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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人: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1
说 明
一、浙江省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
招标文件》(2018 年版)和《浙江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 年版)
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二、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情况和电子招标的规定: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
进行了补充、细化。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约定。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
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4
1.招标条件 ............................................................................................................................................. 5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6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6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6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6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7
8.监督部门 ............................................................................................................................................. 7
9.联系方式 .............................................................................................................................................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21
1. 总则 .................................................................................................................................................... 22
2. 招标文件 ............................................................................................................................................ 25
3. 投标文件 ............................................................................................................................................ 26
4. 投标 .................................................................................................................................................... 29
5. 开标 .................................................................................................................................................... 30
6. 评标 .................................................................................................................................................... 30
7. 合同授予 ............................................................................................................................................ 31
8. 纪律和监督 ........................................................................................................................................ 32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3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3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34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36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3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38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39
附表六:确认通知 ................................................................................................................................. 40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1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2
1.评标方法 ............................................................................................................................................. 48
2.评审标准 ............................................................................................................................................. 48
3.评标程序 .............................................................................................................................................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2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3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77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9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0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0
(商务文件) ....................................................................................................................................... 111
目 录 ............................................................................................................................................... 112
一、投标函 ........................................................................................................................................... 113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14
三、联合体协议书 ............................................................................................................................... 116
3
四、投标保证金 ................................................................................................................................... 117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118
六、资格审查表 ................................................................................................................................... 119
七、承诺函 ........................................................................................................................................... 125
八、其他材料 ....................................................................................................................................... 127
(技术文件) ....................................................................................................................................... 128
目 录 ............................................................................................................................................... 129
九、技术建议书 ................................................................................................................................... 130
(报价文件) ....................................................................................................................................... 131
目 录 ............................................................................................................................................... 132
一、投标函 ........................................................................................................................................... 133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 134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台州市椒江区
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自筹及上级补助。招标人为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
心。项目已基本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起点顺接常台高速南延章安枢纽兼落地互通,路线向南采用
两侧新建方式跨越椒江,路线终点在321省道处与台州大道快速路顺接,路线全长约5公里。全线与203
省道采用上下层方案,设置互通2处(章安半菱形互通、321省道半菱形互通)。建安费估约26.94亿,
总投资估约33.9亿。
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km/h。
2.2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勘察设计招标设1个标段,招标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
路基、路面、排水、桥涵、栈桥、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亮化、
环保、机电等)、三改工程]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含机电
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用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
制、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专题报告等全部工作。
本项目的各项专题,包括但不限于 等相关报告编制和报批。
2.3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
(1)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并报发包人批
准;
(2)合同签订后45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
(3)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7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4)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2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
(5)根据项目工作进度需要,及时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
(6)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4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其余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7)根据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15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
(8)根据发包人项目施工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和工程
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9)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15天内完成;
6
(10)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4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否(本项目非政府采购工程,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
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和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
资质]、②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 2 业绩,并在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
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
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
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设计工作量大于 50%;承
担勘察任务的单位最多只允许 1 家。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
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组成同一联合
体参与投标的除外),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其他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不得参加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澄清、修改文件)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
字平台(http://ggzy.tzztb.zjtz.gov.cn /)上下载方式发放。
5.2 投标人须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核验通过。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
字平台(http://ggzy.tzztb.zjtz.gov.cn/)发布的招标公告。。
7
6.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递交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进
入 台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 浙 里 招 标 ” 数 字 平 台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https://ggzy.tzztb.zjt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操作方法
详见“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指南》中相关视频和操作手册)。
6.4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http://ggzy.tzztb.zjtz.gov.cn/)
上发布。
8.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 323 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政编码:318000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 317 号
联 系 人:林女士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市椒江区春潮西路 899 号 5 楼
联 系 人:吴彬彬 王正良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地 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路 317 号 联系人:林女士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市椒江区春潮西路 899 号 5 楼 联系人:吴彬彬 王正良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1.1.6
标段建设规模
详见招标公告
1.1.7
标段投资估算
详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地方自筹及上级补助,/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初勘、初测 详勘、定测 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如需要) 施工图设计 其他:详见招标公告
1.3.2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6 条的规定
1.3.3
质量要求
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及以上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 其他要求:/
10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3 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设计工作量大于 50%; (3)承担勘察任务的单位最多只允许 1 家,联合体应当具备投标人须知附录 1 要求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应与其资质相适应,在资质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专业工程;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1 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质条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
联情形
/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
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
题
/
1.11.1
分包
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景观亮化设计、专题报告和科研报告(如需要)的编制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中提出(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8 天前(以收到日期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报价方式
暂定总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其中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专题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暂列金额为 元)。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11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1
投标保证
金
1.金额:不低于 10 万元。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
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选一种):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
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1)现金: 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
账户信息后电汇或转账;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2)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以下合称“工程
保函”):
①工程保函受益人: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保函的有效期自项目招标公告期间保函生效日起不少于 1 年; ③递交方式: 递交方式一(电子保函系统): 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在“保证金缴纳”栏目选择“电
子保函”递交方式,并按系统流程进行操作、申购电子保函。
注: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为投保第二天 00:00,各投标人至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 天申购电子保函;付款后请确认已收到出单提醒短信,或者在系统中查看保单状态为“已出单”,因未确认保函出单情况导致递交投标保证金失败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递交方式二(非电子保函系统):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工程保函纸质原件、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
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一并按要求递交。
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a.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格
式见招标公告附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b.若是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工程保函的,应持针对本工程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工程保函不予签收。
