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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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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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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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ZCG2025F-GK-123

二、项目名称:浙江警察学院2025年临安校区智慧教室改造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数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239号3幢702室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数众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警察学院2025年临安校区智慧教室改造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5F-GK-123,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数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针对质疑事项1:信息发布终端的参数规格尺寸要求不清晰,答复未实质解决问题。事实依据:参数仅列明功能要求,未明确终端尺寸、规格等关键硬件信息,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的规定 。依据1: 浙江警察学院以“方案形式多样,所列参数仅为基础要求,投标人可自由选择配置”为由答复,但未补充任何尺寸、规格的参考范围或明确界定标准。作为硬件产品,尺寸、规格直接影响设备安装适配性,未明确该类关键信息将导致投标人报价与配置差异过大,且评审时缺乏统一评判标准,易引发后续履约争议,实质仍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投诉事项2:针对质疑事项2:交互式智能书写屏的第3条参数,具有偏向性和唯一性,且指向特定某个供应商,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该参数要求“屏幕正面边侧具备独立物理按键控制显示屏电动翻转”,排除软件触控、远程控制等合法实现方式,且市场调研仅杭州迈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独有该功能,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同时要求提供 CMA/CNAS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且增加投标成本。依据1:浙江警察学院回复称“不少于3家公司能满足参数要求”,但未提供任何符合条件的品牌名称、产品型号或市场调研记录,无法核实竞争充分性。学校在调研阶段有多家供应商参与样板搭建,除杭州迈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屏幕正面边侧具备独立物理按键”,其他企业有具备正面下侧,正面上侧,正面屏幕内实现该功能,但均不能保证在正面边侧来实现此功能;依据2:校方回复回避“屏幕电动翻转需依赖讲台结构件而非屏幕本身”的核心事实,仍强行要求屏幕硬件提供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检测要求限制竞争”。依据3:校方回复回避“排除软件触控等其他实现方式”的问题,仍以“独立物理按键保证稳定性”为由固化单一技术路径,违反“技术需求应兼容多种实现方案”的公平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投诉事项3:针对质疑事项3:交互式智能书写屏 ★26参数排他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待机界面视频呼叫+实时显示管理员画面”非行业通用功能,主流设备待机为低功耗模式,仅保留基础唤醒功能,需设备待机时持续运行摄像头、通讯模块;且无统一检测标准,质检机构无法出具合规 CMA/CNAS 报告,实质缩小潜在供应商范围。依据1:学校答复称该功能是“课前设备故障报修高频需求”,但未论证“教师需查看管理员画面”的合理性。实际教学场景中,管理员需通过画面了解教室设备故障情况及教师需求,而非教师查看管理员画面,该功能设计脱离实际使用逻辑,属于非必要技术要求;依据2:学校回复“不少于 3 家品牌能满足”,仍未提供具体品牌、产品型号佐证,无法证明市场竞争充分性;依据3:学校回复回避“无统一检测标准导致报告无法出具”的核心问题,仅强调“检测机构需具备 CMA/CNAS 资质”,却未说明检测依据,供应商仍客观上无法提供合规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检测要求限制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三)、(六)、(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4:针对质疑事项4:交互式智能书写屏★33参数描述不清晰,答复未解决歧义。事实依据:参数中“中控显示屏”与“液晶面板”名词界定模糊,未明确是同一产品不同部件还是不同产品;“学生提交答题情况”未说明提交介质;“查看答题结果”未明确显示终端,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且演示时易因理解差异引发评审主观偏差。依据1:学校答复称“中控显示屏是内容显示区域描述,液晶面板是硬件材质描述,显示区域无限制”,仍未明确两者的物理对应关系,未解决“名词界定模糊”的核心歧义;依据2:学校虽说明“学生可通过微信、钉钉或外置设备提交答题结果”,但未明确是否需投标人配套提供外置设备,若需配套则直接影响投标成本,未明确该点将导致投标人报价口径不一致,评审时缺乏统一标准;依据3:未回应“查看答题结果的显示终端”问题,仅以“教师看清楚即可”模糊处理,忽略不同显示终端对教学操作便捷性的影响,仍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投诉事项5:针对质疑事项5:交互式智能书写屏13参数的参数排他性、过度设计,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外设画面与截屏图片分屏对比显示”,该功能“分屏形式”“操作逻辑”定义不清,如静态图片调用路径、画面切换流畅度;演示无明确评判标准,易引发评审主观偏差,涉嫌限制竞争。