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招标文件公示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08-08
发布于
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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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招标编号:玉建招备[2025] 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 标 人 :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监管机构: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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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
第三章 评标办法-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61-
第六章 图纸-6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6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68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已经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 局(2211-33*开通会员可解锁*-203825)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 项目业主为 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 玉环 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 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 万元,工程概算 /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 万元;

建设规模:本项目由18栋住宅和1栋体育馆,若干栋配套用房组成。总建筑面积137582 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011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97466平方米)。新建室内外自来 水工程。

建设地点:玉环市大麦屿铁龙头老旧工业区。

2.2 招标范围:本次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其招标范围为招标人 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所包含的18栋住宅、1栋体育馆配套用房的室外自来水 工程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本次招标控制价为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

2.3 施工总工期:不超过120个日历天。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 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 具备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供水项目施工业绩;日期以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 案表等)时间为准,合同价以施工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为准。

3.4 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

□3.6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 如在投标截止时间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 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 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 ☑3.8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 保证明(投标截止日前连续六个月,须为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盖有社保 部门电子章的电子证明文件)。

(三)其他:

□3.9 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要求;

3.10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 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1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1 年 01 月 0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无行贿 犯罪记录;

3.12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4 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5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6上述3.10-3.14条投标人无需提供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建设工程诚信投标 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4. 招投标方式

4.1 公开招标。

4.2 □采用评定分离 ☑不采用评定分离。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 放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

5.2 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自行下 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月 日 09 时 30分,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https://ggzy.tzztb.zjtz.g ov.cn/yuhuan/。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长康路201号

联 系 人:高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 标 人: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9号1503室