递交时间及地点: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内,递交地点:台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 1 楼西大厅(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 777 号民泰商业银行);
接收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接收人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注:投标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投标企业名称、
保证方式、保证金额、保函获得时间、保证项目名称、保函有效期限、保费标准、费用支付账户(基本账户)等。工程保函的保险(保证)责任必须包括“投标人须知 3.4.4”所列条款。
(3)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以下合称“银行支票”) ①投标人通过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
账户信息,根据账户信息开具银行支票,带相应票据到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楼财务窗口进行背书签章,再到 1 楼民泰银行柜面办理入账手续;
②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交易中心账户; ③递交方式:银行支票的入账凭证为电子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入账凭证的扫描
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交易系统进行递交。如采用纸质文件投标的,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
3、注意事项 ①若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
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投标保证金收款账号根据不同工程(标段)由系统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
工程(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
③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采用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
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尽量提前缴纳,以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④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⑤若有疑问,请咨询技术服务热线:*开通会员可解锁*。
12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在签到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
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
(2)勘察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
员 ) 在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
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勘察资质证书副
本、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8)其他说明:/
13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
年份: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
与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业绩所需相关信息
的,还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勘察单独招标或者仅提供勘察业绩时,无法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
表》的,应附:(1)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2)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扫描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要求的内容,则投标人还需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业绩时间认定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准。
上述资料中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
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已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____/_____。 工程规模的解释顺序为: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书)、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
况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
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 (1)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
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等;
(2)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主要人员连续六个月(自 2025 年 4
月 1 日以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连续六个月(自2025 年 4 月 1 日以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对项目负责人有业绩要求的,应出具相应业绩证明材料:中标
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以上材料中应体现人员的姓名、任职、公路规模、等级标准,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
统”中已全部公开的,可在诚信系统信息表后提供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14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7.3
投标文件的制
作要求
(1)本工程的投标文件请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投标
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作无效标处理,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 3 楼)。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公章)
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
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3.7.5 投标文件份数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作为投标文件正
本;
中标人中标后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
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3 份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1 份(U 盘)。
4.2.2
递交投标文件
方式和地点
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TZ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4.2.3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否
4.2.4
投标文件不予
受理的情形
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15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
后。 二 、 本 项 目 采 用 网 上 远 程 开 标 方 式 , 开 标 网 址 :
https://ggzy.tzztb.zjt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5.2
开标程序
一、开标程序如下:
1.所有投标人进入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不见面开标
大
厅
(
以
下
简
称
“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
(https://ggzy.tzztb.zjtz.gov.cn/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操作指南);
2.由招标代理开启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 3.招标代理使用编制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对所有投
标文件进行统一解密。解密后,不见面开标大厅将直接显示投标人名称、解密状态(若解密失败,不见面开标大厅将显示解密失败的原因)及解密时间;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投标单位可自行在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或 中 心 网 站 文 字 直 播 专 栏 中(https://ggzy.tzztb.zjtz.gov.cn/open_biding.html)观看开标过程;
5.各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须在开评标期间保持电话及网络
畅通。对开评标过程有异议的,可通过在线开标大厅“发起异议”功能提出异议;
6.在使用不见面开标大厅过程中,如遇到异常情况,请及时与国泰新点软
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 二、开标特别说明
1.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 3 家(含)以上时,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
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唱标环节,开标系统会显示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项目概况中填写的投
标报价,请投标人在投标编制工具中填写投标报价时注意核对相关数据是否正确。若出现电子唱标显示的投标报价与该投标单位提供的电子标书中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将被视为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多个报价,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6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 / 。
7.4
定标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7.8.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
17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 323 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编:318000 投诉受理部门: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台州经济开发区白云山南路 323 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编:318000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具体要求:详见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 否决投标的情形
10.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
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10.2.2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
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具体评审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2)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具体评审详见
评标办法前附表)
(3)资格评审标准(具体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所
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
10.2.3 除本款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
决投标文件的依据。
10.3
其他
10.3.1 如电子招标系统生成的评标参数内容、台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浙里招标”数字平台里的数据与本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18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勘察设计
1.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
行业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和工程设
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
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业绩,并在人员
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2.设计甲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
进 入 交 通 运 输 部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
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各
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总数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牵头
人须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
行业(特大桥梁)专业甲级资质,并承担设计工作量大于 50%;承担勘察任务
的单位最多只允许 1 家。
19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勘察设计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
可时间为准),完成过 1 条里程在 3 公里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
上公路工程的勘察;
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
可时间为准),完成过 1 座主跨跨径 280 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
桥设计。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2 项规定。
2.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本表全部要求的,予以认可。
3.如查实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以满足强制性业绩要求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主管部
门予以通报。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按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专业工程分
别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应业绩证明材料。
5.若提供的业绩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还需附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或发包人(或项目业主或项
目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且该业绩按联合体协议书或业绩证明材
料中载明的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来认定相应业绩。
20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勘察设计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的情形。
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
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21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 年及以上勘察设计或设计相关工作经验,
担任过 1 座主跨跨径 280 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桥设计任
务的项目负责人。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后附相关资料,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4 项规定。
2.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经验以投标人自行填报的为准。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人员。
22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标段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勘察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已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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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
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
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
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由“信用中国”网站跳转至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设计甲、乙级资质的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
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
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
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①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①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设计企业。
24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
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
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
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
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
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
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
作。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
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
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25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
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
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
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
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
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6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
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
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
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技术建议书;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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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
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设计
费用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
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
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
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
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
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
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
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
招标人。
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28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
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
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到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拟委任的分项负责人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各专
业分项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
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
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
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29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
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发包
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
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
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
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
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
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
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
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
30
