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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采办为护航服务,提供服务的供应商需自行负责船舶的油水,人员,安全,物资等方面后勤管理,船舶通过招标方及其业主安全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供服务。
1) 护航综合服务主要任务是为保证“作业船队”在海上生产作业免受渔业活动影响、减少水下设备因商船、渔具等影响的安全风险,并按作业船队指令提供综合服务任务;
2) 护航船除了为“作业船队”作业护航外,还需为船队提供二次定位、临时人员转送、物资转运、食品补给转运等服务;
3) 综合服务期间护航船的燃油、淡水、人员及伙食、靠泊码头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4) 海上作业出现渔业纠纷时,负责清理工区内网具,解决项目工区内渔业活动干扰、纠纷赔偿等;
5) 动复员、转移工区、避风、临时转运人员及货物时需高速航行(按照航行距离和航行时间测算,平均航速不得低于8节);
6) 护航期间24小时工作;
7) 作业地点分为渤海海域海事辖区所属的河北片区(包含天津)、辽宁片区、山东片区。
投标人具有近海或远海航区船舶不少于3艘,所投船舶是投标人自有的,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所投船舶非投标人自有的,提供的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在有效期内且协议期至少1年的独家委托协议。
投标人需具有安全管理制度或船舶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投标人所提投船舶为500总吨及以上时,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扫描件,或与具备上述证明的船舶管理公司签署船舶管理协议,并在投标时提供该船舶管理公司的1)“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2)船舶管理协议。投标船舶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且该船舶的上述证书中公司名称或公司识别码应与“符合证明”(DOC)或“临时符合证明”中的相应公司信息保持一致。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船舶小于500总吨时,投标人须在1年内根据投标人公司业务范围和船舶类型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取得相应第三方认证证书(建议参照NSM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海事局DOC证书或CCS自愿DOC证书;或参照GB/T 19001-2016/IS0 9001:2015、GB/T24001-2016/ISO14001:2015、GB/T 45001-2020/IS0 45001:2018 标准建立三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或参考《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应用导则》建立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
投标的船舶必须是投标人自有船舶(提供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该投标人取得独家委托协议的船舶(投标人须提供自投标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12个月的独家委托授权文件和船舶所有权证书),投标人需承诺在服务期内具有有效的独家委托管理协议。在授标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需做符合性检查,不满足招标人要求的,不予授标。
本次投标人提供的参与护航船舶应为工区附近沿海地区的船舶或工区内长期渔业作业的船舶。此项需要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后按要求实施。
1) 按照招标人作业需求,供应商需具备协调当地资源(渔政、渔业协会、码头综合服务、海警海事等部门)的能力,要求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工区附近沿岸港口安排专门负责人员进行岸基服务支持(并将负责人员向招标人进行备案),为船队生产作业服务提供保障。
2) 根据施工区域的位置和渔船属地等情况,投标人负责岸基通知工区附近渔业作业的相关船队配合、避让项目生产船队作业及水下设施。(根据招标人需要)办理相关渔业部门以无线电方式向工区及其附近的渔船发布招标人的作业信息,以便海上渔船避让施工区域。
3) 参与项目护航的船舶需具备一定抗风能力(蒲氏风级),其船舶安全性能在7级风以下能保障海上工区护航服务,7-8级风能够在工区避风,超过8级以上风回港避风。
4) 所有参与护航的船舶在规定的禁渔期间能够合规出海护航,(根据项目需要)提交禁渔期内能合规出海护航的证明文件(如渔政部门签发的禁渔期准予出海证明等)。