联 系 人:施小秋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1256493909@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先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人: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先生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康育南路309号1503室 联系人:施小秋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工程名称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1.1.5 工程建设地点 玉环市大麦屿铁龙头老旧工业区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自筹解决
1.3.1 招标范围 本次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其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 的设计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所包含的18栋住宅、1栋体育馆配套用房 的室外自来水工程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 说明)
1.3.2 计划工期要求 不超过120个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
1.4.1 投标人 资格及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许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工程 的其 他部分或工作如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 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 。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其他材料: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10日前(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 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施小秋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 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发布的补充 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 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同本须知前附表2.2.1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资信商务评估法: 投标文件由资格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 1、资格标 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的资格标电子投标文件包括: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一);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文件格式三); (4)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四); (5)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 五); (6)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六);
(7)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八);
(8)证书材料:
①《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对外发布的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网页截图(仅指浙江省省外
企业);
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若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企业资质电子
化试点的省、市可提供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投标人提供的《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上的有关内容真实性均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
询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或省、直辖市相应平台)中查询结果
为准;
备注:如资质证书过期的,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
在有效期内的或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的公告》(该批次公告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其企业资质证书有效;
注意事项: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资质证书无论是否过期,均须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供证书,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③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
证书须采用电子证书打印件扫描上传。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打印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
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④《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营业执照》;
⑥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记录(或竣
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
料无法直接认定项目规模或项目特征的,还须同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工程量
清单等证明材料为依据;
(9)投标人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七)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投标文件格式十一);
(11)其他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描述情
形的)(如有)。
备注:
(1)以上资格标内容均需在投标工具中的资格标对应处自行添加后自
动生成,添加的内容须为清晰的电子文档。
(2)企业资质证书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未能在全国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直辖市相应平台查询到的作无效标处理。
2、商务标
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生成的商务标电子投标文件。
3.2.1 增值税税金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的计算方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招标控制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2.最高投标限价:4984939元(暂列金及其税金250000元); 3.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式: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及其 税金)×90%+暂列金及其税金】;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3.3.1 投标有效期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90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不低于9.90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 50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现金 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取 得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 "工程保函"): ①工程保函的受益人: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蓝城房产建设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一年; ③递交方式(电子保函系统): 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在"保证 金缴纳"栏目选择"电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 电子保函。 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00:00,各投标人至少须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1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 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 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注意事项: 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 头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 在本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 票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购 买工程保函的费用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
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开通会员可解锁*。 ⑥未按以上要求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能做出不利于投标人 的评审结果,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 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 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投标人违反《关于印发<台州市工程建设投标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 (台公管办〔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其他: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担保不能 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 的中标候选人承担)。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 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条投标文件组成"资格标"组成内容
3.7.3 (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 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 章;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复 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 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生成电子投标文件 其他: 。 /
□3.7.3 (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其他: 。 /
4.1.1 电子投标文件 加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详见本项目网页版招标公告
4.2.2 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 统)。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步骤: 1.登录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新系统)(网址: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2.在【上传投标文件】处上传后缀名为".TZTF"的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新点投标文件制 作软件安装包下载地址及具体操作步骤见官网操作指南,网址: http://www.tzztb.com/TPBidder/memberLogin。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其他: 。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 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其他: 。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玉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开标平台:不见面电子交易平台。 4.其他: 。 /
5.2 开标程序和评标程 序 本项目采用资信商务评估法:先确定评审区间,再进行商务标评审,结束 后再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项目所有投标人进入招标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以下简称"新不见面开 标大厅") (https://ggzy.tzztb.zjt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 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对所有投 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新不见面开标大厅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 称、解密状态及解密时间;如遇交易平台、平台服务器、平台网络等原因 造成的解密异常,允许招标代理再次解密;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 新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观看开标过程; 5.参数抽取:参数抽取由招标代理负责组织,招标人代表负责现场抽取, 行政监督部门等负责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并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中进行 视频直播; 6.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畅 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新不见面开标大厅"发起异议"功能 提出异议; 7.在使用新不见面开标大厅过程中,如遇到平台故障或者技术问题,请及 时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平台问题联系电话:0576—87130877;投标工具问题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投标截止时间延期的,需更新制 1. 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当地结合地方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条款可进行更改。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 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 件。 3.其他: 。 /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6.3 评标办法 本项目资信商务评估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3.1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 方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
7.1.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网址)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
7.1.2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其他内容 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原因等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其他: 。 /
7.2.9 ☑中标公告媒介及 期限 公告媒介: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公告期限:不少于 日。 3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 2 中标人可以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帐、电汇或银行汇票等方式解入招标 人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履约担保备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履约担保"。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 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 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截止 时间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若不是"合格"状态、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 /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对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评审区间确定内容: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 一致的(包括但不限于IP地址相同等)。 (2)资格标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 业绩条件的; 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的周 一的资质动态核查证明为"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 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或者未提供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的; 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限制区域包含本次招标项目 所在地域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如为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如为法定代表人,未提 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⑤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 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打印后,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 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 ⑥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中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既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盖章的; ⑦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⑧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投标人须知3.1条款的; ⑨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含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 而不能接受的;
⑩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⑪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⑪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
⑬投标人所属地区(市内、市外)信息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
标"数字平台登记结果与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一致;
(3)商务标评审内容:
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②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
④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施工工
期、保修期要求的;
⑤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
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
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
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⑧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
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中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既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未盖章的;
⑩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⑪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
个有效;
⑫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
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4)其他: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②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投标人须知第1.4.4条款、1.12条
款和3.6条款规定执行的;
③存在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六)中串通投标行为的;
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被市场监
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
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
对。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通过交易中心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 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 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书面答复 (4)其他: 。 /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 (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 (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 一天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 他"的要求。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 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在 建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 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 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2.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承接的原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中载明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中发生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并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 同意的; c.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间已超 过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 如发生以上a、b、c情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 明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随资格标上传,招标文件提供证明格式的须按照 该格式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 认可。 若是年度招标项目则以具体项目的承接作为是否已承接该项目的判断
依据。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发布的信息。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工程和人 员信息为在建状态但该工程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a.已取得《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表》的,需提供由该工程备案机关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 印件上盖章确认,随资格标上传;b.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需按附件格式十四随资格标上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供 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10.5 投标文件的澄清、 说明、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 30 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 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 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 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当word招标文件与电子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word招标文件为准。 3.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 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 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 5.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
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
确。
7.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8.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
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
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9.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按第四章合同条款约定。
10.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1.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
《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
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
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2.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3.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4.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
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5.其他: 。 /
1、本项目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以下简称新系
统)进行招标,请投标人在新系统上进行投标,新系统网址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
2、在新系统试运行期间,投标人可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ggzy.tzztb.zjtz.gov.cn/yuhuan/)处查看公告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
息(实际招投标过程在新系统上操作)。
3、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新系统上重新注册账号,完善并提交基本信息,经
交易中心验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投标操作,请各投标人务必提前完成账号
注册和入库工作。交易中心主体库审核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4、在确定投标后,投标人必须登录新系统领取后缀为".TZZF"格式的
10.7 系统温馨提示 招标文件或后缀为".TZCF"格式的答疑澄清文件。
5、在新系统官网-操作指南-【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处下载"新点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用于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6、新系统支持全省介质CA互认,在官网-操作指南-【驱动下载】处下载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CA签章互认驱动",驱动安装完成后,CA锁才
能用于绑定账号、登录、签章、加解密等操作。已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办理的天谷CA锁可以直接使用。如无CA锁,请提前到浙江省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zhejiangnew/ca_system.html)办
理介质CA锁。
7、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新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处上传后
缀名为".TZTF"的电子投标文件。 8、投标人可使用新系统注册的账号直接登录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
ggzy.tzztb.zjt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查看 整个开标过程。 9、具体操作,请到新系统官网-操作指南处下载操作手册。 10、投标工具开发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3楼),如有技术问题请联系技术人员,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7;投标工具问题联系*开通会员可解锁*
10.8 投标注意事项 本项目评审时将直接读取投标人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 字平台系统注册入库时在基本信息页面填写(选择)的营业执照注册地 区来判定市内(外)企业;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对注册地 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如营业执照注册地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系统办理变更登 记,因投标人填(选)错或未及时更新而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 承担
10.9 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式五份(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 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16)投标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不符合相关规 定;