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
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
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
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
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者协助评标:
(1)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
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
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评审。
31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
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做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
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
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
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32
7.8 履约保证金
7.8.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
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
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8.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8.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9 签订合同
7.9.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在省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等要素。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
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
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9.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
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
或合价。
7.9.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
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9.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
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
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和监督
33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
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
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
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服
务期限
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35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系数(如有):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36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37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38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
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
质量要求: 。
安全目标: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8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39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40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关于招标
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4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 (1)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由评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确定。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
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14)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43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
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
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
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
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
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
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
同一标段中投标。
44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 分
主要人员:20 分
业绩:20 分
履约信誉: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各评审因素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打分平均值确定;当评标委员
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打分值保留一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
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
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
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一: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
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 3 名
(若不足 3 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
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方案二: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投标人
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
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
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取,
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
2.2.3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45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
(1)
技术建议
书
40 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和总体设计思路
4.8~8
分
对本项目理解的深刻程度、总体设计思路的清晰程度,酌情打分,一般的得 4.8~5.8 分、较好的得5.9~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计
的特点、关键技术问
题的认识及其对策
措施
4.8~8
分
对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的把握准确性,所提出的措施有效可行性,酌情打分,一般的得 4.8~5.8 分、较好的得5.9~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
计划安排
4.8~8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计划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充实性,表述清晰度,合理可行性,酌情打分,一般的得 4.8~5.8 分、较好的得 5.9~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
证措施、进度保证措
施、安全保证措施
4.8~8
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切实可行性的,酌情打分,一般的得 4.8~5.8 分、较好的得5.9~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
保证措施
4.8~8
分
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具体服务安排及措施、承诺明确、切实可行性,酌情打分,一般的得 4.8~5.8 分、较好的得 5.9~6.9 分、好的得 7.0~8.0 分。
2.2.4
(2)
主要人员
20 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
格与业绩
18~20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
得基本分 18 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外,作为项目负责人或桥梁分项负责人每增加 1 座跨越水域的主跨跨径 280 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桥设计业绩,加 1 分,最多加 2 分。(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 4 要求)
注:此处水域仅指江、河、湖泊、海洋、运河、
渠道、水库。
2.2.4
(3)
评标价
10 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lOO×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 评标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最低得分为 0 分。
46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分值
2.2.4
(4)
其他
因素
业绩
20 分
类似勘察
项目业绩
9-10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9 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业绩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时间为准),每增加 1 座跨越水域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桥勘察业绩,加 0.5 分,最多可加 1 分。
(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 2 要求) 注:此处水域仅指江、河、湖泊、海洋、运河、
渠道、水库。
类似设计
项目业绩
9-10 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得基本分 9 分; 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的业绩外:自 2020 年 7
月 1 日以来(以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时间为准),每增加 1 座跨越水域的主跨跨径 280 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桥设计业绩,加 0.5 分,最多可加 1 分。
(需附证明材料,同资格审查条件附录 2 要求) 注:此处水域仅指江、河、湖泊、海洋、运河、
渠道、水库。
履约
信誉
10 分
信用评价
6 分
(1)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
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信用等级为 AA 级得 5 分,A 级得 4.5 分,B 级得 3.5 分,C级得 0 分,D 级得-3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按 B 级计算。
联合体投标的,得分按以下原则确定(各成员指
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
a.各成员均为 B 级及以上、且 B 级为未参加信用
评价的,以联合体牵头人的信用等级得分为准;
b.达不到上述 a 要求的,以各成员中信用等级得
分较低的为准。
(2)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结果得分: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
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得 1 分,A 级得 0.9 分,B 级得 0.7 分,C 级得 0 分,D 级得-1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按 B 级计算。
47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审因
素细分项
分值
2.2.4
(4)
其他
因素
履约
信誉
信息公开
4 分
(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
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设计任务的所有成员均需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2)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
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公开查询结果网页截图的,得 2 分,否则不得分。
不良信誉
扣分
-4~0 分
(1)近一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2)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受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3)近三年(自 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
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2 分,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9 项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4.5 项细化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建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
价 60%的投标人进行询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
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48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
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得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联合体投标的,信用等级以承担设
计任务的投标人中信用等级较低的为准);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
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
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
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
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
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
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
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9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
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
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50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到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
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
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
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对投标人的
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浙
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
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51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
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
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
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
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
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54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技术建议书: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建议书。
1.1.1.7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负责人。
1.1.2.7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位。
1.1.2.8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
构。
1.1.3 工程和勘察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设计工作大纲,进
行测绘、勘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编制设计文
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
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55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所。
1.1.3.5 勘察设计资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 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
内容所需的资料。
1.1.3.6 勘察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
方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
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
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
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第6.5款和第6.7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在内的勘察设计费用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
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
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
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
定使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勘察设计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
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或工程结构损毁情况(自然灾害所致除外),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
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
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1.2 语言文字
56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
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
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
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
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
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7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
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
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
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
进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1.10.2 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
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
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天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
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
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
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避免利益冲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
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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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
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勘察
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2.6.2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
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
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
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6.3 发包人不应向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要求。
