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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韵莉化妆品有限公司:
本委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对申请人侯梦源与被申请人广东韵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一案作出《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605号)。申请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收了《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收了《仲裁裁决书》。在双方签收《仲裁裁决书》后,本委发现《仲裁裁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605号)第1页第1至3行的原内容“申请人:侯梦源,女,汉族,*开通会员可解锁*生,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张庄村张庄253号,公民身份号码:41*开通会员可解锁*29****。”中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应为“41*开通会员可解锁*9****”,据此改正为:“申请人:侯梦源,女,汉族,*开通会员可解锁*生,河南省方城县独树镇张庄村张庄253号,公民身份号码:41*开通会员可解锁*9****。”
二、《仲裁裁决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605号)第1页第6至8行的原内容“被申请人:广东韵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水口联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丁明毅。”中的地址有误,更正为“被申请人:广东韵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水口联发路8号。法定代表人:丁明毅。”
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且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惠市劳人仲案字〔2023〕605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领取《仲裁决定书》或复印送达回执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0号楼附楼3楼本委办公室。
特此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告。
联系人:付书记员,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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