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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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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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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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宋华

受委托单位:广汉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大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本委托书。

一 、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权限负责广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行使《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批准的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研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料、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八)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依法承担因受托方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可依法追偿受托方过错责任;

3.对受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5.为受托方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组织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7.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8.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如果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执法,或将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2.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3.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统一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4.执法人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5.定期向委托单位汇报执法工作情况,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6.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委托单位的监督意见应当执行;

7.配合委托单位参加行政复议和出庭应诉工作。

四、委托执法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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