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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CZCG25D13Q
二、项目名称:江山市第二中学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 1 :江山市第二中学
地址:江山市城中路66号
被投诉人 2 :江山成正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山市环城西路190号一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中心街29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对江山市第二中学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CG25D13Q,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3人。投诉调查处理阶段,中标供应商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对填报的从业人员数据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查,中标供应商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公示其2024年度从业人数信息。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年报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声明内容不实”、“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人关于“江山市第二中学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浙江宏邦餐饮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江山市第二中学食堂劳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ZCG25D13Q,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或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江山市财政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