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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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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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台州中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监管机构: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

2

说明

一、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

(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

200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 年版)、《水运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2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JTS110-8-2008)和 《浙江

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

2013 年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加

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政发[2021] 5号)和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

《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

(浙交[2013]197号)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

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

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要求》直接引用了《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

办法(试行)》(

2013 年版)(下册)中的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结合本项目的

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要求”中对以上“通用技术规范”和第

7章的“计量和

支付”相关表述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

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

JTS110-8-2008)、《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下册)由投标人自备。

3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简称本项目) 已由玉环市发展和改

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8-33*开通会员可解锁*-279224)批准建设。项目招标人为玉环市渔港开

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

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设计范围为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护岸前沿线后方12m及前方12.7m共

计24.7m的设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加固修复护岸 276.3m,包含护面及垫层拆除加固,拆建挡浪墙、

堤顶道路等。预算造价为421.2511万元。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主要内容包括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

升工程(详见招标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并在人

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标段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

段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

4.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自行下载招

标文件。

4.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5年

日09时30分,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6. 联系方式

招标人: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海提路与解放南路交叉口西150米

联系人:黄女士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中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

129号4楼

联系人:朱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称: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址:玉环市海提路与解放南路交叉口西150米

联系人: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中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129号4楼

联系人:朱先生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玉环市坎门渔港。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玉环市

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详见招标人图纸及

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7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提

出疑问的方式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的时间、下载澄清、补充、修

改文件网址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8

续前页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方式、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6天前

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

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网上提交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朱先生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5年

10:00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招投标交易平

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

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招投标交易平

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

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1

投标文件形式

双信封

3.2.5

是否接受调价函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9

续前页

3.4

投标保证金

金额:不低于

8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现金

①投标人通过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取得投标保证

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保

”):

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③递交方式(电子保函系统):通过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

“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

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

00:00,各投标人至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

单状态为

“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注意事项: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③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④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4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

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被没收,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3.4.5

若投标人决定不继续

参与投标

/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

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一、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TZTF)一份(上传至台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二、纸质投标文件说明:本次招标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三、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纸质投标文件5份,清

单电子文件1份(excel格式,拷入U盘)。

1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新系统)。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步骤:

1.登录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

(网址: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2.在【上传投标文件】处上传后缀名为“.TZTF”的电子投标文

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新点投标文

件制作软件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官网操作指南,网址:

https://ggzy.tzztb.zjtz.gov.cn。

12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4.1.2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本项目不要求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4.1.3

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

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详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

间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7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

间;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

本 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平台: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库选专家5人,招标人代表0人;

库选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

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在库选评标委员中推荐或随机

抽取产生。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

2%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

担保公司保函。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

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

同意。

13

7.4.3

签订合同

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相应的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

程质量责任协议。

14

续前页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1.4.3项细化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

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12)自*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

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

法律文书为准);

(13)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

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

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

1.9

踏勘现场

补充第1.9.5项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

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

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

责任。

15

1.12

偏离

本款细化为: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

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项和第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

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

制价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

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

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

控制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项所列的投标报

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

其他错误;

1.12

偏离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 1. 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 标办法 ”第 3. 1.3 项和第 3. 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 清;

2)对于本章第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应要求投标人对

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 款最后一段细化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上下载,内容均以网上下载电子版为准;当招标文件、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在

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

字平台最后发出的电子文件为准。

2.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

充、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招投标交易平台

)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

行下载。

下载澄清、修改、补

充文件网址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修改的

时间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16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项细化为: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书;

3)投标保证金;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承诺函;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

投标报价

补充第

3.2.7项:

3.2.7 本项目招标人设有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

查部门审核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

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4、0.95、0.96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工程量清单预算4212511元。

投标人的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含)以下,高

于投标控制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2 项细化为: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17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项细化为: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

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制

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制件

(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

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

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双面扫描)、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

安全生 产考核合 格证书以 及项目经 理的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制

件,并应提供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业绩

证明材料指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

出具的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上述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未

