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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锦年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安徽锦年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芳纶短纤维、1500吨化学纤维纱、300吨无纺布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宿州徐州现代产业园区,总投资35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约45亩,项目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新增卷曲机、牵伸机、梳棉机、粗纱机、细纱机、针刺机等设备,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等辅助设施。项目建设芳纶短纤维生产线,年产量可达1000吨;建设化学纤维纺纱生产线,年产量可达1500吨;建设无纺布生产线,年产量可达300吨。项目已经埇桥区发改委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可行。
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和建议,做到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四、强化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有序堆放,规范处置。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暂存和综合利用措施。
六、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制软水浓排水纳管进入宿州市埇桥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润洗废水经絮凝沉淀池+砂滤处理后回用于地面保洁用水,不外排。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排入淝河。
2.废气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产生的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 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噪声
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中的相关要求。
4.固废
一般固体废物的暂存堆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该项目涉及国土、规划、安全等相关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八、该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同时,按规定要求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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