(17)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追溯期由招 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3.11条款约定,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8)浙江省外企业《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超出有效期或未能在"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形成的备案信息中显示的或已注销的;

(19)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 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 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 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 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 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 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 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 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 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附件中后缀名为".TZZF"或".TZCF"的电子招标文件 的 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 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 制"的要求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 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 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 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 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 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未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并不进入评标程序环节)。联合体投标的由 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 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公告附件中后缀名为".TZZF "或".TZCF "的电子招标文件 的要求进行编写。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 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作出响应,包括总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招标 范围等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方签字盖章;其余表格由联合体牵头 人签字盖章即可。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 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 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 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 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 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 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 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 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7.2.1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受贿行贿 情况、履约能力等内容。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 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若不是"合格"状态、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 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书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视为招标人已向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 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如采用保函方式,中标人应当将工程担保合同和履约保函的原件提交给招标人保管。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损失包含且不限于重新招标的费 用、重新招标后中标价的损失等。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 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 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 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资信商务评估法。

一、评标程序

(一)评审区间确定

(二)商务标评审

(三)评标总得分的确定

(四)资格审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评审区间确定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投标 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

市内企业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区间。以市内企业投标人数量为基数,随机抽取相同数 量的市外企业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当市外企业投标人数量少于市内企业投标人时,所有 市外企业投标人均进入评审区间。当市内企业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市外企业投标人数量大 于3家时,市内企业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审区间,并随机抽取3家市外企业投标人进入评审区 间。

三、商务标评审( 100 分)

(一)评标基准价

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 数。(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调整系数=(100–D)%,D值在0.00~1.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先从0~1中抽取个 位数字X,再从0~9中抽取十分位数字Y,最后从0~9中抽取百分位数字Z,则抽取的D值 即X.YZ。

(二)商务标得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100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高于或每低于评 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的均扣1分,即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00×1(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三)商务标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 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 属实的,商务标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1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包括投标文件投标函的投标 总报价(单位:元)、工期(单位:个日历天或日历天)、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 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或"合格")。注: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标记录和

投标文件投标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内容为准。

2、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 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 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 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 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 一致。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 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分 钟内不能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 入下一阶段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四、评标总得分的确定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

五、资格审查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总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总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 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报价低者;

(二)抽签确定(抽签规则:先由招标人代表抽取并列单位各自对应编号,再由招标 人代表随机抽取,先抽到球号对应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评标委员会按排名顺序依次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投标人和其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其他要求,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及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及其拟派项 目负责人是否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是否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是否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 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进行查验,并对拟派项目负责 人是否有在建项目进行查验,同时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地 区信息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先对 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情况属实的,否决其投标。空缺的名额由之后排名靠前的投标 人进行替补,然后再对其资格进行评审,如再不符合要求,再替补,以此类推。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文本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合同通用条款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7- 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 签订。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 目 - 自来水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2.工程地点:玉环市大麦屿铁龙头老旧工业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211-33*开通会员可解锁*-203825。

4.资金来源:自筹解决。

5.工程内容:本项目由18栋住宅和1栋体育馆,若干栋配套用房组成。总建筑面积 137582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4011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97466平方米)。新建室内 外自来水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为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其招标范围为招标 人提供的设计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所包含的18栋住宅、1栋体育馆配套用房的室外自来 水工程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及其它专业工程的整体进度。

中间形象进度工期要求: 。(如有)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 其中: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均须汇入承包人合同协议书中

的银行账户。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有关规 定,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款项时,应当向发包方开具税率 为 9%(注:如因税率变化,税金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变化进行调整合同价款。)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应税行为的计税 方式按以下第 1 种方法,并与工程计价时采用的计税方法一致。

(1)一般计税方法。

(2)简易计税方法。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创优目标

工程质量: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创"括苍杯"优质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 / 。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因拖欠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有权将应拔付的工程款,先代付工资。若发现民工欠薪维权事件,由承包人在三天内解 决,如未在三天内解决,每超过1天扣除10000元,在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4.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另行签订的协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玉环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址: 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话: 话:
真: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玉环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玉政办发〔2018〕39号)、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外 的其它投标文件,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资质类别和等级: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联系电话: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通信地址: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1.1.2.5 设计人:

名 称: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资质类别和等级: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联系电话: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通信地址: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 踏勘为准。

1.1.3.9永久占地包括: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为准。

1.1.3.10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浙 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 定额》(2018);《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浙建建发[2022]37号(省 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 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