2.6.4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6.5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
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
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
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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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
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
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
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
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
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
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
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
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
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
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
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
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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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
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
及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
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
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
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
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4.1.6.1 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4.1.6.2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
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
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4.1.6.3 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
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勘察设计
文件。
4.1.6.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
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6.5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
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4.1.6.6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最后一批勘察设计
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设计人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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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设计人。设计人
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勘察设计费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
4.2.3 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内提出。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未列入投标
文件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人不得分包。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份
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
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4.3.5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
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
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4 未经发包人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
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
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
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
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
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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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
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
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设计人员。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
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
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勘察作业人员、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
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5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增加勘察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
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
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用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设计人应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
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
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
格的内容为准。
63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
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
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5.1.5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
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
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5.2 勘察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根据
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
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
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招标与施工配合,编制竣工图,参加交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和发包
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天内,向设计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
准点和书面资料等;设计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包人要求的基
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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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人测绘之前,应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
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
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设计人应根据公路基本建设程序各阶段要求的深度开展工作,结合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工
程结构设置以及不同勘察手段的特性等,统筹考虑、综合确定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量,为完成合同约
定的勘察设计任务创造条件。设计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设计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
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
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设计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记录、
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
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
果发生沉陷,设计人应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设计人应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征、取
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
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宜用
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卸之时尽量轻
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
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设计人应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
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设计人的试验室应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
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设计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
察设备应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
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
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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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应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4.5 其他要求
(1)设计人应在勘察过程中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报告应真实、准确、可靠,
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2)设计人应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3)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
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4)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5)在钻探过程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6)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
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
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7)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他公共设
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设计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设计人更换合同约定的
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设计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探仪、
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仪、膨胀仪、
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设计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增加或更换勘察设备,设计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自
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施
内的临时占地,由设计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订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
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
给设计人的勘察设计费用中扣除。
5.6.4 设计人应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并不
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
取样存放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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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临时设施应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设计人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周边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特
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设计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设计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设计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设计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设计
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设计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设计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
急措施等。
5.10 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10.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设计服务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
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10.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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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10.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
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10.5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
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
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
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5.10.6 设计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
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
①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5.10.7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
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设计并且在报价清单
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设计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
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设计,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5.10.8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上
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
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5.10.9 当发包人、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
时提供。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
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
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
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①如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勘察工作应当加大设计深度,加强地质勘察,原则上按照定测详勘要求开展。高填深挖和深厚软土地基等特殊路段、主跨大于 150 米桥梁、特长隧道、枢纽互通式立交等的设计文件原则上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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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延误。
6.1.3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
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
(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
理的依据之一。
6.1.4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
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1.5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
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6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
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延长勘察设
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的,
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5.2 设计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保护;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增加费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6.6.1 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
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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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
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对应阶段
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
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
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
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
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勘察设计并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勘察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
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
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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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
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
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
原则,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
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作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
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
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
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
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