依据1:回复称“分屏形式由投标人根据交互体验自行判定”,未明确分屏比例、画面同步性等关键技术指标,导致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功能差异过大,评审时易因专家主观偏好产生评分偏差,违反“评审标准应量化明确”的原则;依据2:未回应“操作逻辑不明确”的问题,如静态图片是否需先保存至设备内存、分屏切换的延迟阈值等,该类细节直接影响功能使用体验,未明确将导致后续履约时设备无法满足实际操作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投诉事项6:针对质疑事项7:教学扩声系统主频主机(小)参数1 的排他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强制要求“数字功放、AI 音箱一体式设计”,排除分体式主流分体式设计灵活度高、维修成本低,适配不同教室规模;限定“4寸全频喇叭单元”无技术依据,喇叭音质核心取决于灵敏度、频响范围,非尺寸;AI功能未明确具体内容;要求提供 CMA/CNAS 报告,但“语音清晰饱满”为主观描述无检测标准,供应商无法满足,涉嫌限制竞争;依据1:回复以“简化安装、降低故障风险”为由论证一体式设计合理性,但未否认分体式产品在“灵活适配不同教室规模”“单一组件故障可单独更换”的优势,强行排除主流技术形态,属于“以非必要技术限制竞争”;依据2:引用“Quint Audio T4 扬声器”为例证明4寸单元合理性,但该产品适用于小型AV扬声器场景,与教室教学扩声场景差异较大,且未说明为何5寸、6.5寸单元或其他尺寸无法满足需求,尺寸限定缺乏场景适配性依据;百度可查看网址:(略)(Quint Audio T4 扬声器部分介绍)依据3:虽提及AI功能含“智能降噪、自动增益”,但未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如降噪分贝值、增益调节范围,供应商仍无法准确响应;“语音清晰饱满”的检测标准仍未明确,仅以“总谐波失真、信噪比等客观指标”模糊带过,未说明该类指标与“语音清晰饱满”的对应关系,质检机构仍无法出具合规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7:针对质疑事项8:教学扩声系统主频主机(大)参数★1的合规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300种噪音模型 + AI降噪算法”,无国家标准界定噪音模型与教学场景的关联性,且未说明“少于300种会影响降噪效果”的依据;AI算法未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及存储方式未明确,浙江警察学院作为军事类院校,存在信息泄密风险;要求提供 CMA/CNAS 报告,但无检测标准,供应商无法满足;依据1:回复称“AI 降噪算法属于音频信号处理算法,非生成式 AI 无需备案”,但未明确该算法是否属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规定的“重要算法”,且未提供算法合规性证明,回避算法监管合规性问题;依据2:回复称“300种噪音模型基于教学场景调研”,但未提供具体噪音类型清单由哪300种以上构成,无法证明模型设定的合理性;依据3:回复虽提及“训练数据来源于公开非涉密样本,交付后不采集学校数据”,但未说明数据传输至供应商服务器或云端的加密措施、访问权限管控方案,无法保障军事类院校的信息安全,未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关于军事秘密保护的要求;依据4:未解决“无检测标准导致报告无法出具”的问题,仅强调“检测机构具备资质”,实质仍属于“以不合理检测要求排除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利用生成式 AI 技术提供服务需完成备案及安全评估。投诉事项8:针对质疑事项8:教学扩声系统主频主机(大)参数★9的指向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6档可调降噪等级”,现行国家标准《GB/T 14197-2012 声系统设备通用规范》未对降噪档位数量作出规定;部分优质产品通过自适应算法动态调节降噪强度,或采用3-4档设计,强制要求6档仅适配特定品牌,涉嫌指向性;要求提供CMA/CNAS报告,无检测标准,限制竞争;依据:1、答复以“不同教学场景需不同降噪强度”为由论证6档合理性,但未提供教学场景对档位数量的实际需求数据,属于“主观设定非必要指标;依据2:回复称“采用自适应算法或 3-4 档设计的产品可提供证明材料参与竞争”,但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导致该类产品评审时缺乏统一评判标准,易被主观排除;依据3:回复未回应“经查阅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GB/T 14197-2012声系统设备 通用规范》《GB/T 20146-2012 音频设备 通用规范》《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等与音频扩声设备相关的国家标准),均未对降噪等级的可调档位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仍要求提供 CMA/CNAS 报告,导致供应商客观上无法满足,实质限制竞争。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投诉事项9:针对质疑事项10:话筒充电底座参数5的指向性、功能冗余,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内置扬声器 + 特定语音提示,属于非必要功能——市场主流产品通过“落座即锁”“即拿即用”实现核心需求,无需语音提示;该功能会干扰课堂节奏,且市场调研仅少数品牌具备,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要求演示该功能,无评判标准易引发主观偏差。