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和规模的,还应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

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项

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

致。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经更

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

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投标人还应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

明(由本单位或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如果投

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经理和项

目技术负责人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

理。

备注: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

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

执行。

第3.5.3项细化为:

3.5.3“

2020 年1月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中

标通知书复制件;(

2)合同协议书复制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项

目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制件;(4)从“

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截图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维(养)护项目不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

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

序号。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

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

18

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

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

19

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

允许更换。

3.5.8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

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

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评标

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

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在

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

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

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3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资格审查

资料、报价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本页正文内容须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的,已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本页不需另行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逐页 加盖投标 人电子公 章(本页 正文内容 已加盖电 子公章的 除外)。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附有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

位电子公章;

c.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d.授权书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公章;(注:本项目无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法定代表

人电子章;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注:

本项目无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补充3.7.6项:

3.7.6 本工程的投标文件请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

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否决投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5.2

开标程序

评标程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

台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以 下 简 称 “ 新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BidOpening);

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

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中

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不见面开标大厅将直接显示

20

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及解密时间;如遇交易平台、平台服务器、平台

网络等原因造成的解密异常,允许招标代理再次解密;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

可自行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观看开标过程;

5、参数抽取(若有):参数抽取由招标代理负责组织,招标人代

表负责现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新不见

面开标大厅中进行视频直播;

6、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

及网络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新不见面开标大厅“发起

异议”功能提出异议;

7、在使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过程中,如遇到平台故障或者技术问

题,请及时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0576—88325280;*开通会员可解锁*

21

6.3

评标

本款补充: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

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

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30分

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

经过询标程序,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

理。

7.1

定标方式

7.1款细化为:

7.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并抄报相关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名。

7.2

中标通知

第7.2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项细化为:

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

责任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时,出具要求在投标人

22

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

保函有效。

7.3.2 项细化为: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

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予招标人造成

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总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第7.4.1项细化为: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

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7.4.2项细化为: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

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

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7.4.3项细化为:

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

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

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

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

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第7.4.4项细化为: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

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

标文件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

任协议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

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7.4.5项细化为:

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

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中标

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23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7.5

中标结果公告

补充第

7.5 款:

7.5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8.1

重新招标

第8.1款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第7.4.5项规定的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5

投诉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

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

标人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

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

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

关于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及《浙江省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

[2015]131号)办理。

24

监督部门:玉环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25

续前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1

结果公示

补充第

10.2 款:

10.2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否决投标原因及依

据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上公示,公

示时间为

3日。

10.2

行贿查询

补充第10.2款

10.2行贿查询

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招标人

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进行行

贿犯罪记录查询,查实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中标候

选人的中标资格。

10.3

保密约定

投标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

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

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中标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

书同时签署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10.4

其他约定

1、如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评标参数内容、台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里的数据与本招标文件有不

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26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并在人员、业绩、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承诺营运资金不应小于5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

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

及以上支行。

27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最低要求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按1个标段完成过一个200万以上的港口

护岸工程。

注:1、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第八章七资格审查资料(五)自*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2、“

*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附:a.中标通知书、b.合同协议书、c.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

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制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截图的含有该系统

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维(养)护项目不需要提供)。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

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

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

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若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工程内容

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8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最低要求

1、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

2、自*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注: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记录为准,

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的日期为准。

29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并有有效

期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水运工

程专业)(

B 证)。

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

3、近三年(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

贿犯罪行为。

项目技术负责人

1

有港口与航道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

内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证)。

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查询记录为准。

2、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a.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b.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c. 在建合同工程未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

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项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更换证明

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建项目”的地域和投资性质界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投资项目。

5、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信息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

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

截图。

5、投标人还应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本单位或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

责人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30

6、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

40号)文件要求。2022 11 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如《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中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上的注册编号不一

致的,视同信息未公开。

31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32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

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

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

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

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

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业绩;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括联合体协议书。

3.1.3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6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

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

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8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

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

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

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

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6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

