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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浙成套工程*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项目名称:2025年诸暨市职教中心新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河南中艺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
被投诉人:浙江省诸暨市职业教育中心
地 址:暨阳街道北二环路81号
相关供应商及地址: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丰村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相关当事人:浙江天利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新丰村
四、基本情况
河南中艺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诸暨市职教中心新建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成套工程*开通会员可解锁*,包号:标项1)采购文件的投诉,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2、处理结果: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彼此不能等同。提供样品不属于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而是属于实质性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在规定了前述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评审条款“样品”中设置“材质、尺寸、制作工艺、结构、样品外观及功能”等作为评审因素,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另,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合同履行相关,对样品的评分细则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和细化”规定。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六、处理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吕雅玲
3、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信息:
处理决定书(河南中艺华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