依据1:答复称“语音提示帮助教师操作,无学习成本”,但未回应“市场主流产品无该功能”的事实,且语音提示在课堂安静环境下易产生噪音干扰,与“保障教学环境安静”的需求相悖,属于“功能设计与实际场景冲突”;依据2:回复中未提供 “不少于3家品牌能满足”的具体佐证,仍以“综合市场共性”为由搪塞,无法证明竞争充分性;依据3:回避“演示无评判标准”的问题,仅强调“专家主观评分项有细化分值”,但未明确语音提示的“合格标准”,仍存在评审主观偏差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10:针对质疑事项11:教学扩声无线手持话筒参数6及对应演示参数的指向性、功能冗余,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液晶显示屏显示教室名称”,非核心功能,增加30%以上成本、“与中控或者智能屏数据对接”;另要求集成“物理激光、数字激光、放大镜等6种非核心功能”,增加成本与故障风险;AI对话功能未备案,存在数据安全隐患;依据1:回复以“避免错拿错放”为由论证“显示教室名称”合理性,但未说明“通过话筒编号区分”的替代方案为何不可行,强行增加非核心功能导致财政资金浪费,违反《政府采购法》“厉行节约”原则;依据2:“对接方式多样,投标人可自由配置”,但未明确通信协议等通用标准,实际市场中不同品牌中控与话筒多为私有协议,未明确兼容标准实质指向“与中控同品牌话筒”,涉嫌捆绑采购;依据3:未回应“集成6种非核心功能增加故障风险”的问题,仅强调“多合一设计方便教师操作”,忽略无线话筒核心需求是“拾音清晰、传输稳定”,功能过度集成易导致电路干扰、续航缩短;依据4:AI对话功能未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未说明数据审核流程与安全措施,回避军事类院校信息安全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利用生成式AI技术提供服务需完成备案及安全评估。投诉事项11:针对质疑事项12:教学扩声无线手持话筒参数8及对应演示的功能集成排他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集成“物理激光、数字激光、放大镜、电子批注、空鼠、AI对话”6种功能,其中物理激光、空鼠是激光笔功能,放大镜、电子批注是交互平板功能,AI对话是智能终端功能,强行集成至无线话筒属于“非核心功能捆绑”,增加成本与故障风险,排他性明显;AI对话功能未备案,数据安全无保障;依据1:答复称“多合一设计方便教师操作”,但未否认功能集成导致核心性能受影响的问题 —— 无线话筒核心需求是拾音灵敏度、抗干扰能力,集成多种非核心功能会增加电路复杂度,导致电磁干扰加剧、续航时间缩短,反而降低核心功能稳定性;同时多合一设计也未必方便教师操作,功能太多,反而干扰教学的正常进行。依据2:未明确AI对话功能的通信协议、AI智能体兼容范围,且未提供算法备案证明,回避合规性与数据安全问题;依据3:未提供“不少于3家品牌能满足”的具体佐证,市场调研显示浙江省高校的主流音频品牌(如艾力特、台电、雅克)均不具备该类集成功能,实质仍属于“指向特定供应商”。法律依据:1、算法备案合规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适用本办法”。2、军事院校信息泄漏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12:针对质疑事项13:智慧教室融合终端参数12的排他性、功能冗余,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通过控制面板一键打开虚拟白板等应用,并同步显示工具栏”,但主流操作逻辑是教师直接在电脑端启动应用,该中转操作增加步骤、降低效率;未明确演示评判标准,易引发评审偏差;市场调研仅杭州迈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具备该功能,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依据1:答复称 “中控统一控制提高教师掌控度”,但未说明“电脑端直接操作”为何不可行,该中转操作实质增加教学流程复杂度,与“提升教学效率”的目标相悖,属于“非必要设计”;依据2:称“3家以上品牌能满足需求”,但未提供具体品牌名称,无法核实竞争充分性;依据3:虽提及“演示评分有细化分值”,但未明确工具栏“响应速度”“显示完整性”等合格标准,仍存在评审主观偏差风险;依据4:未回应“指向杭州迈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未提供市场调研数据证明功能通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13:针对质疑事项14:网络硬盘录像机第12条参数的排他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内置国密 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芯片”,但标准化考场监控核心需求是视频存储与回放,无该芯片的产品已能满足需求;且市场调研仅 “恒生” 品牌具备该功能,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增加设备成本与后期运维难度。依据1:回复以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2017 版)》为由论证合理性,但该规范未强制要求内置国密芯片,仅提及数据加密,而数据加密可通过软件加密实现,无需强制内置硬件芯片,属于过度解读标准增加非必要要求;依据2:称满足要求的产品不少于3家,但未提供具体品牌、产品型号,市场调研显示主流品牌(如海康威视、大华)均无该配置,实质仍属于指向特定品牌。依据3:未回应增加运维成本的问题,国密芯片需专业人员维护,而学校缺乏相关技术储备,将导致后期运维困难,不符合“政府采购经济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14:针对质疑事项15: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第14条参数的排他性,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参数要求“产品内置 SIP-UA”,但 SIP-UA 主要用于IP语音/视频会话,非标准化考场监控的必要功能;《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2017 版)》未强制要求该功能;市场调研仅“恒生”品牌具备该功能,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依据1:答复称“内置 SIP-UA 确保系统安全性、可扩展性”,但未说明该功能与考场监控核心需求的关联性,且未证明“无 SIP-UA 会导致系统不安全、不可扩展”,属于“增设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要求”;依据2:回复未提供“不少于3家品牌能满足”的具体佐证,无法证明市场竞争充分性;依据3:回避“标准未强制要求”的问题,强行增加非必要功能,实质缩小潜在供应商范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事项15:针对质疑事项17: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三章)分值失衡的答复不合理。