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

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

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4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5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37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

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一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送达情况

密封情况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月日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二信封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投标控制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月日

40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日

41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42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

标人须知

”第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43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章)

年月日

44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6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2.1.3

形式评

审与响

应性评

审标准

(第一

信封)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投标保证金金额、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 款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a.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b.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适用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且签字盖章符合格式规定。(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符合规定。(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1)质量目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质量标准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13)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未出现投标报价;

47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信封)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

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d.因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模板引起的格式偏差不作为否决投标依

据。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报价函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

由投标人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

提交选择性报价。

4)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5)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文件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

7)投标报价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8)未发生投标人须知第5.2 款规定作否决投标的情况。

2.1.2

资格评

审标准(第一信封)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

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证明材料)。

2)投标人资质条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

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应同时附:

a.中标通知书的扫描件;b.合同协议书

的扫描件;

c.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

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

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扫描件。

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

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维(养)护项目

不需要提供)。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

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 , 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

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

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

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投标文件所附

的业绩证明材料有不一致的,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按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8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后附:

a、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以及项目经理的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书的扫描件(身份证应正反双面扫描);

上述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b、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

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

EPC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

c.投标人还应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本单位或

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

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材

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2.1

分值构

(总分

1

00分)

投标报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

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

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

=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K+B×(1-K))(100-i)/100 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49

A 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以

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

数从

0.94、0.95、0.96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

B 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

低于投标控制价

80%的投标人除外)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

术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K 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 为下浮系数(从 1、2、3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一个值)

(3)以上三个系数由招标人代表当场抽取。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2.3

评标价

的偏差

率计算

公式

偏差率

=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评标价

评标价(

100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其中:

E1 =1.2;E2 =1.0 。

50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评标

方法

1.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1.2款规

定的评审范围和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投标人业绩规模较大的优先。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15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2评审范围

第一信封的评审范围: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出席开标活动的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

第二信封的评审范围: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所有投标人。

3.1

初步

评审

3.1.2 项细化为:

1.6.1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号)存在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1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3.1.3 项细化为:

1.6.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

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

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补充第

3.1.4~3.1.7 项: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

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

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

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

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

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

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1.7初步评审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的,应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

以上成员认定。

3.1.8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或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按 3.1.3、3.1.4 项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52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3.2

详细评审

3.2.4 项细化为: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

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3

投标文件

的澄清和

补正

补充第 3.3.4 项: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变化、偏差或其他因

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2 项细化为:

3.4.2 经评审有效投标文件少于三家,以致于明显缺乏竞争的,经三分之二

及以上评委认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决定本次招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

有投标。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向招标人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

3)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资格审查、初步

评审、详细评审、综合评价,以及否决说明);

4)评标结果;

5)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

53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

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项目资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详细评审

54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

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5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

2013 年版)

中的 “通用合同条款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56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6

监理人:

地址:

3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4

3.1.1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利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5

通用条款5.2. 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6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7

8.1.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0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接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

资料之日起

7 天内。

8

11.5.1

逾期完工违约金:

2000元/天。

9

11.5.1

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5% 。

10

11.6.1

提前完工的奖金:

/。

11

11.6.1

提前完工的奖金限额:

/ 。

12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约费用的

/ %奖励承包人。

13

16.1

在合同施工期间,单价、合价、总额价等不因材料价格的波动而调整。承包人投标时自行考虑价格风险因素。

14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0%。

57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5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16

通用条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7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8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1 年期利率(LPR),不计复利。

19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结算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或支票或工程保函(包

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20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份。

21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2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3

通用条款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4

通用条款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5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即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1年。

26

20.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实际超出该费用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

27

24. 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地点: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8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 ”的补充、细

化和约定, 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 ”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和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

用合同条款 中“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

修正及其他 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对招标文件 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

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

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

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

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6

其他

1.1.6.2

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

“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交工:指《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32 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 国家验收 ”一词具有相

同含义。

1.1.6.4

交工验收: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

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1)9号文件、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的基建验收标准。