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 准、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2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完整的施工图及变更联系单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 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 低于投标承诺或原承诺标准,且修改或优化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须报监理 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 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 (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 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 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的文件接收地址、接收人(含联系电话)发生变动的,应提 前3天通知各方。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可视工程实际双方再补充约定。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具体状况以施工在招标过程中的以承包人自 行现场踏勘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发包 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承包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包含在合同价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引起造价变化 的子目及工程量清单漏项子目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偏差或工程 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调整综合单价;但如综合单价异常(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 综合单价与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工程量增加,调 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按专用条款10.4.1(1)(2)(3)(4) 条约定,工程量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身份证号: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职 务: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联系电话: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通信地址: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施工工期、工程量复核、设计变更及施工联系 单、工程款支付签证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署,按规定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 代表同时负责监理及施工项目班子人员管理及施工现场的服务、协调、督查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14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以现状条件 为准,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不满足施工所需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所需的 条件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相关费用不再另行计取。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已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发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 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 竣工资料,包括含施工过程中验收、检查时拍摄或录制的相片、影像资料等,并符合建设 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五套,电子文件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 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财产、人身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 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

e、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组。该 笔费用(包括油电与网电的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f、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等各项目工作管理,执行各项管理制 度;

g、施工所需的水、电计量需自行安装,按月计费支付给相关单位;

h、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工程其它管线和建筑构件的实际情况,采 取相应防护措施,若要对墙体、楼板、梁等构件进行开槽凿洞,必须征得现场监理的同 意,开槽凿洞及恢复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 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i、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责任方自 费以予修复至符合验收条件。

j、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

手续。如需涉及到车辆准运等行政许可、备案、审批等程序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 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再另外计算。

k、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清扫、洒水、防尘、降噪等环保工作。并自费解决因该问 题存在而发生的投诉,并承担因此给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l、承包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 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m、其他:

①不管投标时有无承诺,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能满足停电、电荒时施工所需要的发电机 组和满足停水时必要的储水设施,该配备设施的费用及油电、网电差价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②对发包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承包人服从发包人、总包单位、 监理公司的管理,做好交叉施工事宜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工作。

③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期间内,承包人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现场各 项临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安装、管理、保养(包括临时施工通道、道路及 施工车辆沿途市政道路(桥梁)的保护或加固工作及费用)、维修及拆除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设施保洁服务。

④承包人必须遵守浙江省、台州市等的地方法规,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凡涉及 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行政或者事业许可、备案、审批等程序,均由承 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⑤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同时确保周边其他工程在本工程区域内通行,并承担 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所需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⑥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不得沿途抛洒丢 弃。

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配备专职安保人员,负责整个施工现场内外的保安、保卫工作; 对工地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进行管理,工地出入口应 24 小时有人值守,相关费用含在 合同价款中。

⑧施工现场的标语、七牌一图、条幅和围墙图案等按照市标化工地标准制作,在悬挂 和喷涂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如发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配合修改,合同价款不予 调整。

⑨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 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 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 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 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⑩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 [2009]254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的有关 要求,负责组织需要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专项方案。

⑪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严格执行发包人关于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方面的审批程序及制度。

⑫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的安排。承包人 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 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⑬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 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人负 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设施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 费用。

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台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施工 单位在现场施工时必须安排专人保证周边道路保洁工作,该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 再另行计取;

⑮承包人负责组织全部工程的移交工作,承包人负责编制或汇总移交方案、承包人应 在移交前负责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卫生清理、保洁工作,保洁标准应经发包人验收确认,费 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⑯由承包人的质量安全职能部门每月对本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进 行全面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发包人汇报。

⑰承包人必须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如某项工作内容达不到相关相关要 求,在监理方下达整改通知后仍不执行,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该项工作,并将相 应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执行承担。

⑱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承包人须设立电子邮箱,发包人的通知指令发送至承包人设立 的电子邮箱,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

⑲承包人每月上报按投标清单列项等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由监理单位、跟审单位审 核,以便结算审核时使用。

⑳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 间发生损坏,责任方自费予以修复至符合验收条件。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现场甲方和监 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后,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约定 的全部义务。如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所有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可 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代为支付。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按设计要求。

3.2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3.2.1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须不少于22天;月到岗达不到约定 天数,按相关行业主管部发布的规定处理;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 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 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 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须达到 22 天,不足天数, 每天扣除 2000 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 理不能到岗的,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 20% (含前三个月已扣除的费用),且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同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以上违约金每月 结算,承包人须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将违约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或由发包人在履 约担保金或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 须参加监理例会等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无故缺席每次罚10000元。以上违约金从最近一期 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生病住 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 等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 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 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 经理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 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以上违约金从最近一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 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 (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另遇有工 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 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 羁押或判刑情形,确已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 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 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 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达不到 22 天的,不 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 1000 元,每月结算,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某关键岗位人员 连续三个月到岗率达不到要求且不能到岗的,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的 3% (含前三个月 已扣除的费用),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该关键岗位人员。

