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8月24日拟作出的沈阳市风光制氢融合生物质绿色醇油示范项目一期1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绿色甲醇化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24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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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查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沈阳市行政审批局C区综合受理窗口(110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市风光制氢融合生物质绿色醇油示范项目一期1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绿色甲醇化工部分

康平县沈阳生物化工产业园内

中能建博创绿色燃料(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已获得康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沈阳市风光制氢融合生物质绿色醇油示范项目一期1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项目备案证明》(康发改备﹝2025﹞400号)

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工作,“报告书”包含了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内容。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康平县沈阳生物化工产业园内,建设1条绿色甲醇生产线(包括制氢装置、生物质气化装置、合成气预处理装置、甲醇合成装置、甲醇精馏装置)及辅助工程,达产后年产甲醇10万吨、硫磺120吨。供电由沈阳市风光制氢融合生物质绿色醇油示范项目风力发电板块及园区提供;供水依托市政用水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排水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供暖由自建电锅炉供给。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预处理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废气、甲醇罐区废气及部分合成装置废气应经RTO炉燃烧后,经密闭管道收集至1套“低氮燃烧技术+钠碱洗脱硫+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1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甲醇合成产生的部分解析气、闪蒸气与甲醇精馏装置产生的塔废气一同作为锅炉燃料气进入锅炉内,产生的锅炉废气应由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1根19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应经密闭收集至1套“碱喷淋+生物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贮存库废气应经引风机收集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渣仓、灰仓贮存废气分别由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各自21米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化验室废气应经通风橱及方向罩收集后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6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

RTO燃烧废气排放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表6要求;燃气锅炉废气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要求,非甲烷总烃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要求;危废贮存库废气、渣仓和灰仓贮存废气、化验室废气排放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均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7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甲醇、硫酸雾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所使用(包括协议和租用)的柴油运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的油品及尿素,并符合国家相应排放阶段标准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的通告》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并悬挂环保号牌或机身明显处喷涂环保号码。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运营期粗合成气预处理工序产生的洗涤除焦废水应经“隔油+除油+气浮+破氰”污水预处理设施(设计规模40立方米/时)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及隔油池的生活污水共同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两级AO+二沉池”处理工艺,设计规模100立方米/时)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其中处理。项目应设置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因子为流量、COD、氨氮)。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将主要产噪设备布置于封闭厂房、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再经过建筑隔声和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中,废过滤介质、废催化剂、废分子筛、废吸附剂、废保护剂、酸性脱除工序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脱硫剂、废瓷球和检修更换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定期由厂家回收处置,不在厂内贮存;杂醇应暂存于杂醇储罐中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槽液、废焦油、污油、气浮浮渣、废气处理措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化学试剂及其包装物、实验室废液、废机油(桶)、含油抹布、手套等经相应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并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确定处置方式(鉴别前按危废管理)。废布袋、炉渣、飞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暂存于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的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严防高库容长期贮存。

(五)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项目应合理设置施工范围和运输线路,减少对建设区域外的占用,避免对现有植被的破坏。禁止雨季施工,避免雨水直接冲刷裸露地面而造成水土流失。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要求,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项目建成运行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环境信访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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