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

验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1)9号文

件、《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59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

程资金监管 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

后,合同生效。

1.5. 1 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

内的工作。 承包人按以下

2)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价格: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3)

/

合同风险范围:在合同执行期内,合同单价除合同

15.1 16.1 约定的变更外不作调整

。施工期热带风暴、台风造成的损失和回淤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

1.5.3 制备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

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

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

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6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

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

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

工前 7 天内 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

和要求、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

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 ”、“挂号信函 ”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2)传真、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本项约定为:

1.8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协议》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

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

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

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

61

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

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的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

合理有效的施工作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

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

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

水域或场地。

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 电、

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施工临时场地及临时码头由承包人自行

负责建设或租赁,费用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计列。水、 电、通讯的驳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调

查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

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

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

应至少提前10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2.8.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

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

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62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应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

采取行动, 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 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4

监理人职责: 监理人应本着“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 ”

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服务

3.1.5

监理人的权力:

详见 3.1.1 项

3.5 商定或确定

第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

,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

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

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

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

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63

4.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

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

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

定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1.5.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 向上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在工程量清单综合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发包人可以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4.1. 10 其他义务

4.1.10.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

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开工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监理人现场记录并确认。

4.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

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1.10.3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

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

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

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

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

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

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实行人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分账

管理(本项目人工费用比例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

020〕7 号)规定,暂按 15% 计列),由发包人开设人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

资,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严禁发放给

“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

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支付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公示。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公

路水运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有关部门

设立的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

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

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

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发包人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

64

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

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问

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

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

2 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

成的经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

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 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

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

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并公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

公示期为 30 个工作日。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

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4.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

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

工程事故报告等。

4.1.10.5 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到港船舶检验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

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4.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

行及安全,保证船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因施工区域毗邻一期运营卸煤码头和

一期航道,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障施工期间一期航道运煤船正常通航,由此产生挖泥船避

让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

生沉没,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

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

4.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

够的防火设备。

4.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1.10.10 驻地建设由承包人根据现场情况自行解决。

驻地建设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等。驻地建设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

入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4.1.10.11 承包人进驻施工现场后三天内,应根据本条款要求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

人审查批准,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遵守。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内容:

a.

安全保卫制度;

65

b.

施工安全制度;

c.

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

环境卫生制度;

e.

防火、防爆制度;

f.

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规则;

g.

农民工管理制度;

4.1.10.12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

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

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4.1.10.13 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与本合同

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否则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

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4 承包人应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相关工作,加强做好文明施工,避免发生因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队伍或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4.1.10.15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的各项检查,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各级领导组织的各项检查,

4.1.10.16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人施工现场的检查。

4.1.10.17 承包人应按国家、省及地方最新的增值税纳税制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规

定及时完成本项目的税务缴纳,向发包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应符合规定;若因承包人提供的税务

发票不合规、不合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10.18 承包人须办理倾倒许可证,倾倒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10.19 潮位监测坐标点由发包人提供,监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不另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

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

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

以上银行。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66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经发包人同意。相关费用自行承

担。

4.3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

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

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4.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

计划和(或) 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

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

延,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建议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统一着装,并按不同岗位

佩证上岗。

4.6.7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

才能离开; 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

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

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

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

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

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

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

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

67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

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

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

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生产费(含安全生产责任险)、施工环境保护费、承包人驻

地建设(含标准化工地建设),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4.9.2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不得转移或用于

其他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

等资料均属 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

、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

约定办理。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

视为承包人 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

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

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 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

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 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

暂列金额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

作和条件。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8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

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

(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 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

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

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 14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资料之日起 7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

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

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

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

。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

69

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

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并在当季信用评价考核中酌情扣分。

9.2.5安全生产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

费(含安全生产责任险))的2%计取,其中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

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

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

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 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

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浙交〔2022〕116号规定办理。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

部门的检验许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

航等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

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

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

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的具体规定。

9.2.1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

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

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70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

