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1月13日拟作出沈阳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13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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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3962627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D4-13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线扩建项目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甲3号

沈阳华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净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3甲3号。拟在一期、二期厂房内注塑生产线处增加注塑设备,二期厂房内两喷两烘涂装生产线,通过增加生产时间、喷涂产品产量、油性漆使用量。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均依托现有。

项目总投资49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万元;供水、供电、排水、供热均依托市政设施。

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一期、二期厂房注塑生产线,注塑机应设置密闭式集气罩,产生的废气应经各自现有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各自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标准要求。

二期厂房调漆、流平、冷却工序均应在封闭操作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应经负压收集至现有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二期厂房喷涂工序应设置在密闭操作间内,喷漆废气应经现有文丘里湿式漆雾净化处理后,与预加热、光固化废气、烘干废气,共同进行负压收集,经现有“三级布袋过滤器+RTO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均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0-2019)表1和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烘干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现有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均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标准要求。

厂界处及车间外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标准要求;厂界处颗粒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标准要求。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要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后与循环冷却水一并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西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均设置于封闭厂房内,优化噪声源布局,再经厂房隔声和距离衰减后,东、南、西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应满足4类标准要求;声环境敏感点处昼夜间噪声值均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漆雾处理废水、废活性炭、漆渣及过滤布袋、废漆桶、沾染油漆的废手套、油抹布、废清洗剂、废陶瓷、废UV灯管、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分类装于相应的专用容器内,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收尘灰、废布袋、废边角料、废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内,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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