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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QZXCZFCG2025-019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龙游中学改扩建项目智慧食堂系统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绝洛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1层43室
被投诉人 1 :龙游县教育局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端礼路1号
被投诉人 2 :衢州新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子鸣路10-3
相关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55幢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方未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定途径(邮政邮递)向我司发送书面质疑答复函。我公司未收到任何由采购人签字盖章的质疑函答复文件,采购方未对我公司质疑函进行书面答复。 投诉事项2:采购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完整公布采购意向。投诉事项3:采购人采购意向公示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食堂结算功能。(该主要功能或者目标并不仅在采购意向中体现,而是采购项目至始至终要实现的主要功能和目标)而技术条款中反而未将与结算功能有关的技术参数列为实质性参数,仅一条“二维码识别:支持QR Code、Code128/39等”轻轻带过,反而将大量与人脸识别有关及其他无关技术参数做为实质性条款,而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食堂是公共场所,而人脸识别并不是结算的充分必要要求,更不应该作为实质性条款。该项目所列实质性条款与采购需求及目的完全背离且错误,主次不分,甚至有不合法的风险。第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依法合理确定人脸信息采集区域,并设置显著提示标识。而食堂结算根本不是维护公共安全,更不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投诉事项4:该项目公示期仅3个工作日,但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检测项、非通用检测项、非国家标准检测项指定技术参数的CMA或CNAS认可的报告检测项证明,而此类检测必须要送样检测,从公示到找到竞争性产品,到安排样品寄送检测单位,对相关技术参数做出检测及出具检测报告等,在找到产品且刚好有现成样品的基础上,按照质检报告办理流程,往往需要5-7个工作日,时间完全不充分。采购人对检测报告的要求明显是将验收环节的资料前置,通过短时间安排排斥竞争。同时,该项目实际开标有效3家,均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反而有围标嫌疑,且在这个项目开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来看,专家及代理均表现不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理解能力和阅读能力。投诉事项5:采购人要求“▲根据学校要求,智慧食堂系统要与学校原有一卡通平台无缝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通共享。。”,该项目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食堂结算功能。而结算支付应该与银行接口有关,甚至支付是需要权限和资质的。为何与学校原有一卡通平台的对接反倒成了实质性条款?逻辑何在啊?投诉事项6: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公告需要公示的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都没做到位。 二、被投诉人辩称被投诉人衢州新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投诉1我司已通过顺丰快递方式向贵方送达质疑回复文件;投诉2、3、4、5、6不属于政府采购可质疑的范围。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本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询价公告,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7月18日,共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本次询价,7月1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暂未发布合同公告。经调查,投诉人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获得采购文件,于7月18日参与询价,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资格要求文件仅提供营业执照证明一张。关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系对本次采购活动采购质疑答复、采购意向、采购文件及采购结果公告提出质疑投诉。因投诉人仅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其他文件,故投诉人明显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质上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人并非政府采购范畴上的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故其无权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其主张的投诉事项1、2、3、4、5、6提出质疑。 综上,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或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游县财政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信息:
龙财裁决〔2025〕2号.pdf (11.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