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

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

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船舶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

轮流操作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

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

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

9.4.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

并向承包人 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

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

承包人负责。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1.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 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送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

人应在 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六份;每月25 日

前向监理人报送月度计划一式六份。

10.1.3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组织结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工艺布置;

(4)施工进度计划;

(5)材料供应和检验;

(6)施工技术措施;

(7)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8)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9)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0)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

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71

10.1.5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

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

程才能开工。

11.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

工的书面通知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

11. 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

报告,监理人应在接到报告

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 24小时内同意,工期相应顺

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

承包人应自行考虑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种气候条件,并配备充足的船舶设备及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不得因气候原因要求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

工违约金。 逾期

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72

工期延误天数×P

1 ,其中 P1 :2000元/天。

逾期

完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5%。

工期延误天数自按工期预定的完工日期起至质量评定报告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扣

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

完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

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

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

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

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

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

完工时,监理

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

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

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提前工期奖金的计算方法为/。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73

13.1.4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交(2021)9号文件、《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基建验收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质量评定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

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

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

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

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

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

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

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

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

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

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

或制配的车 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

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

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

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

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

74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

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

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

申请验收。

13.5.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

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

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

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 质量抽检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

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

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

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 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监理人

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可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

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满足工程需要。14.2.4 承包人负责试验检验。

14.2.5

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完工后等的第三方测量及其它必要的检验。

75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

并承担其费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

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

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

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6)上述变更原因只有在发包人主观因素或设计因素所引起的情况下变更条件成立;

(7)对于地质或环境因素造成的变更或非发包人和设计人的主观因素发生的变更,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8)若倾倒区位置变化,运距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续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

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 ”(含变更后的“合价 ”)超过签约

合同价的2% ,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增(或减)数量与合同清单工程量的增(

或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5%,工程量偏差超过25%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应予

以调整(即:(结算量-清单量*125%)*新单价或清单量*75%*合同单价-(清单量*75%-结算

量)*新单价。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规定。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商定,最终以结算审计部门出具的单价为准。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1、《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2、《沿海港口

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 276-1—2019)、《沿海港口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

额》(JTS/T 276-2—2019)、《沿海港口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6-3—2019)、《水

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T 277—2019)3、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预

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

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以及浙江省相关补充定额

。4、《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76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5、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2部分:港口工程》DB33T628.2-2010(2013);6、台州交通工程管

理中心《质监与造价》(2025 年 第9期)、《台州造价信息》2025年第9期。7、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文件《转发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号文件规定。

(2)本工程取费标准按“编制规定”的费率要求取定:按二类工程,利润按7%计取,

税金按9%计取;地区类别按华东、华南、中西南地区;基地与工程距离按100km以内;其他

直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不计取(已在100章单独计列);其他直接费冬雨季施工

增加费及夜间施工增加费、材料二次倒运费、施工辅助费、施工队伍进退场费,分为一般水

工工程和一般陆域工程,费率分别为 4.35%、4.06%;企业管理费分为一般水工工程和一般

陆域工程,费率分别为 7.13%、6.91%;规费按1.6%计取。

(3)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公路、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

取费标准的顺序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4)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5)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

单预算价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不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

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

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

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

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在合同施工期间,单价、合价、总额价等不因材料价格的波动而调整。承包

人投标时自行考虑价格风险因素。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77

17.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

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项约定为:

17.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25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份。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

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

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本项约定为: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在达到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20%之后,

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扣回开工预付

款的 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

约合同价的 80%时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

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78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5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照月进度工程计量的80%支付;当工程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停止支付;待

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5%;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后,支付至

全部结算价的98.5%,尾款1.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全部付清,尾款不计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项、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

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

理人提交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

列内容:交(竣)工结 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交(竣)

工付款金额。期限:交(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删除“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7.5.3 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如发包人委托造价

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价高于造

价咨询机构审定价5%以上部分的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收费额按【5%】或造价咨询合同