事实依据:非核心产品1.交互式智能书写屏、2.教学扩声系统这两个产品的技术分值占比达50%(含★参数扣分、演示分),地位远超核心产品;分值设置与产品重要性严重失衡,涉嫌通过非核心产品控标,排除潜在供应商。依据1:答复称“非核心产品影响整体功能实现”,但未说明为何非核心产品的技术重要性超过核心产品 ;非核心产品仅为项目的辅助功能,分值占比倒置违反 “分值与产品重要性匹配” 的原则;依据2:回复称“参数经专家多轮论证”,但未提供专家论证记录,无法证明论证过程的公平性与客观性;依据3:未回应“非核心产品分值占比过高导致控标”的质疑,仍以技术需求重要性为由固化失衡分值,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对应”的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八)。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投诉请求:1.撤销浙江警察学院 *开通会员可解锁*出具的《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本投诉函15项投诉事项的答复结论;2.责令浙江警察学院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全面修改,具体包括上述14条投诉内容; 且不得新增不合理参数;3、责令浙江警察学院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将修改内容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法定时限;4、要求浙江省财政厅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监督浙江警察学院整改到位,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投诉人杭州数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复:关于信息发布终端参数规格尺寸要求不清晰的问题,采购需求已明确功能要求。尺寸、规格等硬件参数可根据我校项目实际需求及自身产品优势,灵活设计配置方案,确保设备安装适配性。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复:依据1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品牌可以满足。(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依据2回复: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依据3回复:关于独立物理按键:在教学场景中,教师操作设备时需直观、快速、准确控制显示屏翻转,独立物理按键能有效避免软件触控可能出现的延迟、卡顿,以及操作界面不直观的问题,保障教学流程的顺畅性,并非固化单一技术路径。另外,要求物理按键进行控制并不代表排除软件触控等其它实现方式,投标人可在满足基础参数要求之上提供多种解决方案。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复:依据1回复:在实际教学中,课前设备故障报修时,学生或教师通过待机界面视频呼叫并实时显示管理员画面,能更直观地向管理员描述故障情况,管理员也能快速了解设备状态,提高故障排查与维修效率。且通过显示管理员画面的方式,管理员处可通过演示对应设备操作,更加直观明了。并非脱离实际使用逻辑的非必要技术要求。依据2回复:具有三家品牌可以满足。(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关于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复:依据1回复:中控显示屏是产品的内容显示位置区域的描述,液晶面板是产品该区域的硬件材质进一步细化描述,既可显示在左侧电脑显示屏也可显示在中控显示屏内。左侧电脑显示屏与中控显示屏统称为液晶面板。依据2回复:对于参与答题的介质并无限制,能实现此功能即可。投标人根据投标产品进行合理化方案配置。依据3回复:液晶面板是产品该区域的硬件材质进一步细化描述,回复中已答复既可显示在左侧电脑显示屏也可显示在中控显示屏内,能让教师看清楚答题结果即可,对于显示区域并无限制。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复:依据1回复:分屏功能是基础常见的教学功能,每个厂家可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做相应的功能实现,指定技术参数细节会屏蔽部分分屏技术路线不同的厂家无法满足,影响招标的公平性。依据2回复:参数中已明确需要实现的功能,每个厂家可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做相应的功能实现,指定操作逻辑会屏蔽部分技术路线不同的厂家无法满足,影响招标的公平性。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复:依据1回复:音频产品技术路线多样,我校依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技术参数,且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一体式设计的设备结构相对简单,故障排查难度较低,供应商可提供更快速的上门维修服务。依据2回复: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在教学场景中,4寸单元更能精准地针对人声进行优化。引用“Quint Audio T4扬声器”为例仅用于证明4寸全频喇叭单元在小空间音频输出方面的技术可行性。同时,经过对多种尺寸喇叭单元(包括5寸、6.5寸等)在标准教室场景中的实际测试,5寸、6.5寸喇叭单元由于尺寸较大,在小空间内易出现声音叠加、驻波等问题,反而影响语音清晰度,且其体积较大,不利于与一体式主机的结构整合,无法满足教学扩声系统对设备体积小巧、安装便捷的需求。因此,参数要求“4寸全频喇叭单元”是基于教学场景实际测试数据得出的合理选择,具有明确的技术与场景适配依据。且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万课声扬、龙声、天致华语)依据3回复:此前回复中已提及 AI 功能包含“智能降噪、自动增益”,这两项功能是教学扩声场景中最核心的 AI 应用需求。