以上违约金每月结算,承包人须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前将违约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 账户或由发包人在履约担保金或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3.5 分包

本项目禁止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 行;承包人应负责做好竣工验收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同时不能因为本工程施工而影响或破 坏其他专业工程的质量或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凡由此 而损及招标人利益时,招标人将向承包方索赔。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成品保护费用均由 承包人承担。现场成品、半成品保护费在报价中充分考虑。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签约价的2%,承包人 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出的转账、电汇、银行汇票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已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且按合同条款规定完全履约后,由承包人申请退还。收到承包 人退还申请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履约情况按约定扣除相应的处罚款项、赔偿款、违约金 等款项后在14天内退还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不计息),如承包人在施 工过程中违背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有权没收相应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履约担保在工 程竣工验收前持续有效;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承包人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计量;工程价款(包 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确认和支付;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 更)和价格调整;竣工结算;工期确认(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的确认); 索赔处理等事项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职 务: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联系电话: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电子信箱: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通信地址:第一次工程例会时予以明确;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 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 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 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本合同约定创优目标为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创"括苍杯"优质 工程,其配合创"括苍杯"优质工程的工作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外计 取。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承包人还应保留验收部位、验收 过程、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 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市 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 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 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费用包含 在工程预付款内,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支付比例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 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 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 证。专家论证所需专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

监理人、发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批准,仅表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认 可;如构成工程变更或者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在提交的审批表中载明,并同时 提交工程造价文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 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 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月进 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 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相应 文件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 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 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 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发包人在开工前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验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承 包人接收后对交验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后续测量工作均由承包 人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维护,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 测量、放线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②因政策处理不完善 导致无法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工期 可以顺延。除工程全面停工造成合理的人工、机械窝工费用以外,承包人不得要求任何费

用补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2000元。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对发包人造 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除承担违约金外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 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承包人为克服不利物质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不利物质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现场损失,则 参照通用合同条款17.3条处理。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10级(含10级)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

承包人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所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虽然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后,仍导致了工程 现场损失,则参照通用合同条款17.3处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凡是招 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 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

(2)本工程已确定价格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

(3)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 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材料必须有相关合格证明资料,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 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备案后方可进场。

(5)合同中原暂定价材料或由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按有关规定可不组织招标采 购的)由承包人采购时,应由发包人签证确定价格后采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价格确定申 请后,7日内审批完毕。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计取。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根据 发包人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范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配置。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按《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等及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 质量检测的规定实施。

(2)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 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 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 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3)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 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 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 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4)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规范,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 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 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 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 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试验检验应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并符合工程所 在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 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确 定。如该综合单价异常,则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 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投标清单中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该分部分项清单超过 约定幅度外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2)(3)(4)条约定调整,工程量 减少按投标综合单价计算,不调整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异常是指:投标综合单价与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 ±30%以上。

(2)变更后项目与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 项目综合单价,承包人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并报发包人确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 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b、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 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专用条款10.4.1(3)(4)款 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 制依据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 制价编制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编制变更 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综合单价时,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 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中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信息价(或签证价) 确定。

(4)如按以上编制依据缺项的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并报发 包人确定后执行。

(5)清单项目组合内容项目特征描述中,局部工程内容对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可仅调 整计算变化部分的差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 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专项施工方案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和监理人应予以签收,并在14天内审批完毕。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或工程变更新增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50万

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确 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 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决定。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计算方法: / 。

创优质工程增加费计算方法: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予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以后变化由发包人承担,但由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误时的法律变化引起合同价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下降的由发包人受益。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 人的投标承诺不作调整: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费项及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单价:技术工(280)元/工日、普工(180)元/工日,工日数经发包人签 证;该项费用仅另计算税金;

(5)工程项目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结算时不调整;

(6)国标清单中已明确的工作内容不再一一罗列,承包人应结合国标清单规定的工作 内容综合考虑,综合单价结算不调整;凡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未列出的工作内容而又是 完成本工作必需的,承包人综合考虑,综合单价结算不调整;

(7)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 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 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无条件清除施工区和生活 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外运应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如垃圾运 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等。建筑垃圾外运及场地清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投标时综合考虑, 结算时不再计取。

d.本工程施工过程可能与本区块内其他分包人发生相互干扰及交叉施工,由此发生的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计取;

e.涉及到弧形的墙地面及天棚,不管清单描述与否,有关弧形的费用承包人结合实际 情况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并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取;

f.设备类吊装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计取;

g.脚手架(包括特殊脚手架)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作调整;

h.对于没有在清单内列出的施工工序,要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及相关规范施工的,由投 标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计取;

i.在本项目的施工进场前,承包人应做好工作界面的交接工作,办好交接手续,如施工 过程涉及的标高、轴线、卫生间蓄水试验、楼面墙面空鼓及裂缝等问题。交接后由承包人 自身造成的问题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再另行计 取。

j.本工程的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 中,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专用条款12.3.1条规定,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相关机构 审核。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 加,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 单项目特征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 法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调整。