5) 船东为船舶及船员提供保险(含社保)。
6) 配备足够的有护航经验的船员,船长、轮机长并持有效的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任职的经历;大副、轮机员具有二年以上任职经历,每条护航船至少2名驾驶船员会使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以便有效的与作业海域渔船及作业船沟通协调。
7) 参与护航的船舶在使用前必须接受并配合招标人按招标人体系文件要求对其进行的检查并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8) 合同第一次启用时招标人提前10天通知投标人需要提供服务的船舶数量,投标人须在接到启动通知3天内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集合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接到启动通知10天内完成招标人检查整改启动工作。后续作业项目中,招标人提前5天通知投标人需要提供服务的船舶数量,投标人须在接到启动通知3天内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集合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接到启动通知5天内完成招标人检查整改启动工作。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船舶资料(原件)及相关船员的适任证、健康证等证书用于备案,按时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提供书面整改报告,经评估合格后,随时做好出海准备。
9) 根据工区特点、季节或作业时窗、渔业影响变化,招标人可增加、减少护航船数量。需要增加护航船时,投标方所提供的船舶需符合技术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经招标人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根据项目工区需求(拖缆/OBS项目)提供最少一艘护航船配备不低于1吨起重能力的设备,能把尾标吊至甲板。
11) 配备完好的航海罗经、GPS,雷达和磁罗经。
12) 配备良好足够的防火、救生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13) 配备必要的排除渔业活动、网具的工具。
14) 船舶应为船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应急药品等。
15) 参与护航的船舶必须遵守海上防污染规定、垃圾管理规定;保持船舶卫生干净整洁,禁止向海里倒垃圾等污染物。
|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 1 | ★船舶总长 | L≥30米 |
| 2 | ★型宽 | B≥6米 |
| 3 | ★型深 | ≥2.6米 |
| 4 | ★船龄/船体材质 | ≤15年/钢质(船龄:以开标时间为节点,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标,则船舶建造日期不早于*开通会员可解锁*) |
| 5 | ★船舶有效证书 |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
| 6 | ★航区 | 近海或者远海 |
| 7 | ★航速(节) | ≥10节(静水船速)。需提供证书或证明文件 |
| 8 | 人员证书 | 配备船长、轮机长等符合出海人员要求的证书(≥4份),所有船员均持有效健康证明,年龄不超65周岁。授标检查前提供证书,不满足条件不予授标。 |
| 9 | ★续航能力 | ≥ 30天。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材料 |
| 10 | 雷达 | 配备1台,投标人需提供证书 |
| 11 | 救生筏数量 | 每舷配备容纳100%船员,共计2个。授标前检查投标人应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 |
| 12 | 消防泵及水龙带 | 消防泵1台,或同等消防作用的设备;水龙带2条。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材料 |
| 13 | GPS或北斗系统 | 配备1台。投标人应提供证明材料 |
授标前(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各片区投标人需提供至少6艘符合技术要求船舶接受招标人现场符合性检查,无法按要求提供船舶现场检查的或者检查不满足要求的,将不予授标。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 “4主要技术参数”的相关要求;
2) 船舶的所有权证书及相关租赁协议应符合2.3款规定。
如招标人提出二次定位需求,投标人需按照招标人二次定位服务要求,提供二次定位操作间,需安装1.5匹以上空调(为定位设备主机降温),并提供电罗经和5千伏安UPS,提供安装设备操作台(长1.5米,宽1米,高0.7米),做好防尘处理。定位技术要求:蒲氏六级风以下,船速5节跑线定位偏差不超过±10米。由投标人负责按照招标人相关设备安装要求安装探杆支架,招标人只负责提供定位设备。投标人负责安装改造和调试工作相关费用,并做好相关技术保密工作。如有需要,招标人可提供现场技术指导,此项目改造期间招标人不记录考勤。