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
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
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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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
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
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和(或)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
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设计人应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计人
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3.3 设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
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9.3.4 本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人应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
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9.3.5 设计人应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
工程质量负责。
9.4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
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
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招标期间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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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招标配合指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
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
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补充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
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
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2.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
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工程交工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
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的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
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
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
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
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
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
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10.2.7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
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用应视
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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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
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
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
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价格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
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
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招标与施工配合
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
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1.5 设计人为联合体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
及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价格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
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价款。
12.1.6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
的审批额,除非勘察设计费审批额依法予以调整。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
同价格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但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74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
额的增值税发票。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
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
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
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
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
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12.5.2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
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
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12.6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之后28天
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
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
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待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75
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
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
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发包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6)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7)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10.1款规定提供招标期间的配合服务;
(8)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
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9)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或导致本项目造价调整率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或单个合同段因变
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比例,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
76
济损失。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3)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
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
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
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系统。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
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
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
违约金。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15.1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均具有
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77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8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2 发包人: 台州市椒江区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1.1.3.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
1.1.3.2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服务内容 :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桥涵、
栈桥、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亮化、环保、机电等)、三改工
程]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含机电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
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用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及相关科
研(如需要)、专题报告等全部工作。
1.1.3.6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文件 :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
初勘报告、初勘报告、定测报告、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需要)、施工图设计
文件、概预算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设计变更图纸、相关科
研(如需要)、专题报告、总体设计(如有)、相关文件的电子文档(CAD格式或Word格式)等有关
项目文件。
补充第1.1.3.7目:
1.1.3.7 动态设计:指按现有地质勘察规范要求难以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需根据施工过程
中获取准确地质情况后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设计方法。动态设计是施工图设计的
延伸,是对已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善。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第1.6.2项细化为: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文件包括 : 现有资料, 提 供 数量 : 1份, 提 供 期限 : 合同签订后提供。
2.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第2.6.1项细化为:
发包人要加强设计源头管理,保障设计阶段时间充裕,确保勘察、设计深度和精细化。
第2.6.5项细化为: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充分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
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勘察设计和建
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2]71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
79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交〔2017〕52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勘察外业监管核查
工作,组织做好勘察设计各阶段事先指导书审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做好各阶段设计成果初审、核查及
审查工作。
(2)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
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且应保证满足勘察设计周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3.发包人管理
3.2 监理人
3.2.1 本工程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否 。
如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包括: / ;职责权限: / ;总监理工程师: / 。
3.4 决定或答复
3.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后7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第4.1.1项细化为:
4.1.1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并保证发包人免于
承担因设计人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责任。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
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国家或有关部门的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规范、标准发生更新时,须按照更新的内容进行勘察设计,由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在
报价中统一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
4.1.6 其他义务
第4.1.6.5目细化为: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和招标范围明确的项目开展专项评价(估)和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报
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或评审。
第4.1.6.6目细化为:
4.1.6.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落实贯彻和执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品
质工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2023〕132号)等
文件精神并落实在项目工作中,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第4.1.6.7目:
4.1.6.7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6.7.1 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明确勘察设计理念、勘察设计
原则等,并报发包人审查确认。
4.1.6.7.2 贯彻”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理念,提升项目工程的安全水平。勘察设计始终应将”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贯穿于设计的全过程。应认真落实“地形地质选线”和“安全选线”原
则,掌握地质状况,对不良地质灾害体要尽量予以绕避,做好路线方案比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采
80
用技术指标,优化平纵面设计,尽量避免出现长大纵坡和高填深挖。同时,对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
加强其针对性设计。应高度重视沿线气象、水文、地质等建设条件的调查工作,加强防护工程设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防灾抗灾能力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24〕76号)的要求
进一步提高防灾抗灾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项目工程的水损坏,确保项目工程的畅通和安全。
4.1.6.7.3 贯彻“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理念,促进项目工程可持续发展。在设计中特别是在选
取路线方案时要认真贯彻“生态环保选线”的原则,在满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使路线尽量与地形相
拟合,路基尽可能避免高填深挖,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路线尽量避免经过水源地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区域,有影响时应做好环境影响、水土保持评价工作,
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在设计中应当统筹利用线位资源,将减少土地占用、减少矿产资源压覆作为路线方案选择和优化
的重要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方案,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减少对土地的分割,尽可能不占
或少占耕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尽量复耕还田。
按照发展循环和低碳经济的要求,在沿线房屋设施等供配电设计中,合理利用风能、太阳能、地
热等清洁能源和节能设备,以节约利用资源。
4.1.6.7.4 贯彻“全寿命周期成本”理念,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应从项目生命周期全过程去看待成本,既要注重项目初期的建设成
本,也要注重后期的维修和养护成本。应把提高建设质量和工程耐久性放在首位,确定符合实际需要
和经济能力的工程建设方案,应避免贪大求洋,不允许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应将
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作为约束性目标,始终贯穿到项目设计各个环节,在精心设计、优化设计上下功夫。
应吸收已建成项目养护和运营管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尽可能减少后期维护费用,延长使用寿命。
4.1.6.7.5 进一步加强地质勘察与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
外业勘测勘察资料尤其是地质勘察资料是设计的基础和依据,直接影响工程方案的确定。设计人
应加强地质勘察和外业调查工作,确保基础资料全面、实用、可信。设计人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的要求,针对项目区域地形地质特点及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外业勘察特别是地质勘察的工作量、勘察
重点及勘察费用,编制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报发包人批准,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以便发包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外业勘察工作保质、保量、规范进行。
外业指导书未按合同规定时间通过审查批准(备案),设计人应及时完善,并视作设计人违约。
凡是由于设计人未完成地质勘察外业指导书所确定的工作量或因设计人原因出现的外业资料不
准确而引发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发包人将追究设计人的责任。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报告通不过发
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的,设计人必须及时补勘外业工作,直至通过发包人和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的审查,同时视作设计人违约。
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工作是开展设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条件。发包人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认真做好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验收,特别是地质勘察专项验收工作。凡是勘察工作量没有完成、深度
不足的,发包人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4.1.6.7.6 强化过程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81
(1)设计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开展勘察设计,依据通过
验收的外业勘察资料和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内业设计。
(2)设计人应认真执行合同明确的勘察设计周期,不得随意变更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3)设计人应充分利用外业勘测勘察成果,杜绝外业勘察与内业设计脱节。
(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重视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审查咨询的意见,并逐条加以落实。
(5)设计人应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大力推行设计标准化。对非复杂或特殊要求桥梁
上下部结构、路基路面、交通工程设施等尽量采用通用图或标准图,促进设计施工标准化,以提高设
计施工质量和效率。
(6)设计人应加强建设过程中设计与施工的密切配合衔接。路基边坡开挖后,设计人应根据实际
地质情况,优化边坡坡率、边坡防护、绿化与排水方案,做到一坡一细化设计等,认真做好后续服务
和动态设计。
4.1.6.7.7 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
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发包人要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报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
施。
4.1.6.7.8 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组织各阶段的勘察外业验收、图纸审查、专题技术论证会,会
务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4.1.6.7.9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所发生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电力、临时用水、砍伐树木、
果树、农作物损失等均由设计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单独支付,在勘察设
计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损坏需予以补偿的,均由设计人承担。