智能降噪可有效过滤教室环境中的杂音(如学生咳嗽声、空调噪音等),保障语音信号的纯净度;自动增益可根据教师与麦克风的距离变化,自动调节输出音量,避免声音忽大忽小,提升教学体验。关于降噪分贝值、增益调节范围等具体技术指标,由于不同供应商的技术方案存在差异,若在采购参数中直接限定固定数值,可能会限制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语意清晰饱满”虽看似主观描述,但在音频技术领域,可通过总谐波失真、信噪比、语音清晰度指数(STIPA)等客观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并非无检测标准。其中,总谐波失真反映了音频信号放大后的失真程度,总谐波失真越低,声音越纯净;信噪比反映了有用信号与噪音的比例,信噪比越高,杂音越少;语音清晰度指数(STIPA)是专门用于评估语音传输系统清晰度的客观指标,能够直接反映“语意清晰饱满”的程度。关于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复:依据1回复:明确AI降噪算法非“生成式 AI”,无需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备案: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生成式AI技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技术”,核心特征是“主动生成新内容”;而本参数中的AI降噪算法,本质是“音频信号处理算法”,仅通过识别噪音特征、过滤噪音信号来优化现有声音质量(即“优化已有内容”,而非“生成新内容”),完全不属于生成式AI范畴,因此无需按照该办法进行备案,此定性符合国家网信办对生成式AI的界定标准(可参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管理指引》中“非生成式 AI 服务排除清单”)。AI降噪算法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界定的“重要算法”,合规性可提供权威证明: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重要算法” 主要指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且具有全局性、关键性影响的算法”(如人脸识别算法、推荐算法、金融风控算法等);而教学扩声场景中的 AI 降噪算法,仅用于音频信号优化,不涉及国家安全核心领域、不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影响公共利益关键环节,不属于“重要算法”范畴。依据2回复:虽无专门针对“噪音模型数量”的单项检测标准,但可通过现有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构建完整检测体系:噪音模型有效性检测:依据《电声学 扩声系统性能测试方法》(GB/T 4959-2011),通过在实验室模拟教学场景中的300种噪音环境,测试AI算法对每种噪音的识别率(要求≥98%)及降噪幅度(要求≥20dB),以此验证噪音模型的实际效果(若识别率或降噪幅度不达标,可判定噪音模型未满足需求)。依据3回复:产品交付后,模型不再进行基于学校教学数据的训练,仅通过预设的算法参数对实时采集的音频信号进行处理,不会涉及学校的信息和数据收集,不存在数据泄漏或信息泄密的风险。故无需写明数据传输至供应商服务器或云端的加密措施、访问权限管控方案。依据4回复:关于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8的答复:依据1回复:6档设定基于教学场景差异化需求,非主观限定且无品牌指向性无国标规定不代表参数不合理,6档可调是教学场景“全场景覆盖”的必要选择:现行国家标准《GB/T14197-2012 声系统设备通用规范》等虽未对降噪档位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但国标未限定的技术指标,可结合采购项目具体场景需求合理设定——本次采购的“主频主机(大)”主要服务于多样化教学场景(如大教室公开课、小型研讨室小组讨论、实操教学、夜间自习室轻量扩声等),不同场景对降噪强度的需求差异显著:场景1:大教室公开课(50人以上),环境噪音以学生翻书、轻微交谈为主,需中等降噪强度(3-4档),避免过度降噪损伤教师人声细节;场景 2:实操教学,环境噪音含设备运行音(如仪器运转),需高强度降噪(5-6档),确保指令清晰传递;场景3:夜间自习室轻量扩声(10人以内),环境噪音极低,仅需基础降噪(1-2档),防止降噪过度导致声音干瘪。若仅设置3-4档,会出现“实操场景降噪不足”或“自习室场景降噪过度”的问题,而6档可调可精准覆盖“低-中-高” 全强度区间(每档降噪幅度差控制在3-5dB,符合人耳对噪音变化的感知阈值),完全适配教学场景的差异化需求,并非“主观设定非必要指标”。6档可调降噪等级无品牌指向性,市场供应商选择空间充足:质疑中“仅适配特定品牌”的表述与事实不符,目前市场上主流教学扩声设备品牌(如得胜、海康威视、大华、JBL、漫步者等)均有搭载6档可调降噪功能的产品,例如:得胜DA-5000 主频主机:支持 1-6档降噪调节,每档对应 3dB 降噪幅度,适配不同教室场景;海康威视 DS-6900HS:提供6档降噪预设模式,可一键切换“自习室-研讨室-阶梯教室-实验室” 场景;仅京东、天猫平台在售的符合“6档可调降噪”参数的产品品牌即达15个以上,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情况,完全保障了潜在供应商的竞争权利。依据2回复:关于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依据3回复:关于提供“CMA或CNAS检测报告”已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更正修改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针对投诉事项9的答复:依据1回复:设置“内置扬声器+语意提示”功能,是为了帮助教师快速了解话筒状态(如“话筒配对成功”“话筒锁已打开”),降低教师的操作学习成本,提升使用便捷性,并非功能冗余。且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依据2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依据3回复:语音提示仅供教师更好的使用此产品,对于语音提示的音质等并无具体限制。在明确细化分值和演示项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具有自由裁量权。