中标通知发出后,由招标人负责按照表7-1配置工作所需设备。
表7-1 乙方提供的关键设备清单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主要参数 | 备注 |
| 1 | 无线电设备 | 1 | 台 | 符合证书要求、工作状态正常 | |
| 2 | 应急信号 | 1 | 套 | 符合证书要求配备 | |
| 3 | 红火降落伞求救信号 | 6 | 枚 | ||
| 4 | 远程通讯设备 | 1 | 套 | 卫星电话1台 | |
| 5 | 甚高频对讲机 | 3 | 部 | 2部(二次定位船3部) | |
| 6 | 渔业对讲机 | 2 | 个 | 1台(适合工区海域) | |
| 7 | 强力探照灯 | 1 | 个 | ||
| 8 | 磁罗经 | 1 | 个 |
动、复员各按不超过1天(24小时)计费:接到招标人启动作业指令后(动员),护航船到达指定位置或海上作业工区汇合点的时间,不足1天(24小时)的按实际航行时间计费,超过1天按1天(24小时)工作考勤计费;接到招标人工区结束指令(复员),护航船返回母港的时间,不足1天(24小时)的按实际航行时间计费,超过1天按1天(24小时)工作考勤计费。
工作考勤是指航行、护航、运送物资及人员、按招标人指令工区值守的时间为工作考勤。
1) 接到招标人出海指令后,船舶解缆后航行到达指定位置的时间为工作考勤(工区开工则按动员条款计费);
2) 接到招标人指令后,船舶航行到目的港或指定港口的时间为工作考勤(工区结束则按复员条款记录计费);
3) 航行速度因海况等不确定因素,按额定全速的80%计算,超出的航行时间不计考勤。
4) 接到招标人避风指令,到达抛锚点,锚下水之前的时间为工作考勤;
5) 接到招标人避风结束指令后,锚出水后到达工区航行时间为工作考勤;
6) 执行招标人其它任务,如转运人员及货物的时间为工作考勤,另加服务费(包含发生货物搬运费,雇佣交通艇等)800元/自然天/船;
7) 因招标人项目需要,提供二次定位(含设备及安装)服务的船舶,除按正常护航考勤记录外,执行二次定位作业当天工作考勤另加800元/自然天/船(该船护航和等待期间,按护航船的考勤办法记录考勤及费用);
8) 招标人电缆在水下,因天气或招标人设备故障等原因,投标人按作业船队指令在工区守护的时间为工作考勤。
等待考勤指由于天气原因或作业船临时故障等原因(需作业船队确认),护航船在工区、锚地、港口、或作业船队指定位置等待的时间。等待考勤费率是工作考勤费率的60%。
停工等待考勤指由于疫情、军演、政府管控、船舶修理等原因,造成护航船复员回母港后将会影响再次出海护航,为保障甲方复工(或启动)时,乙方能够按船队要求出海护航服务而由甲方指定地点待命备航的(时间)考勤。停工等待考勤费率是工作考勤费率的30%。
以下几种情况不计考勤,超出规定时间部分不计费:
1) 护航船自身原因或故障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
2) 渔业影响的时间:因渔业活动或渔业生产网具(海底废弃或漂流的碎网除外)而影响船队作业的时间。非禁渔期1月、2月分别超过2天;3月、4月分别超过4天;5月、6月分别超过1天;7月、8月分别超过2天;9月、10月、11月、12月分别超过3天,月累计超出时间不付费。
3) 投标人船舶因自身原因,港口或锚地补给的时间单次超过24小时(工区到港口或锚地航行时间除外)。
4) 投标人在服务期间被政府部门扣留的时间不记录考勤。
5) 在护航服务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条款(如不听指挥擅自撤离工区、在护航过程中速度不能达到要求等)。
6) 作业船队首次使用护航船,只有接到作业船队的出海指令后才可记录考勤,在此之前护航船准备时间不记录考勤。
7) 动复员、转移工区、避风、临时转运人员及货物时需高速航行,平均船速不得低于8节,如平均船速低于8节,根据航行距离测算超出时间,超出时间部分不计费。
在供应商提供服务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经过沟通仍无法满足服务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对投标人进行处罚:
1) 投标人未能按招标人时间要求提供船舶及船员的资料材料的(无理由未整改的)。
2) 投标人未能按时提供船舶进行检验或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3) 投标人未能在禁渔期前3天提供可在禁渔期出海证明的。
4) 使用过程中,违反防疫要求或人员与证书不符或未按要求配备船员的。
5) 超出渔业影响规定的时间且无能力解决干扰而导致生产船队停产的。
6) 月度考核低于80分。
7) 未能按合同要求服务,作业船队提出更换申请的。
8) 中标后未按照中标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配备设备人员及提供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承担损失,不得影响招标人的利益,且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 投标人服务人员发生一起人员死亡或人员失踪事故;
2) 投标人服务船舶发生沉船事故;
3) 投标人服务船舶发生火灾事故;