(5)因非承包人原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工程变更及清单工程量增减 等,引起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则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a、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按专用条款第10.4.1条计算综合单价。

B、计量单位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为包干费用,结算时不调整。

c、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按合同约定费率内容,调整措施费用计算基数。

(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注:主要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款约定方法确 定或签证。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的10%,包含专用条款6.1.6条所 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预付款支付期限:支付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后30天内支 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不抵扣每期应付进度款。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 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 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 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 价款的75%工程价款。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 款。

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施工完成,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支付至合同内已实施部分进度款审核总金额 的 85%(含预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最终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 按照玉政办发【2024】18号文规定办理最终结算后并付至最终结算工程款的98.5%,余下 最终结算工程款的1.5%作为质量保修金。

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发票 后30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仅 为本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 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

12.5 支付帐户:

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号)文件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将进度款的14%单独 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承包人保证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

工资款通过银行直接发到每个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工资发放不足部分由 承包人另行调剂解决。承包人在 银行 支行开设本工程民工工资款 专用账户,账号为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 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验收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含本数)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勘察人 等相关单位完成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工程竣工验 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 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含本数)完成 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

13.2.3竣工日期

(1)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 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合同工期计算终止日。

(2)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且有此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由 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 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2000元。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场地恢复的要求:

(1)清理完成施工现场垃圾,临建的拆除与场地复原;

(2)施工后废弃材料、设备清理撤离;

(3)承包人造成的施工现场周边施工堆积物及场地清理。

(4)其它要求: /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

承包人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参建各方(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等)对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后可在28天内(含本数),向发包人或监理人、 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提交最终工程结算申请,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

工程验收后,承包人超过90天(不含本数)未提交最终工程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 后28天(含本数),承包人还不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办理 工程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工程结算结果。

2.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竣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相关施工记 录,工程款收款证明等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 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最终的工程款结算以玉政办发【2024】18号规定 由财政部门备案或审查结果为准。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 / 。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含本数),按约定金额扣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工程结算证书有异议的,可对无异议部分签署确认意 见,同时对有异议部分签署争议解决途径意见。发包人先按14.2(2)约定支付承包人无异 议部分工程结算价款,异议部分可由双方重新进行复核(亦可共同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 行审计或决算)或按照本合同第20条约定处理。

上述异议部分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需要共同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 决算的,无论对起出具的结果是否认可,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对第三方 出具的结果双方一致认可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如一方或双方均不认可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的约定处理。

(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照玉政办发【2024】18 号规定,工程价款报相关部 门审定,并以审定结果作为最终结算支付依据。结算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 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计算,其中结算超过 5%核减率 (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 扣),由承包人承担,并可由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中介审核机构。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置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保函形式为银行保函,金额为1.5 %的工程结算 价款;

(2)1.5 %的工程结算价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发包人支付完成最后工程结算付款前,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 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后,发包人付清工程结算价 款。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质量保证金保函自动失效(质量保 证金保函期限与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一致)。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4)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申请返还保修金的30%,满二年可 申请返还保修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可 申请返还全部预留保修金(不计息,保函形式提交的不予退还,到期保函自动失效)。

(3)市政工程: / 。

(4)其它: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二年无质量问题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不计 息)。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予补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顺延工期。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 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 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及创优、创标化工程目标;

(5)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 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 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 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 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创标化工程目标,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 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

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 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 发包人损失。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 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7)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民工欠薪维权事件,由承包人在三天内解 决,如未在三天内解决,每超过1天扣除10000元,在履约担保金中扣除,扣完为止。

(8)项目需承包人整改的,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每 次扣除1000元—50000元,在当期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9)承包人不依约及时申请验收或者不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资料的或以其他方式拖延 验收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签约价的10%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满足开工条件,且承包人接到发包人 发出的开工令后15天内,不进行正常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 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 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 后,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履约担保金等额),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 的损失。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0级(不含10 级)以上台风、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 罢工、政府禁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按通用条款;另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为避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更大的损失,承包 人采取合理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不可抗力事件时 一并提交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内容。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按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56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为工程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 工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 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 (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施工机械 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台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纳入施工承包管理范围,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验收等无条件接 受总承包的管理、监督,双方并签订总包管理合同。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话: 话:
真:
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 3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5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 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保修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属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全部内容。

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承包人除应承 担相应维修费用外,还须承担额度为维修费用的 15%的管理费。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维修所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如因维修造成其它已完工程损坏等)也 由承包人承担。