针对投诉事项10的答复:依据1回复:关于液晶显示屏显示教室名称:在多教室教学场景中,教师可能携带多个话筒,通过显示屏显示教室名称,能有效避免错拿错放,提高教学准备效率,并非刻意增加成本。依据2回复:关于数据对接:我校在参数中已明确功能需求,此项目需要投标人对各子系统进行集成交付,需根据所投产品进行综合考虑。依据3回复:无线话筒的核心需求必然是“拾音清晰、传输稳定”,在此基础上集成6种教学常用功能对教师教学提供便捷帮助,且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依据4回复:关于 AI 对话功能:AI 对话功能可帮助教师快速查询教学相关信息(如知识点解释、教学资源链接等),提升教学效率。参数的 AI智能体对话为相关技术能力展示,对于调取的智能体可以是公开模型也可以是厂家自身创造的智能体,我校对此并无要求。且AI对话功能仅用于校内教学场景,并不对外公开,不需要算法备案证明。针对投诉事项11的答复:依据1回复:无线话筒的核心需求必然是“拾音清晰、传输稳定”,在此基础上集成6种教学常用功能对教师教学提供便捷帮助,且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投标人可选择符合参数、稳定的产品。依据2回复:关于AI对话功能:AI对话功能可帮助教师快速查询教学相关信息(如知识点解释、教学资源链接等),提升教学效率。参数的AI智能体对话为相关技术能力展示,对于调取的智能体可以是公开模型也可以是厂家自身创造的智能体,只要实现功能即可,对于通信协议、AI智能体兼容范围我校对此并无要求。且AI对话功能仅用于校内教学场景,并不对外公开,不需要算法备案证明。针对投诉事项12的答复:依据1回复:参数中并未限制电脑端操作不可行。多种软件可通过中控统一进行直观的控制可有效提供教学效率,如在PPT、网页等全屏状态下,通过电脑端打开板书画面需要先返回桌面再进行多步操作,通过智慧教室融合终端操作仅需一步即可打开对应的软件。本次招标过程中仅提出了需求,而这个需求是本校教学过程中需要的,且市场上存在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能够满足,所以不存在以设定技术参数指定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人提出只有少数开发商具备这个开发能力,说明这个需求已经被开发者发现并研发成功,投诉人举例一家,并不是确实只有一家,而是其不知晓市场行情,根据我校前期调研,市场上具备相应开发能力的商家较多,符合招标要求中”至少有三家“的规定。依据2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依据3回复:在明确细化分值和演示项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具有自由裁量权。依据4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翰博尔、迈杰、艾威康)。针对投诉事项13的答复:依据1回复:《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2017版)》就是国内各级标准化考点(考场)的行业技术规范,采购人正在招标此类项目就理应执行、无可异议,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法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段法规。电子产品实际使用,硬件运行的可靠性一定会优于软件运行的稳定性,这是电子信息技术基本常识。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恒生、浩瀚、云眼)依据2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恒生、浩瀚、云眼)依据3回复:1、网络硬盘录像机是标准化考点一台重要的设备,在功能、技术及使用场景上是高于投诉人所说“监控视频存储与回放”。(1)标准化考试是国家级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各种数据必须有严格的保密和安全的条件和措施,网络硬盘录像机就是在这种条件和措施下完成视频数据的接入和存储。(2)网络硬盘录像机所接入的视频数据是来自标准化考点网中考场的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1)用于考场的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部分的技术是在常用的室内安防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技术上增加或升级的,如技术参数15.就是增加了与网络硬盘录像机同样的“内置符合国密SM1/SM2/SM3/SM4算法的密码芯片。”2)同样的“内置符合国密SM1/SM2/SM3/SM4算法的密码芯片。”实现了标准化考点从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到网络硬盘录像机之间的视频数据处理、保密和安全的一致性。3)这是采购人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特点、结合智慧教室、智慧教学和远程教学等综合需求提出和设置的,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段法规。(3)综上,网络硬盘录像机“内置国密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芯片”保证了标准化考点数据的保密和安全。也是采购人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信息安全技术要求》(GB 35114-2017)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国密的相关规定。2、具有“内置国密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芯片”网络硬盘录像机设备生产商除了恒生品牌外,国内还有江西云眼、辽宁浩瀚等品牌。3、网络硬盘录像机“内置国密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芯片会增加设备成本与后期运维难度。”证明投诉人缺乏对电子产品的构成、各元器件报价深度了解。(1)仅增加数元成本,对于保证标准化考点数据的保密和安全,非常值得。在投标报价实践中,基本上忽略不计。(2)网络硬盘录像机“内置国密SM1/SM2/SM3/SM4算法密码芯片”不存在后期运维难度。针对投诉事项14的答复:依据1回复:1、内置SIP-UA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核心优势是将高清图像采集与IP通信功能的整合。