4.1.6.7.10 设计人应编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河流水文、
气象气候等有关勘察任务书,确定勘察手段、方法、数量,提出科研、试验、环境研究计划安排,由
发包人审查后,开展初勘、初测工作;
4.1.6.7.11 设计人应在钻探工作开始10天前将钻探的布孔、孔位、数量,钻孔的深度、孔径等
方案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对设计人的钻探布孔方案无异议后,设计人按报备方案开展钻探工作,但
并不免除设计人勘察质量的责任。钻探后孔位、钻孔深度、孔径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同时还应提高
岩芯采取率,尤其是对破碎岩层的软弱夹层、软岩、软土等地层,更要保证取样质量和岩芯采取率。
设计人的地质钻探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地质勘察的相关规定。
4.1.6.7.12 设计人应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进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内、外业工
作。
(1)外业勘测前,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对参加本标段地勘工作的技术
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统一培训,统一外业资料格式,实行标准化作业。
(2)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加强现场检查。各项地勘工作都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实
行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监督,逐个钻孔应有日检记录,钻孔终孔应有设计人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检
查确认和签署。并应提供钻孔有关的音像资料,特别是开孔、终孔的记录,记录的音像资料中应能清
楚辨认钻孔作业实施的地点、钻孔编号、现场主要技术人员等。
82
(3)在外业勘察过程中检查钻孔及土工试验取样应有的检查记录,由设计人派出的内部质量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见证取样,并检查试验方法、试件数量和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加强对
料场、地材、路面材料配合比的试验检查,确保料场材料技术指标和储量满足建设施工阶段的需要。
(4)在外业勘察过程中软土地基等不良地质区段应严格按规程、规范采用工程地质测绘、物探、
原位测试、取样试验等综合工程地质勘探手段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加密勘探点位,在获取准确、完整
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的基础上进行稳定性分析验算,据此,进行针对性加固工程设计,同时应提供详
细的工程设计图表和工程数量。加强外业水文、水力资料的搜集和调查工作,提供沿线设计洪水频率
不同地点的路基水位和各桥涵的设计流量,并在纵横断面中示出。
(5)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对大型工程项目和不良地质等钻探的岩芯须妥善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后移
交发包人。其勘察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应及时、全面、准确、可靠,对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因地
质构造复杂或规范要求,需补充钻探点位或进行深孔钻探的点位,设计人应及时进行补勘补钻工作,
若设计人未及时安排,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钻探,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6)在外业勘察过程中应对互通立交进行加密测量、桩志和勘探点数量,并应根据实测平、纵、
横断面结合大比例尺地形图纸上移线、反复调坡,并再次现场核实,实地放线,实测纵、横控制性断
面,进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设计。以控制上报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减少工程变更。
4.1.6.7.13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阶段应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对其勘察、设计工作进
行全面审查,但不能因此而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或其委托单位将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勘察外业、内业、音像资料记录
及作业安全的检查和监督,设计人应对检查工作认真对待,杜绝弄虚作假。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进度及
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含电子图)供发包人检查、使用,发包人将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
设计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检查。若发包人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偏差较大或成果精度不
能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人应无条件重新勘察。
(2)设计人钻探完成后,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单位将对孔位、数量、钻探的深度、孔径、岩芯取样
等进行检查验收,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其抽查孔数为钻探总孔数的2%~5%。
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交的成果相吻合,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暂列金额中计列;若检查结果与设计人提
交的成果偏差较大的,设计人应进行补勘补钻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含发包人委托的
相关费用),只有在钻探满足有关规定后,发包人才予全部支付设计人的地质勘察费用。若需返工或
重新钻探的,重新布孔方案仍需报备。
4.1.6.7.14 在外业勘测过程中设计人应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附着物的勘测工作,应在每一阶段
提供的平面图上给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做到准确无误。《公路用地图及拆迁资料》上均应明确
标示地物点、范围和实际形状。如:道路、房屋(含结构、层数和屋内外装饰)、光电缆等,并提交影
像资料备查,避免重大漏项;设计人使用提供的地形图应采用最新的测绘出版局出版的图,提供的用
地图应满足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报送要求。设计人应对取、弃土场提出具体意见并提供用地图,取、
弃土用地也应严格执行国家耕地保护的有关土地政策,避免乱占、乱用土地。
4.1.6.7.15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应考虑项目所在地区综合运输网络,统筹规划、合理设计,
83
使道路使用者安全、快捷、舒适、经济,获取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1)应结合公路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性,对交通安全设施的外场监控设备进行深入研究,确保
安全。
(2)应对通信监控、照明、收费、消防、救援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增加联动控制,确保运营安全。
设备和系统选型应具备兼容性和扩充性,且操作使用和维修养护方便。
4.1.6.7.16 地形、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以及特殊路基和不良地质(如软土等)等隐蔽性工程处
治应进行动态设计,设计人应派遣专业工程师及相应设备软件跟踪施工,将勘察设计贯穿施工全过程,
保证安全且经济合理。
4.1.6.7.17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本项目工程各项施工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
内容要求及份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及份
数提供各施工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清单说明及相应的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
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投标预备会,对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4.1.6.7.18 设计人提供的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技术规范相对应,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
的数量应准确、一致。设计人原则上应由各专业的具体设计人员按结构物清单详细提交工程量统计表
供发包人复查,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并保证不发生大的漏项、偏差。
4.1.6.7.19 设计人应编制本项目的设计安全性评估报告,并应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的审查,
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4.1.6.7.20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设计效果图,设计人为承担本项工作所发生的
费用均包含在投标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4.1.6.7.21 设计人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各专业的设计管理,应采用有效措施做好各专业
间的协调,使各专业设计相互顺接,不出现互相遗漏、矛盾,减少配套设施对主体工程的干扰。
在施工图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和交通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的接口界面和协调,根据交通工程及附属
设施设计的需要做好相关预留预埋件的处理,设计方案需与交通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施工图设计单位
协调并相互认可一致。
4.1.6.7.22 设计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全线征迁红线范围进行航拍,形成完整影响资料,成果归
发包人所有。
4.1.6.7.23 设计人需对全线各类管杆线进行详细勘察,并提供相应的迁改方案,提供的迁改方
案能满足后续设计及施工需要。
4.1.6.7.24 设计人的大临设施及场地设计,应充分考虑永临结合。
4.1.6.7.25 设计人在设计中采用专利产品或特殊工艺的,需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4.1.6.7.26 设计成果及其设计理念在本项目的著作权、使用权归发包人所有。
4.1.6.7.27 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应满足现行浙江省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
4.2 履约保证金
第4.2.1项细化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2%签约合同价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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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
保公司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并事前征得发包人同意。
履约保证金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执行本款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修改4.3.4款如下:
4.3.4 分包人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土地类相关专题要求分包人具有省级及以上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具有对应专题的业绩。
设计人编制前期专题报告或进行前期专题报告及景观亮化设计分包时,景观亮化设计、专题项目、
专题费用、拟分包单位及分包金额须报发包人报备。专题未实施或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专
家审查通过的,不予支付该专题费用。
5.勘察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补充5.1.6~5.1.12项:
5.1.6 设计人要强化特殊路基处理精细化设计,对深厚软基、新旧路基拼宽、桥涵台背、不同处
理方式过渡段、高填方等重难点路段路基进行专篇设计,深化设计计算分析,提高路基沉降设计要求;
推动新型软土处治工艺工法、桥涵台背轻质填料的应用;明确路基处理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监测要求,
加强跟踪服务和动态设计;重视挖方路段、超高路段、中央分隔带等部位的排水设计。
5.1.7 设计人要加强交通数据调查分析,应用现场交通量观测、称重设备采集等手段,获取交通
荷载参数,为路面结构设计和建立我省区域性设计参数提供支撑;设计时要优先选择耐久性好、全生
命周期成本低、便于养护的路面结构,提高普通国道路面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积极推动长寿命路
面设计理论和方法、区域性设计参数研究应用。
5.1.8 设计人要结合周边工业化生产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对梁板、盖梁、墩柱等桥梁构件开展少
规格、多组合的标准化、通用化设计;要加强桥面铺装结构精细化设计,明确施工工艺、养护技术及
伸缩缝施工等要求,现浇桥梁和采用预制板的钢混叠合梁等桥面结构设计时,宜增设混凝土调平层,
并加强与桥梁主体结构的整体性设计。
5.1.9 设计人要加强设计阶段安全风险评估,配合做好桥梁、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深基坑
等工程的安全专项设计、计算复核和过程动态设计;将钢箱梁或钢混组合梁等钢制轻型结构和转体、
顶推施工纳入设计方案比选,降低桥梁跨线施工安全风险;在风险较大的高边坡设计时优先采用隧道、
棚洞方案;加强穿越城镇、公路交叉节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高风险路段的交安设施精
85
细化设计。
5.1.10 设计人要强化跨海跨江桥梁、山区高墩桥梁等长大桥梁全生命周期设计方案比选,综合
考虑结构耐久性、施工可靠性及运营管养需求,注重结构细节设计和管养设施设计;不断完善长大桥
梁冗余设计和韧性设计评估方法,提高结构物抵御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桥梁结构耐久性
设计,针对不同构件,明确原材料指标、施工质量控制要点、运维关键技术等要求,提高钢筋保护层
厚度、碳化深度、抗氯离子渗透等耐久性指标要求;推进超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钢材等在桥梁主要
受力构件和受力复杂部位中的应用,充分发挥高性能材料在全生命周期上的优势。
5.1.11 有条件的设计人要积极应用无人机激光雷达测绘、高分遥感等信息采集手段,利用
BIM+GIS技术优化勘察测绘流程,推广“云+端”公路勘察测绘新模式。要建立基于BIM的正向设计流
程和协同设计平台,通过精细化、智能化设计提高设计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5.1.12 设计人要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设计,落实生态选线、
避绕环境敏感点、少占耕地农田等措施;提高工程主体结构美学和景观设计水平,增强与地域文化、
自然环境协调融合;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固化土路基、工业化生产等资源化集约化施工工艺、
生产方式的应用;加强工程建设“永临结合”,推动“两区三场”建设临时用地充分利用红线内土地,
施工便道充分考虑与现有道路改移工程相结合,施工临时用水用电与永久用水用电相结合。
5.3 勘察设计范围
5.3.2 工程范围包括: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起点顺接常台高速南延章安枢纽兼落地互通,路线
向南采用两侧新建方式跨越椒江,路线终点在321省道处与台州大道快速路顺接,路线全长约5公里。
全线与203省道采用上下层方案,设置互通2处(章安半菱形互通、321省道半菱形互通)。建安费估
约26.94亿,总投资估约33.9亿。
5.3.3 阶段范围包括: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方案设计(如有)、初步设计、技术设
计(如有)、施工图设计等所有阶段。
5.3.4 工作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桥涵、栈桥、交叉、交通工程
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亮化、环保、机电等)、三改工程]等的工程勘察、初步
设计、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含机电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
标用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专题报告等
全部工作。
本项目的各项专题,包括但不限于 等相关报告编制和报批。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设计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合同签订7日内。
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
6.1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勘察设计工作: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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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编制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并报发包人批
准;
(2)合同签订后45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
(3)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7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4)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2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
(5)根据项目工作进度需要,及时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
(6)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4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其余工程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7)根据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15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
(8)根据发包人项目施工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和工程
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
(9)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15天内完成;
(10)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4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第6.1.2项细化为:
6.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
周期延长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按延误的时
间相应增加服务期限;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另行计算增加相关费用。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课以1‰;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签约合同价的5%。
6.4 行政管理部门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延迟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商定延误
时间和费用补偿。
6.5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5.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包括:六级以上地震、山洪暴发、十级以上台风等;不利物质条件包
括:本项目不适用。
6.6 完成勘察设计
第6.6.3项细化为:
6.6.3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设计人应保证两种文件内容一致。电子
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同时提供CAD格式和PDF格式两种,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纸
质文件具体份数以发包人需求为准。
6.7 提前完成勘察设计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
87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发包人
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
6.7.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
发包人不给予设计人奖励。
8.勘察设计文件
8.1 勘察设计文件接收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要求:
(1)合同签订后45天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 6 份;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75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6 份;
(3)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2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6 份;
(4)根据项目工作进度需要,及时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 6 份;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4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12 份;其余工
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设计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15天内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
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 6 份,施工图
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 12 份;
(7)根据发包人项目施工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和工程
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6 份);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15天内完成;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4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各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
告的电子版(图纸采用PDF格式,文字报告采用WORD格式,同时设计人还应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提供
各个标段施工招标用PDF电子版图纸)各一份。设计人应按照发出的技术联系单更新施工图设计,并
在工程交工时,提供全套的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审查勘察设计文件的具体范围: 设 计 提 交 的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 明 细 内 容 : 发 包