费率执行【即:(核减额-送审造价*5%)*5%(或合同费率)】,承包人支付的审查费用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3)交(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包括相关证明材料),其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

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删除“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8. 交(竣)工验收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79

18.1.4

承包人应在交(竣)工验收 21 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一式 6 份,声像

资料一式二份。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航道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交(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竣)工验收按照《浙江省航道工程竣(

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执行。

18.3.5 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实际交(竣)工日期。

18.3.6 此条删除

18.3.7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

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 1. 1项约定为: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即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1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

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含安全生

产责任险))

保险费率: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

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

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补充: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

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不再单独计量。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80

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

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 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 号) ,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各章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及安全生产费)。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为

0.25 %,由承包人报价时计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安全生产费(

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不覆盖建筑一切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各项保险均在有效期,且

保险额足够。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

条件和期 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

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

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 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原因引起 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

/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 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

或解除订货合同,不 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81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 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6)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7)承包人违反第 6.1、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

的关键施工设备 ;

(8)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

(9)承包人违反第 13.1.1 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要求的;

(10)承包人违反第 4.9 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

工程;

(11)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

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2)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 3.5 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

了虚假资料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5) 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

同,并按有 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5)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

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82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

有权向承包 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

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 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

约定如下:

a.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1.8 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

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1)目中违反第 4.3 款约定的情形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 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

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 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

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5.3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

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

违约金;发生第 22.1.1 项(2)目中违反第 6.4 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

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

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

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4)目情形,则按第 11.5 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6)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 11.5 款规定的逾期完工违约

金金额的二分 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f.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7)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期限内

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8)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

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 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i.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1)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2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况经监

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 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1000元/人;无论任何原因,承

包人更换(撤换)项目经理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 3 万元的违约

金,更换其他主要人员(以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表中人员为准

)课以每人次 1 万元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12)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

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 5%签约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83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

定如期开工的;

(3) 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

点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

致承包人停工的;

c.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

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

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

只限于索赔有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项目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

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84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细化为:

25.1.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2 总监理工程师:

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

25.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进场后书面通知

25.1.5 发包人代表:

进场后书面通知

25.3 日期

25.3.1 计划开工日期:

;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 。

25.3.2 计划交工日期: / ;重要节点计划交工日期:

/ 。

25.4 其他

/

85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

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

项目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施工范围主要包括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工程质量责任协议、工程资金

监管协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增值税款为:人民币(

大写)

元(¥

),税率: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

日历天。

86

10.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甲方)名称:玉环市渔港开发有

限公司(盖章)

承包人(乙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87

附件二 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玉环市渔港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协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

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

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

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

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遗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88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

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运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发包人: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承包人: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6.本协议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后止。

7.本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89

附件三

安全生产协议

安全生产协议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

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 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

(承包人

名称, 以下 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

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

,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

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

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

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

、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90

施 工现场如出现特种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

工现 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

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

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

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

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

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

报有关部门,并坚持“ 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 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

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浙交〔2022〕116号规定办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

相关配合工作。

1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积极开展“平安工地”

活动建设并接受考核。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5.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91

附件四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抄送:(监理人)

92

附件五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 ”)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

邮政编码:

话 :

真 :

93

附件六

工程质量责任协议格式

工程质量责任协议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目的发包人

(以下统称甲 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

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施

工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工质量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

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

碍物。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 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 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

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 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

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

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

规定做好各 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

函件、报表 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指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

产品,乙方 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

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贰份、副本

份,协议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的内容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96

工程量清单说明

97

1-1 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序 号

章 次

章 名 称

金额(元)

1

100

总则

2

200

土石方及填筑工程

3

300

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工程

4

400

混凝土工程

5

600

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6

1000

道路及堆场工程

7

1300

附属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8

第100章至第1300章清单合计

9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暂估价合计

0

10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10)=(8)-(9)

11

计日工合计

0

12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12)=(10)×5%

13

投标报价(13)=(8)+(11)+(12)

