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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来源: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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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市交通运输局、机场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现行《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一)信函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绵阳市交通运输局民航科,邮编:6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576267923@qq.com。
附件:1.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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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管理工作,保障军用、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章 净空保护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破坏净空环境的行为开展巡防巡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飞行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低空空域飞行秩序和安全;协调国家、省、市各级无人机管理平台与机场空管部门信息对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升放气球、风筝、孔明灯、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机场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市经信局:负责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无线电台(站)、通讯铁塔等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负责联系涉及在民航相关频段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企事业单位、国防科研院所,督促其在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在遵循空中管制部门意见的前提下,监督其试验的执行;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干扰排查和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行为的查处;了解和掌握我市范围内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加强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管理;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宣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净空参考高度及电磁环境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依法查处违规用地行为;负责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净空审核把关,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市住建委: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机场邻近区域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管理,健全相关管理机制;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监管工作;负责对违规建筑、倾倒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影响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经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增强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
市教体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协调机场周边学校加强校区空射光源的管理;监督信鸽协会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展养鸽户为新会员。
市民政局:督促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无人机等协会制定、公布净空保护区施放或放飞管理办法,配合市教体局监督信鸽协会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展养鸽户为新会员。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相关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经营性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聚焦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等生产销售领域,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气象局:负责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农作物、布局规模养殖场、养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内)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市文化和旅游局:督促组织施放空飘物、升空物、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文旅活动履行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净空审核手续。
机场管理机构:即绵阳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主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动态巡视检查,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净空联合巡查工作;发现影响净空安全的情况立即制止,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更新报备工作;负责对申请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答复;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开展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宣传;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民用无人机飞行边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根据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绵阳实际,划定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以外的区域。
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
第六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民航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及西部战区空军审批后,送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发生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严格按照更新后的净空技术要求对地块控制指标进行编制。
第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妨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七)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应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前,应当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第十一条 因举办重大节日活动,确需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气球、孔明灯、燃放烟花等,举办单位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答复的时间、地点、内容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援和反恐处突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其责任部门应提前1小时与机场管理机构取得联系。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系留气球或者风筝等升空物体的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千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在系留气球或者风筝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等标准的要求;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外的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第十五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内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负责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配合机场管理机构落实净空符合性检查;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具体使用的机械类型及高度,评估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是否存在影响。
第十六条 在机场邻近区域(在距离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和两端各4000米范围)内使用吊车、混凝土泵臂等升空机械,须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含使用时间、地点、高度等内容,经批准后按照申请要求作业,禁止超高作业。
第十七条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民用航空净空保护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安装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不得影响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防止空飘物影响飞行安全。
第四章 净空建设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要求,按程序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和西部战区空军进行净空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向建设单位发放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净空审核书面意见及拟批准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相关图纸抄送机场管理机构,拟批准的建设高度不得超过净空审核批准后的高度。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净空管理要求,按程序取得净空审核意见后方可开展建设,各相关职能审批部门按净空保护要求对其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民航四川监管局和地方规划部门抄送的净空审核意见及相关审批资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跟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在建设项目实施时,结合建设高度适时发布航行通告;
(三)核实建设项目所设置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
(四)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程序修改机场航行资料汇编;
(五)按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的设置及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纳入验收范围。
第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中线及其两侧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的区域;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市经信局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建设或进行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九)种植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植物;
(十)开展影响机场无线电信号传播的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行使下列审批权时,应当征求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和西部战区空军的意见: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的建(构)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基站)等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其他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设备、设施时。
第二十九条 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应当迅速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排除干扰,保证机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六章 巡视检查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要求开展净空巡查,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日常巡查工作,确保可能影响机场净空的建筑活动、自然生长植物或者其他活动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级部门要构建联合巡查机制,其中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巡查,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联合巡查;针对重大节假日及突发事件开展专项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第三十二条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
(一)机场管理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相关单位在巡查和验收工作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24小时内报告民航四川监管局、市政府,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
(二)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住建委立即责令在建项目停工。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清除)的,及时拆降超高部分,当天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业主)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机场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分析调查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局和西部战区空军。
(四)拆降工作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四川监管局、西部战区空军。
(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测量等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原有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的,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机场管理机构统计失效情况,制定临时管控措施,告知产权单位限期进行修复;
(二)如未完成修复,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报告市住建委,由市住建委开展核查,并责令产权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按期完成整改;
(三)整改完成后,由机场管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净空保护区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干扰飞行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立即前往制止并报告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升空物位置及高度,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施放飞艇、热气球、风筝、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无人机等升空物体“黑飞”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和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报告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发现系留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事故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责令施放单位或个人停止升放活动,快速启动放气装置,消除影响,并及时报告气象局。
第三十五条 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相关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措施,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明确各类净空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移交违法线索。
第四十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范围内的通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失效,是指无法按照适用的民航法规、标准和设计要求,持续、可靠地为飞行员提供清晰、无歧义且符合预期的视觉警示信号,以标示障碍物的存在、轮廓、高度和位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的失效标准可参照具体技术参数(亮度、颜色、频率、标志样式、覆盖范围等)的合规性执行,当技术参数无法为飞行员提供视觉警示作用时,表示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物灯失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开通会员可解锁*印发的《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绵府办发〔2020〕41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即将失效。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结合行业新规要求与地方实际,由市交通运输局、机场集团承办,开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开通会员可解锁*,市交通运输局、机场集团根据《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结合行业新规与工作实际,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形成了《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绵阳南郊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与原办法对比,主要对标民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第一章《总则》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第二章《净空保护机构和职责》中,进一步明确属地政府作为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相关部门职责。
三是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中,划定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害飞行安全的活动,进一步完善净空保护要求。
四是第四章《净空建设项目审核》中,明确净空审核流程及监督管理职能。
五是第五章《机场电磁环境管理》中,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明确区域内建筑物修建要求,禁止从事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保障电磁环境安全稳定。
六是第六章《巡视检查和处置》中,新增净空保护区联合巡查制度,明确超高障碍物、障碍灯及升空物的处置报告流程。
七是第七章至第八章,完善政策支持及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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