人 组 织 专 家 或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对 公 路 工 程[ 含 路 线 、路 基 、路 面 、排 水 、桥 涵 、栈 桥 、交 叉 、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 含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 绿 化 、 景 观 亮 化 、 环 保 、 机 电 等 ) 、 三 改 工 程 ]
等 的 工 程 勘 察 、初 步 设 计 、技 术 设 计( 如 需 要 )、施 工 图 设 计( 含 机 电 工 程 施 工 图 补 充 设
计 )、概 预 算 文 件 编 制 、施 工 招 标 用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施 工 专 用 技 术 规 范 编 制 、后
续 服 务 及 相 关 科 研( 如 需 要 )、专 题 报 告 等 有 关 项 目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费 用 分 担 原 则 :委 托
咨 询 单 位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 其 他 费 用 均 由 设 计 人 承 担 ( 如 报 告 审 查 、 勘 察 外 业 验 收 、
图 纸 审 查 、 专 题 技 术 论 证 会 、 会 务 费 、 专 家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 。
10.招标和施工期间配合
88
10.1 招标期间配合
10.1.2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所需的主要工程数量、工程说明、施
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
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10.2 施工期间配合
10.2.6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明确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后续服务负责人)、机构设
置、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核备;同时,自备满足生活、办公
需要的设施、设备及车辆,做好施工现场服务,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人设计代
表的出勤需进行考勤,常驻设计代表离开工地必须向发包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
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例外)。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1名,专业视项目
进度需要确定;设计代表处负责人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设计
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变更时,勘察设计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另行协商;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按
12.1.1.3规定
11.2 合理化建议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给予设计人如下奖励:本项目不适用。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暂定总价。
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变化,合
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建设项
目前期工作费,按照投标费率重新计算实际支付金额。实际支付金额=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建设项目
前期工作费×投标费率。(注:投标费率=经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报价/暂估建设项目前期
工作费 万元;按百分比表示,即%;保留一位小数)
如果最终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金额大于 万元的,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计算基数按
万元计取;如果最终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金额小于 万元的,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计算基
数按实际批复的金额计取;如果该实际支付金额超过经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报价,那么经
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报价为最终支付金额。
设计人编制前期专题报告或进行前期专题报告及景观亮化设计分包时,景观亮化设计、专题项目、
专题费用、拟分包单位及分包金额须报发包人报备。专题未实施或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专
89
家审查通过的,不予支付该专题费用。
因项目暂停或终止实施的,最终支付的勘察设计费按第12.1.1.3项进行调整。
12.1.1.1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按照第12.2.1项规定向设计人支付对应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不
含专题费)的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
至经调整的勘察设计费用的35%(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
(3)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后,支付至经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60%(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
(4)主体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
至发包人处,发包人土建施工招标完成并取得施工开工令之后,支付至经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65%
(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
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经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80%(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
(6)施工配合期支付经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费用的18.5%,按施工工期分年度支付,在各年度
末支付;累计支付至经调整后的勘察设计费用的98.5%(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
(7)本项目全部工程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余款项并退还质量保证金。
12.1.1.2本项目前期各项专题报告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各专题提交最终稿并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复后30天内支付对应已完成专题费用的100%。
以上各期发包人应付勘察设计人款项,如勘察设计人未按时提供收款发票的,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
款且不视为发包人付款违约。
12.1.1.3若非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终止实施,专题报告已通过批复的,支付该项费用的100%;初
测初勘(或详勘详测)工作内容未通过验收的,但设计人已按发包人批复的总体勘察设计大纲及外业勘
测与地质勘察指导书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终止实施的,按发包人确认的、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
量及相关成果报告支付费用。
若非设计人原因造成项目暂停,且设计人提出终止合同并与发包人协商同意后,按以下条款进行支
付:
①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暂停通知前,设计人未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的,发包人不再向设
计人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费用,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同时合同自行终止,
②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暂停通知前,设计人已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的但未获批复,则发
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20%(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并退还履约担保,同时合同自行终止,发包
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余款。
③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暂停通知前,初步设计已批复,但设计人未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的,则
发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40%(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并退还履约担保,同时合同自行终止,发
包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余款。
90
④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暂停通知前,初步设计已批复,且设计人已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送审稿的但未
获批复,则发包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的60%(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并退还履约担保,同时合同自
行终止,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余款。
⑤本项目施工图已批复且批复两年后仍未开工,则支付至经调整后的对应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的70%
(不含专题费,含预付款),并退还履约担保,同时合同自行终止,发包人不再向设计人支付余款。
在进行上述支付前,所有已完工作的书面计算书、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及相关评审
资料均应提交给发包人。
12.1.3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完成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
设计大纲、勘测勘察外业事先指导书、初测、初勘报告、定测、详勘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修正概算(如
需要)、分阶段施工图预算编制及全部基础资料、施工招标图纸(包括机电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工
程量清单、施工专用技术规范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
费用的10%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12.3 中期支付
12.3.1 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 :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
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延期支付1天, 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的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 / 。
2.4 费用结算
12.4.1 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和提交期限: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
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每 延 期 支 付 1天, 发 包 人 应 付 给 设 计 人 拖 欠 金 额 的 按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的违约金。
12.5 暂列金额
12.5.1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2 %。
12.6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1.5%。
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
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
14.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91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第(6)、(10)、(11)、(12)目细化为:
(6)设计人违反第4条及第10.2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设计人
员,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
算,或工程竣工决算超过施工图预算;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工程发生重(较)大设计变更,或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
任,单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合同价(不含100章及暂列金额)5%以上的;
(12)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导致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设计人发生第 14.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应限期改正,并课以违约金:对未按本合同规
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违约金;对未根据勘
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的,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对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
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一处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
b.设计人发生第 14.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的,发包人将有权
解除合同,并课以设计人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责
令改正,并视情况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2%的违约金。
c.设计人发生第14.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
报告、深化初步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所需的资料(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
的除外),每延期1天课以签约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延期超过60天
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d.设计人发生第14.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设计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
同规定及有关法律处理。
e.设计人发生第 14.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
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每延期 1 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的违
约金,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延期超过 60 天时,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f.设计人发生第 14.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更换项目负责人课以 20 万元的违约金,各分项
负责人每更换 1 人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
设计代表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
每天课以违约金 3000
元/人;设计代表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形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
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
g.设计人发生第 14.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每发生一次,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的
违约金。
h.设计人发生第14.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
场的,每1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完成变更设计的,每延期1天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累计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92
i.设计人发生第 14.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发包人
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j.设计人发生第14.1.1(10)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包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要求
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或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无论发包人是
否要求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或终止设计合同,发包人均将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
还将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情况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最高上限不超过勘察
设计签约合同价的10%。
k.设计人发生第 14.1.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设计人应无条件及时完成该设计变更,不得向
发包人提出补偿费用的要求,同时发包人还将向设计人课以该变更工程量造价 5%的赔偿金,但最多
不超过勘察设计签约合同价的 10%。
l.设计人发生第 14.1.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
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
赔偿金;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
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设计费的赔偿金,同时课以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10%的违
约金,并报请有关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所有违约金在设计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时,违约金将在设计人勘察设计
费中扣除,赔偿金在设计人勘察设计费中扣除。
14.2 发包人违约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a、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除应
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15.争议的解决
15.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9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94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 对该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发包人和
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
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人有关人员投入的承诺;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
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勘察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 元),专题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专题报告费用明细详见合同附表),
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项目负责人: 。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设 计 人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工 程 的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 包括 。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设计人计划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勘察设计通
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为准。勘察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本协议书在设计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设计人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10.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
95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6
附表
专题报告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人民币)
编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费用
1
总额
1
2
总额
1
3
总额
1
4
总额
1
5
总额
1
6
总额
1
7
总额
1
8
总额
1
9
总额
1
10
总额
1
11
总额
1
12
总额
1
13
总额
1
14
总额
1
合计
97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
同。
1.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
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
安排个人勘察设计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98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
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
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勘察设计合同失效日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设计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99
附件三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路线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路基路面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桥梁分项负责人