在服务过程中,如投标人连续一个月无法提供满足招标人及其业主要求的足够数量的合格船舶,或者因投标人原因给招标人造成主作业船舶3天及以上等待船天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9)当采集作业项目出现跨片区作业时,由工区有资料面积范围占比大的片区投标人负责执行综合服务任务。当跨标段的采集作业项目出现范围变更时,由作业单元船队选择的投标人执行该区域的综合服务任务。
为了强化供应商服务期间的管理,保障生产,制定以下服务规则:
1) 参与项目服务的船舶服务期内船龄不得超过15年,人员熟悉工区渔业活动及水文特点,船舶配备船员不少于4名,年龄不超过65周岁,至少2名驾驶船员会使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以便有效的与作业海域渔船及作业船沟通协调;
2) 合同第一次启用时招标人提前10天通知投标人需要提供服务的船舶数量,投标人须在接到启动通知3天内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集合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接到启动通知10天内完成招标人检查整改启动工作。后续作业项目中,招标人提前5天通知投标人需要提供服务的船舶数量,投标人须在接到启动通知3天内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船舶集合到指定位置接受检查,接到启动通知5天内完成招标人检查整改启动工作。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船舶资料(原件)及相关人员证书用于备案,按时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并提供书面整改报告,经评估合格后,随时做好出海准备;
3) 检查前供应商需提供船舶证书,人员证书,独家委托协议原件供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合格后安排上船检验;
4) 如招标人或其业主完成验船3日内,供应商不能反馈合格的整改报告或者整改报告提交3次仍不合格的,作业船队有权扣除至多1天的工作考勤作为惩罚;
5) 供应商服务期间,项目船队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护航船舶及岸基服务月度考核,考核得分累积后为该服务供应商的最终考核结果(如护航一因*月*日检查船容船貌扣除1分、护航二因*月*日沟通不畅、行动迟缓而影响船队作业效率扣除3分...)。作业船队在使用过程中可提醒护航船或船东及时改正服务扣分项,避免同一问题多次扣分:如船速低、未执行护航指令等。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对供应商提出整改、惩罚的重要依据;
6) 作业船队按月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分数低于85及以下的为服务较差,应得到惩罚(扣除该供应商本合同下当月护航费用总额的3%),由服务船队在考勤表里体现并结算执行;
7) 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到达汇合点,倒扣除与迟到时间相同的工作考勤,由服务船队在考勤表里体现并结算执行;
8) 如作业船队对辅助生产综合服务供应商考核表中涉及的考核项提出书面投诉的,被投诉船舶扣除当月护航费用总额的3%,由服务船队在考勤表里体现并结算执行;
9) 技术规格书或标书中所有的证明材料,在实际检查中或后期的使用过程发现与材料或承诺不相符,则视为不合格,如不能按招标人要求整改,将按违约处理,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10) 技术规格书中所有要求为招标人作业施工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技术要求执行,并通过招标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合格船舶,招标人有权要求进行整改,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整改或拒绝进行整改,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附件一 辅助生产综合服务供应商考核表
附件二 承包商HSE资格审查表(通用)
附件一:辅助生产综合服务供应商考核表
| 辅助生产综合服务供应商考核表-XXX船队(工区项目) | |||||
| 参与服务的供应商(或岸基指定人员)及护航船舶项目名称: | 月份 | ||||
| 项目 | 评分细则 | 得分 | 备注 | ||
| 1 | 船舶相关 | 船舶海上服务能力:满30分 操船水平能力,解决渔业影响能力,执行任务能力未能按指令完成护航服务或生产船队因工作需要安排的任务,根据程度 扣1-5分。 | 扣分的时间及原因 | ||
| 船舶陆地支持的能力:满分10分 按船队工作要求完成临时补给、物资及人员的临时转运等任务。根据程度 扣1-5分。 | |||||
| 船容船貌:满分5分 船容船貌较差(驾驶台、机舱、厨房、生活区、甲板等),根据程度 扣1-5分。 | |||||
| 安全检查缺陷,满分10分 项目船队开展的安全检查(专项、或日常安全管理、定期、不定期),每查出一项不符合扣0.5分。(扣完为止) | |||||