4.如因施工质量原因维修后,保修期限相应顺延,相应保修金退还时间亦顺延。

5.工程质量保修期间,发包人以书面文件送达至承包人或发送电子邮件,即视为承包人已收 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

承包人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指定接收邮箱:

6.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费用总额由发包人书面知会承包人,无需征得承包人书面签收意见即 可直接从承包人保修款中扣除 。

工程质量保修期间,承包人须设立电子邮箱,发包人的通知指令发送至承包人设立的电子邮 箱,即视为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相关通知。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玉环市大麦屿铁龙头老旧工业区

建设单位(甲方):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 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 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 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 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人和要求乙方购买项 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

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 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八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8

第五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 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 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 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 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 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 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 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 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配备 1 名安全 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 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 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 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 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 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 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 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 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 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 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 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 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投标报价组成

1.1 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1.2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填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或 定额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但 不包括规费及税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由投标 人自报。其中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 机械台班单价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由企业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对应的企 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内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确定。

1.3 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 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 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4 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初步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补充内容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根据设计规定,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完成构成 工程实体所耗费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 费用。

1.6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规定的要求,发 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用作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费用,由施工技术 措施项目费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 险费用。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 通用施工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工程费)、专业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 目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增加费(简称"标化工地增 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 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仅指边施工边维持行人与车辆通行的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设定)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费用。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的取费费率按照《浙江省 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范围,由投标人自行报价。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取费基数中 的人工费和机械费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计取。

1.7 其他项目费包括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和优质工程增加费。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施工总承包 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 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费(以下简称 "专业发包工程管理费")和发包人提供材料及工程设备保管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设备保管 费")。优质工程增加费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合格建筑产品的基础上,为生产优质工程而增加 的费用。

1.8 规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等"五险一金"。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缴纳"五险一金"情况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版)》标准费率的30%~100%范围内自主确定规费费率。

规费的计算基数以投标人自报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费计取。

1.9 税金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取。

2. 投标报价要求

2.1 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 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2.2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 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2.3 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投标工具 - 招标概况 - 投标报价要求",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 标处理。

3. 其他

第六章 图纸

施工图纸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tzztb.com/)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工程概况

1.1 招标工程: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1.2 建设规模:详见施工图

1.3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电子数据详见附件(仅供投标人参考)

1.4 建设地点:玉环市大麦屿铁龙头老旧工业区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2.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 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GBJ124-88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162-92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2008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2-2008

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97

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99-2003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6-90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

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44-91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5-91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1997 年版) GBJ14-87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5-2003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069-2002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 GB/T50106-2001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 GBJ125-8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97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GB50332-2002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2008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T68-96

64

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DB33/T1009-2001、DB33/T1009.1-2001

……

2.2 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 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 .材料质量要求

3.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表中所列的 备选品牌之一进行报价。

(2)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 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符 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 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 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 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 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 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 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4 .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 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5 .其他

65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材料名称(如有时) 备选品牌或厂家
号 1 不锈钢水泵 格兰富、凯士比、荏原、威乐
2 变频器 西门子、施耐德、ABB
3 控制器 PLC 西门子、施耐德、ABB
4 电气控制柜及其主开关:断路 器、互感器、接触器、继电器 等电气元器件 西门子、施耐德、ABB 品牌(只能统一 使用同一种品牌)
5 电磁流量计(分体式) E+H、西门子、科隆
6 水质监测仪 斯旺、哈希、E+H
7 压力传感器 西门子、E+H、丹佛斯
8 调节型电动执行器 英国罗托克、西班牙森托克、德国奥玛
9 倒流防止器 冠龙、VAG、AVK
10 橡胶软接头 上海沪强、上海淞江、河南力威
11 电接触压力表 上海自动化仪表、红旗、江苏恒大仪表
12 紫外线 普贝斯、冠宇、安菲
13 电缆 开开、飞洲、开元
14 安防设备 海康威视、新华三、大华(人脸识别设 备)
15 管道井连接管材 PPR 伟星、日丰、川路、联塑、中财、公元
16 智能水表 山科、宁波水表、东海集团
17 不锈钢阀门和遥控浮球阀、电 动阀 AVK、VAG 、冠龙
18 铜阀门(含止回阀) 华龙巨水、盾安、玉泉、利水、皇冠。
19 热镀锌钢管 金洲、利达、君诚、华岐
20 不锈钢管 金羊、通洋、质连
21 PVC穿线管 中财、伟星、公元
22 开关、插座 德力西、人民电器、正泰、鸿雁
23 给水管、排水管 中财、伟星、公元
24 桥架(热镀锌配件) 江苏菲勒、之江远大、江苏浩顺、浙江 桥母、浙江信一、镇江云龙
25 光缆(含单、多模) 普天天纪、TCL罗格朗、康普、上海天 诚、美国西蒙
26 灯具(光源) 欧普、雷士、三雄极光、飞利浦
27 不锈钢水箱 浙江杭特、连成、凯泉
28 网络机柜、机架 普天天纪、健标、图腾、金盾、APC、 艾默生
29 弱电模块 普天天纪、康普、上海天诚
30 网络交换机 锐捷、H3C、海康威视、中兴
31 公共广播、音箱 ITC、航天广电、普洛派、OTEWA
32 LED显示屏 强力、方泰、三思、洲明
33 入侵报警器 泰科、豪恩、科立信、霍尼韦尔、海康 威视
34 UPS电源 山特、科士达、APC、商宇
35 电脑显示器 联想、惠普、戴尔、AOC
36 空调 美的、海尔、格力