98

2-1 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

工程项(细)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1页共7页

清单 第100章 总则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101

通则

102

工程管理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税)

总额

1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

102-2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

102-3

施工环境保护费

总额

1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

临时道路、码头和临时栈桥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和码头的养护)

-a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桥梁的养护)

总额

1

103-2

临时用地

总额

1

103-3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拆除、维修

总额

1

103-5

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1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1

清单 第1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99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2页共7页

清单 第200章 土石方及填筑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203

拆除或移除

203-1

拆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

-a

拆(移)除素混凝土

m3

870.77

203-4

拆除浆砌砌体

m3

6450.11

203-5

拆除路面碎石垫层

m3

602

210

垫层填筑

210-4

填筑块石垫层

m3

1998.52

215

块石填筑

215-1

填筑护脚、护坡块石

m3

252.8

218

构筑物后回填

218-2

抛石填筑

m3

458.68

清单 第2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盖

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0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3页共7页

清单 第300章 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304-4

现浇混凝土钢筋

-b

带肋钢筋(HRB400)

t

36.131

清单 第3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1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4页共7页

清单 第400章 混凝土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403

现浇结构混凝土

403-1

混凝土基础

-b

混凝土基础(C40混凝土)

m3

147.56

403-3

混凝土墙体

-a

混凝土挡墙(C40混凝土)

m3

416.33

-b

混凝土挡浪墙及压顶(C40混凝土)

m3

399.24

403-4

混凝土护坡

-a

混凝土护脚(C30混凝土)

m3

34.56

403-8

混凝土格梁(C30混凝土)

m3

444.21

403-21

混凝土块体(C30混凝土)

m3

13.6

404

预制结构混凝土(以下子目录含构件安装)

404-21

混凝土扭王字块现场利用转运安装

40

404-23

预制混凝土四脚空心块(C30混凝土)

m3

1095.33

清单 第4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2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5页共7页

清单 第600章 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606

伸缩缝

606-4

低发泡聚乙烯填缝板

m2

37.8

606-5

20mm厚油浸木丝板

m2

212.98

620-1

沉降观测点(Φ10mm铜钉、L110mm)

3

清单 第6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3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6页共7页

清单 第1000章 道路及堆场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1004

基层

1004-1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水泥含量5%,厚300mm)(含沉降10cm)

m2

2876.5

1006

面层

1006-6

水泥混凝土面层

-a

水泥混凝土面层(C30混凝土 厚250mm)

m2

2569.6

1006-9

透水砖路面(砖厚60mm,1:3水泥砂浆厚40mm)

m2

504

1006-10

花岗石护面

-a

花岗石厚30mm,1:3水泥砂浆厚30mm

m2

199.73

-b

花岗石厚50mm,1:3水泥砂浆厚30mm

m2

242.42

1007

路缘石及电缆槽

1007-1

混凝土路缘石(C30混凝土)

m3

22.27

清单 第10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4

工程名称: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

标段:1 第7页共7页

清单 第1300章 附属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子目编

子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综合单

合价

1316

线缆及附属设施

1316-1

电力电缆

m

300

1316-6

缆线保护套管

-a

316不锈钢管SC50mm

m

300

1317

照明系统

1317-5

泛光照明灯(LED筒灯300w)

30

清单 第1300章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05

106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另册)

107

第三卷

10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通用技术要求

“通用技术要求”采用《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13年版)

(试行)(下册)《技术标准和要求》(航道)。

109

(二)项目专用技术要求

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

(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技术规范书

一、总的要求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升工程技术规

范书,提出了施工的内容、标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

和适用的标准,投标人应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和所列标准要求的工程实施方案。

对国家有关安全、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3投标人如对本技术规范书有偏差(无论多少或微小)都必须清楚地表示在本