它的实际作用并非是投诉人所说的“IP语音/视频会话非标准化考场监控的必要功能”简单。1)具有的高清(如1080P、4K)图像采集、红外夜视、宽动态等。2)具有的IP通信,通过内置的SIP-UA(会话初始化协议用户代理),实时双向对讲可以方便施工人员对摄像机镜头的调试,或利用内置高灵敏拾音器临时替代考场中高灵敏智能全向拾音器。2、这是采购人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特点、结合智慧教室、智慧教学和远程教学等综合需求提出和设置的,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段法规。3、具有“内置SIP-UA” 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设备生产商除了恒生品牌外,国内还有云眼、浩瀚、华为、英飞拓、巨峰等品牌。依据2回复: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如恒生、云眼、浩瀚、华为、英飞拓、巨峰等)依据3回复:采购人根据标准化考点建设特点、结合智慧教室、智慧教学和远程教学等综合需求提出和设置的,它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段法规。SIP/UA功能是实现教育考试视频流分级传输、与上级指挥中心对接的核心技术要求,属于保障系统兼容性与扩展性的必要配置。市面上具有三家以上满足参数的产品。针对投诉事项15的答复:依据1、3回复:此次项目为整体集成项目非单一货物采购,投标人需考虑整体功能需求及各子系统参数。此次项目将智能交互一体机选定为核心产品,主要考虑到其在教室教学场景中的核心功能——作为呈现教学内容的关键显示设备,其运行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活动的顺畅进行,是保障教学能够连续开展的基础硬件设施,必须确保其能够无故障运行。经过前期的市场调研以及对各厂家送样产品的评估,我们发现智能交互一体机作为市面上技术已相对成熟的标准化产品,不同品牌之间的核心功能差异并不显著,足以满足基础的教学显示需求。相较于智能交互一体机,音频设备以及讲台上的智能书写屏(中控设备)虽然此次未标明为核心产品,但在实际的教学应用中,它们对教学体验的影响却不容忽视。不同厂家生产的这些产品在音质传输、书写流畅度以及中控兼容性等性能与功能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产品性能无法达到预期标准,将会直接阻碍师生之间的交互,导致教学信息传递不畅,进而显著降低教学效果。★参数是重要参数,不满足为扣分项。不能简单理解成两个产品的技术分值点比达50%。分值的设定是以技术需求的重要程度为依据,而非依据产品本身的价值。本次设置的评分分值分为价格分、技术分、商务资信分,需从整体评估。★参数为扣分项,技术分值并非仅针对非核心产品,整体分值设定基于综合需求,不存在控标及排除潜在供应商情形。此外,本次评标办法中设置的演示项以及带有★标记的参数,均是基于日常教学实际需求而确定的关键指标。经过市场核查,目前市面上至少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依据2回复:论证材料为内部资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提供了产品证明材料、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等证据。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内容详见附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信息发布终端”,投诉人主张“参数仅列明功能要求,未明确终端尺寸、规格等关键硬件信息,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为“采购需求已明确功能要求。尺寸、规格等硬件参数可根据我校项目实际需求及自身产品优势,灵活设计配置方案,确保设备安装适配性”。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采购需求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采购需求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交互式智能书写屏★3、13、★26、33”,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以及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演示:交互式智能书写屏”进行主观打分,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经营主体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或者专家评审打分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采购需求“交互式智能书写屏★3、★26”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解释说明,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且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修改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变更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发布了更正公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在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修改了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再存在。