注:成套设备主要配置部件选型品牌、型号、规格如与上述要求不符,则必须是更先进质量更 好高档次的品牌,并提供其证明材料,且要经发包人签证认可。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五、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六、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九、停工证明

十、未验收证明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资质等级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号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毕业院校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能力 进场时间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投标 要求 自查 情况
1 投标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 1.4.1(1)
2 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4(1)
3 是否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4.4(2)
4 是否为与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 1.4.4(3)
5 是否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1.4.4(4)
6 是否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1.4.4(5)
7 是否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1.4.4(6)
8 是否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1.4.4(7)
9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 定代表人 1.4.4(8)
10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 参股 1.4.4(9)
11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 工作 1.4.4(10)
12 是否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4.4(11)
13 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4.4(12)
14 是否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4(13)
15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14)
16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 1.4.4(15)
17 是否存在投标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不符合相 关规定 1.4.4(16)
18 是否存在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追溯期由招标公告3.11条款约定,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 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4(17)
19 是否存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超出有效期或 未能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形成 的备案信息中显示的或已注销的(仅指浙江省省外企业) 1.4.4(18)
20 是否被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4(19)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五、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投标要求 自查 情况
1 投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业和等级是否符合 1.4.1(3)
2 投标项目负责人在建状态存在下列四种之一情形 的: (1)无在建; (2)原承接的项目与本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 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证明格式自拟)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天(含),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须提供停工 报告和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 门盖章的书面停工证明(详见招标文件格式十 一)); (4)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 单位提交竣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经原 建设单位同意的(须提供竣工报告和工程所在地 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详见招 标文件格式十二))。 属上述(2)、(3)、(4)情形的,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以电子 文档形式随资格标上传)。 10.4 应是 (1)、 (2)、 (3)、 (4)之 一情形。 自查应填 写属何种 情形 属 情形
3 项目负责人是否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4(13)
4 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14)
5 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任职资格不符合相 关规定 1.4.4(16)
6 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追溯期 由招标公告3.11条款约定,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 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4(17)
7 是否被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4(19)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六、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玉环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来水工程 招标文件,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 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 投标处理。

2.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标。

3.承诺不存在以下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投标 工具、同一套计价软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 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 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6.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 (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 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8.承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和我单位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 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9.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戒名

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10.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变更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变 更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不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标。

11.承诺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已按照《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 责人资格自查表》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12.承诺不存在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或者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3.承诺不存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的行为。

14.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手机号码: );我单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 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号

码: )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其他: /

16.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本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所在单位参与本次投标知情,投标中使用的本人相 关业绩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 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 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自 来水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 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背面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八、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玉环市大麦屿街道铁龙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 自来水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任职资格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A类人员、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九、停工证明

停工证明

____________(原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接的贵单位____________(原工程项目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取得施工许 可证,并于___年___月___日开工。但因非我承包人原因自___年___月___日至今,已连续停 工超过120天。特申请同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名字)承接其他项目。 特此报告。 承包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建设单位意见: 原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自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停工,至今已超过120天。情况属实。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在承接新项目时原承接的项目仍处于连续停工状态。若原承接项目已复工的本《证明》不 得使用。

十、未验收证明

未验收证明

____________(原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接的____________(原工程项目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并于___年
___月___日向贵单位提交竣工报告。但非我承包人原因至今已超过120天未进行该项目的竣
工验收。特申请同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项目负责人名字)承接其他项目。
特此报告。
承包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建设单位意见:
原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承包人向原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报告至今已超过120天。情况属实。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在承接新项目时原承接的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的,本《证明》不得使用。

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附:

特此证明。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____________(原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接的____________(原工程项目名称)于___年___月___日已通过工程竣工验
收,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该工程和人员信息为在建状态。
特此证明。
承包人(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建设单位意见:
原建设单位(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原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情况属实。
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1.本《证明》仅用于在承接新项目时原承接的项目在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系统为在建状态且已经竣工验收的,其他情形不得使用本《证明》。

2.需附上原工程项目包含所有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未全部附上 的,此《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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