技术规范书的“差异表”中。否则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和同意本招标文

件的要求。投标人如有优于本技术规范书基本要求的条款,也应在投标文件中特

殊说明。

1.4在签订合同之后,招标人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

一些补充要求,具体项目由招标投标双方共同商定。

1.5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

较高的标准执行。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标准版本。

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更有利于工程质量为原则,

由招标人确定。

1.6如果本技术协议的描述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或本技术协议的技术部

分和商务部分在供货范围的描述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由招标人决定最终采用

哪种描述。

1.7投标人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其投标中,投标

人应保证招标人不承担有关专利的一切责任。技术规范书中所有空白的部分均由

投标人填写完整。

二、工程概述

2.1、工程概况

110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2

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113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项目管理机构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承诺函

七、其他材料

11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按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

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

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网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年月日

115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逾期完工违约金

11.5.1

逾期完工违约金:

2000元/天。

2

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

11.5.1

逾期完工违约金限额:

5 %签约合同价。

3

提前完工的奖金

11.6.1

提前完工的奖金:

/。

4

提前完工的奖金限额

11.6.1

提前完工的奖金限额:

/。

5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不调整

6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0%。

7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

无。

8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

9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按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中 心 公 布 同 期

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不计

复利。

10

质量保证金限额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结算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或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投 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116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 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17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

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

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8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此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或电子保单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

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或协会联保证明的扫描件。

119

四、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20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

投资参股的关联企

业情况

备注

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施工资质证书

副本(全本)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制件(并

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能体现基本账号

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121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22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务

拟在本标段工

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月毕业于学校

专业,学制年

主要工作经历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项目状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双面扫描)、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以及项目经理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复制件,并应提供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

负责人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相关业绩证

明材料指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交(竣)工验收文件),

上述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未出现上述人员姓名、任职和规模的,还应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

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

的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若曾在其他

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换的

,应附项目发包人及主管部门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

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投标人还应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本单位或其分公司为其缴纳的近

3 个月的社保证明;如果投标人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

责人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证明材料),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人在此应如实填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23

(四)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24

银行信贷证明

银行名称:地址:

日期:

致:(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投标人注册地点)(投标人名称)于年

月日之前,在(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

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还我行。

银行(盖单位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主要负责人

的姓名、职务:(打印)

银行电话:

银行传真: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银行

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否则,

视为无效。

3、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125

财务能力承诺书

致:(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投标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项目名称)工程投标活动中中标,

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 (¥)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盖

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期:年 月日

128

126

(五)*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要求提供附件。

3.若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企业业绩的,须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

的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129

127

(六)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

投标人全称

企业资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投标截止日前一天信用评价结果

(填

AA、A、B、C、D或未参加)

本次投标是否选择使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

评价

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

(填写“使用”或“不使用”)

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

(是或否)

备注

项目经理

( 港 口 与 航 道 工 程 专 业 一

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信息)

本 表 后 附 查 询 结

果打印件,未按要求 填写 或未 附打

印件的,相关内容

视为未公开。

项目技术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B 类)信息)

注:若施工企业选择使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

AAA 级信用等级得

分的,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

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

。格式见附件,具体以浙江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为准。

130

128

附件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本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的最新一年企业信用等级为级,现决定将该信用等级得分使用

在 项目标段,开标时间为:。

在此,本投标人郑重承诺所填报的信用等级真实无误,且本次信用等级得分

的使用未超出规定次数。若所承诺事项与事实不符,本投标人同意按提供虚假材

料处理,并作为投标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

承诺人:(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

注:

1.本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打印,含该系统水印。

2.本次信用等级得分为第次使用,还剩余有效次数次。

131

129

(七)履约行为表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1、近一年(*开通会员可解锁*1 日以来),有无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

发改委三部门 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

)书面通报,被限制投 标,并在处罚期内;

2、近三年(2022 年1月1 日以来),投

标人及拟委任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

无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以《中国裁判文书

网》查询结果为准)或未构成犯罪的。

3.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132

130

七、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

在此承诺:

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

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

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对明显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

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

用评价管理系统。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盖

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月日

133

131

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32

玉环市坎门渔港东港区(C区块)护岸提

升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月日

133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34

一、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报价,按

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

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135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

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