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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磐瀚机械有限公司年产 7 万台储纬器及 配件、1.5万套坯布智能质检机器人、1万套智能纺织机械控制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111号 |
2025.09.23 |
25-111浙江磐瀚机械有限公司.pdf |
2 |
关于嵊州市鑫威机械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齿轮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112号 |
2025.09.23 |
25-112嵊州市鑫威机械有限公司.pdf |
3 |
关于嵊州市恒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汽车配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5〕113号 |
2025.09.23 |
25-113嵊州市恒泽科技有限公司.pdf |
公告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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