另,经审查,修改后的采购需求“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2、3、4、5,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教学扩声系统主频主机(小)★1”,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前述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解释说明,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且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修改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变更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发布了更正公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在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修改了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再存在。另,经审查,修改后的采购需求“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四、关于投诉事项7、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教学扩声系统主频主机(大)★3、★9”,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前述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未作解释说明,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且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修改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变更为“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发布了更正公告,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由于在本机关受理投诉后,被投诉人修改了采购文件中相关内容,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再存在。另,经审查,修改后的采购需求“提供官网截图、彩页、检测报告等任一证明材料”,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7、8,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话筒充电底座5”,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以及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演示:无线话筒充电底座”进行主观打分,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视频资料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或者专家评审打分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9,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教学扩声无线手持话筒6、8”,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0、11,均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智慧教室融合终端12”,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以及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演示:智慧教室融合终端”进行主观打分,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或者专家评审打分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网络硬盘录像机12”“高清网络半球摄像机14”,投诉人主张前述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智慧教室建设专项调研报告》《2025年浙江警察学院实验中心相关项目论证结论》《产品证明函》以及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均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3、14,均不成立。

九、关于投诉事项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设定为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交互式智能书写屏、教学扩声系统音频主机(小)、教学扩声系统智能音频主机(大)、无线话筒充电底座等采购标的,不属于采购文件中确定的核心产品,投诉人以“两个产品的技术分值占比达50%(含★参数扣分、演示分)”为由主张“分值设置与产品重要性严重失衡,涉嫌通过非核心产品控标,排除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警察学院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为“★参数是重要参数,不满足为扣分项。不能简单理解成两个产品的技术分值占比达50%”“本次评标办法中设置的演示项以及带有★标记的参数,均是基于日常教学实际需求而确定的关键指标”。投诉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在质疑和投诉环节,投诉人也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的商务技术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重要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非核心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5,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警察学院2025年临安校区智慧教室改造建设项目(编号:ZZCG2025F-GK-123)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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