逾期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关键要点: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核心流程:
矿山企业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建材行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报告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AQ8001、AQ8002)
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要求应当不低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求
在生产期发生安全设施重大变更,也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等进行现场监督
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四部分:工贸行业“三同时”流程
4.1适用项目:
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履行“三同时”程序
4.2综合分析: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不用编制安全预评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查,报告应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情况、建设内容、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设备设施、主要构(建)筑物、公辅设施和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产品等)安全设施设计(企业自行审查,高危项目需专家评审)
(2)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安全防火间距情况;
(3)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
(4)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分析新建项目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改、扩建项目应同时分析企业原有项目与建设内容的相互影响;论证建设项目内外部防火间距的符合性;
(6)论证建设项目仓储、变配电、供水、消防等公辅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匹配性;
(7)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
(8)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4.3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不用向有审查权限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但应自行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报告应包括: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4)安全设施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中的防范措施的采纳情况;
(6)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过程材料。
4.4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36号令)要求,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资质;
(3)安全设备、设施清单;
(4)安全设备、设施试运行情况;
(5)安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相关人员资质;
(8)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情况;
(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情况。
4.5与矿山的主要区别:
无强制政府审批(冶金等项目除外)
企业自主责任更强(需自行组织评审并留档)
第五部分:非煤矿山 & 工贸行业“三同时”进程看板
项目 |
立项 |
安全预评价 |
安全设施设计 |
施工建设 |
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企业 |
企业+评价机构 |
设计单位+应急部门 |
施工单位+监理 |
企业+应急部门 |
关键动作 |
取得采矿许可证 |
预评价报告备案 |
设施设计审查 |
按图施工 |
验收评价+批复 |
输出文件 |
立项批复 |
预评价报告 |
设计及批复文件 |
施工记录 |
竣工验收报告 |
监管要求 |
备案 |
形式审查 |
实地踏勘审查 |
随机抽查 |
实地审查 |
项目 |
立项 |
安全预评价 |
安全设施设计 |
施工建设 |
竣工验收 |
责任主体 |
企业 |
企业 |
设计单位+企业 |
施工单位+监理 |
企业 |
关键动作 |
项目备案 |
仅高危项目需评价 |
自行审查/专家评审 |
按图施工 |
自主验收 |
输出文件 |
立项批复 |
综合分析报告 |
设施设计 |
施工记录 |
竣工验收报告 |
监管要求 |
备案 |
留档备查 |
留档备查 |
无强制要求 |
留档备查 |
阶段 |
立项 |
安全预评价 |
安全设施设计 |
安设审查 |
施工建设 |
竣工验收 |
高危行业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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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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