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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11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通讯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莲福大厦5楼
邮政编码: 361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技术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联博橡胶制品扩建项目 |
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31号1、2层 |
厦门联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厦门欣优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年新增橡胶密封件260吨、橡胶夹五金件2吨、硅胶夹五金件0.6吨,改扩建后全厂规模为年生产橡胶密封件299.09吨、橡胶夹五金件2吨、硅胶夹五金件0.6吨。 |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二)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项目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纳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和颗粒物(碳黑尘)、二甲苯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相关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相关限值;C2S、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相关限值。 (三)项目所在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限值要求。 (六)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生产设备或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合理布设高效的集气设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生产设备,落实各种机械设备的隔声、减振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化学品包装物、空油桶、废液压油、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五)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地面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严防废液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强化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露,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检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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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科泓水性和粉末涂料生产及注塑加工项目 |
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城布塘中路1656-2号2#楼1-4层 |
厦门市东方科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厦门绿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粉末涂料5000吨、水性涂料5000吨、汽车轮毂隔离圈500吨。 |
一、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要求 (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2-2018)。 (二)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生产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纳入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的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323-2018)表1中的标准限值。 (三)项目所在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厂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处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和处置。 (五)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限值要求。 (六)该项目属于C2641涂料制造、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主要排放行业,建设地点不处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属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建成投产后,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0.0146吨/年、氨氮0.0007吨/年。根据《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厦府规〔2023〕16号),上述两项总量指标可以豁免购买。 (七)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监测等要求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做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有机废气产生工序、生产设备或车间密闭措施。结合生产线布局,加强各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合理布设高效的集气设施,确保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处理规模能够满足实际处理需要;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主体同步稳定运行,保证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废气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排气筒设置应满足相应的排放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二)严格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市政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间、化学品仓库及污水处理设施的防渗、防腐、防漏措施,严防废液、废水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落实高噪声设备的减振、消音、隔声等防治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工业固废应实施分类处理、处置。按规范要求配套固废分类暂存场所,做好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场所防渗、防漏、防淋等污染防范措施,危险废物按特性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贮存场所外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建立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废过滤棉、废弃样品、化学原料包装废弃物、废渣、废活性炭、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严格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 (六)强化制定各项相关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加强岗位培训,严格执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防止事故排放和泄露,严格执行运营期的环境检测、监控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