| 2 | 服务质量 | 符合技术规格书配员要求:满分10分 检查时发现缺员或人证不符情况,每发现一例扣5分,限期未整改的扣10分。(扣完为止) | |||
| 执行护航服务的船、人员沟通能力:满分20分1)船员工作态度差,不积极,语言沟通不畅,每次扣2分。 2)不熟悉工区渔场分布,网具特点,未能积极协调渔场主解除渔业干扰的,每次扣2分。3)护航服务时与工区内渔船因语言或通讯设备沟通不畅,影响船队作业效率的,每次扣2分。 | |||||
| 供应商及其指定港口服务人员:是否服从工作安排,满分10分 1)工作态度是不端正,影响船队作业效率的,扣5分。 2)未按船队工作安排执行任务的,每次扣5分 | |||||
| 3 | 安全健康环保 | 是否遵守国家、公司及船队安全健康环保管理规定,满分5分 违反公司及船队相关管理规定一次,按每条扣除1-5分。 | |||
| 合计 | |||||
| 注:供应商服务期间项目船队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护航船舶及岸基服务进行考评,累积后为该服务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如护航一因*月*日检查船容船貌扣除1分、护航二因*月*日沟通不畅、行动迟缓而影响船队作业效率扣除3分...)。作业船队在使用过程中可提醒护航船或船东及时改正服务扣分项:如船速低、沟通不畅、行动迟缓而影响船队作业效率等,以便供应商及时整改而避免重复扣分。考评结果作为项目对供应商提出整改、更换,奖、惩的重要依据(具体内容参阅服务规则条款)。 | |||||
| 考评人(签字) | 船长: 驾驶员: 船队经理: | ||||
| (盖船章) | |||||
| 日期 | |||||
附件二 承包商HSE资格审查表(通用)
年 月 日
| 需求单位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 承包商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 一级要素 | 二级要素 | 检查项 | 说明 | 有/无/不涉及 |
| 一、商务审查 | 1.人员业绩 | 1.1 企业人员应承揽过与项目相似的业绩 | 船长、轮机长需持有效的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任职的经历;大副、轮机员具有二年以上任职经历,每条护航船至少2名驾驶船员会使用当地语言和普通话 | |
| 二、技术审查 二、技术审查 | 2.人员配置 | 2.1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2.2 企业提供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 船舶服务类提供船员适任证书 | |||
| 2.3 企业应为参与此合同作业的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 提交保险缴纳情况 | |||
| 3.设备能力 | 3.1 企业应具备承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 | 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投标船舶的船舶总长、型宽、航速要求,提供船舶证书 | ||
| 4.安全管理 | 4.1 应具有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 提交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管理手册或操作须知手册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 ||
| 4.2 企业的新员工入场教育、工区开工或船员出海前需要进行安全宣贯及风险交底 | 提交相关记录 | |||
| 4.3 企业应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 | 提交风险识别清单、安全培训记录、自检自查清单等 | |||
| 4.4 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 提交企业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清单 | |||
| 4.5 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 | 提交应急预案 | |||
| 4.6船舶的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要求 | 提交船舶消防设备清单及有效期内的检验证明 | |||
| 5.职业健康管理 | 5.1 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 提交健康体检记录 | ||
| 6.环境保护管理 | 6.1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提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 ||
注:合同执行期内如甲方对承包商有其他管理要求,可修改本表内容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