1
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担任过主跨跨径 280 米及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的斜拉桥设计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分项负责人。
交通工程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机电工程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绿化景观工程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5 年及以
上勘察设计相关工作经验,承担过 1 条里程在 3 公里及以上的新建
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公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任务。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1
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证书(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类别:公路工程)。
后续服务工作负责人
1
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桥梁分项负责人担任。
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
标段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
消其中标资格。
100
附件四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设计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
称) 的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设计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
此签订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本项目
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及以上。
第二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责任人 。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勘察设计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
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
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甲方应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
乙方有与本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设计时间。
(三)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和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四)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五)甲方在开工前应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图审查和设计交底,交、竣工验收应邀请乙方参加。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包或违
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三)乙方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成果必须
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四)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101
3.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必须保证公路或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同时,
应满足本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5.设计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等,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
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乙方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具备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建立完整的设计文
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负责人,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六)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并在开工前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
(七)乙方应及时参加交、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四、六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
自签署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第八条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的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 份,合同各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需要各自需要复印,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102
附件五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设计人名称,
以下简称“设计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的投标。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
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①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
陈述理由。
4. 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①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
(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
(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设计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且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103
附件六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
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
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设计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4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05
发包人要求
一、勘察设计要求
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椒江大桥改扩建工程起点顺接常台高速南延章安枢纽兼落地互通,路线向南采用两
侧新建方式跨越椒江,路线终点在 321 省道处与台州大道快速路顺接,路线全长约 5 公里。全线与 203
省道采用上下层方案,设置互通 2 处(章安半菱形互通、321 省道半菱形互通)。建安费估约 26.94
亿,总投资估约 33.9 亿。
本项目采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
度 80km/h。
2.勘察设计范围、内容及质量要求
招标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含路线、路基、路面、排水、桥涵、栈桥、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
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绿化、景观亮化、环保、机电等)、三改工程]等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含机电工程施工图补充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施工招标用图
纸和工程量清单、项目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编制、后续服务及相关科研(如需要)、专题报告等全部工
作。
本项目的各项专题,包括但不限于 等相关报告编制和报批。
质量要求:设计工作综合评价分值 90 分及以上。
二、适用规范标准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
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
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
或发包人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
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
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JTJ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JTJ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2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规范》
5.(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21) 《公路桥梁抗震性能评价细则》
6.(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7.(JTG 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06
8.(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9.(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0.(JTG C30-2015)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1.(JTG 3430-202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2.(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3.(JTG/T D21-2014)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14.(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5.(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6.(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7.(JTGT 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8.(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9.(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20.(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21.(JTG 3363—2019)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2.(JTG D64—2015) 《公路钢结构桥梁设计规范》
23.(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4.(JTG/T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25.(JTG/T 3310—2019)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26.(JTG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27.(JTG 2120—2020)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28.(GB 50162-9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9.(交公路发〔2007〕35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30.(JTG 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1.(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2.(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3.(JTG-T 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4.(建标〔2011〕124号)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5.(CESC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36.(YD 5102-2003)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7.(GB51158-2015)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8.(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39.(GB50689-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40.(GB/T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41.(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2.(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107
43.(IEC60747-9)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4.(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5.(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6.(YD 2001-1992)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7.(YD 5121-2010) 《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48.(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
49.(JTG/T C10-2007) 《公路勘测细则》
50.(GB/T 20257.1-2007) 《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51.(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52.(CH 1003-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53.(CH 1002-95)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
54.(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上述规范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三、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适用规范标准”的基础
上,补充以下勘察设计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1.《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2.《公路工程节能规范》(JTG/T2340-2020)
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JTG B02-2013)
4.《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JTG E41-2005)
5.《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3222-2020)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 99-1998)
8.《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50374-2018)
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17)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
11.《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2-2013)
12.《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JTG/T 3334-2018)
13.《公路工程特殊结构桥梁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15]69 号)
14.《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15.《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2017)
16.《公路桥梁抗风设计规范》(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18)
17.《公路桥梁景观设计规范》(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18)
18.《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
19.《公路钢桥面铺装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开通会员可解锁*19)
108
20.《公路钢混组合桥梁设计与施工规范》(JTGT D64-01-2015)
21.《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CJJ/T 111-2006)
2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23.《锌-5%铝-混合稀土合金镀层钢丝、钢绞线》(GB/T 20492-2019)
24.《锌铝合金镀层钢丝缆索》(GB/T 32963-2016)
25.《耐候结构钢》(GB/T 4171-2008)
26.《公路桥梁钢结构防腐涂装技术条件》(JT/T 722-2008)
2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2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
30.《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2019 )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3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33.《浅层地震勘查技术规范》(DZ/T 0170-1997)
34.《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
35.《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2013)
36.《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GB/T 50585-2019)
3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
3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4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4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2015 年版)》(GB 50010-2010)
4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 年版)》(GB 50011-2010)
以下为浙江省地方标准和有关要求:
1.《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 836-2011)
2.《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技术要求》(DB33/T 747-2009)
3.《公路绿化设计规范》(DB33/T 2062-2017)
4.《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33/T 1065-2019)
5.《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规范》(DB33_T 904-2021)
6.《旋转式防撞护栏设置规范》(DB33/T888-2020)
7.《公路钢板混凝土组合梁桥设计规范》(DB33/T2283-2020)
8.《公路工程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DB33/T 999-2016)
9.《公路边坡植被防护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B33_T 916-2014)
10.《公路工程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DB33_T 996-2015)
12.《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技术要求》(DB33_T 747-2009)
109
12.《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技术规范》(DB33_T 857-2012)
13.《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系统技术要求》(DB33_T 945-2014)
14.《蓄能自发光交通标识设置技术规程》(DB33_T 975-2021)
15.《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_1067-2010)
16.《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技术要求》(DB33_T 2047-2017)
17.《智慧高速公路建设指南(暂行)》(ZJ_ZN 2020-01)
18.《浙江省公路桥梁台背填筑设计与施工要点》(浙交〔2019〕122 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软土地基勘察设计与施工管理的意见》 (浙交〔2018〕
108 号)
2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 33/1036-2021)
21.《2020 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上述规范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设计人自备的勘察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设计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实际需要:
(1)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
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2)自行搜集或购买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
明等设施);沿线供电资料;沿线管线资料;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相关路网的管
理运营体制资料;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11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1
浙江省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12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表
七、承诺函
八、其他材料
113
一、投标函
(招标人全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
第 号至第 号)后,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4. 质 量 要 求 : , 安 全 目 标 :
, 勘 察 设 计 服 务 期限: 。
5. 如由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
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勘察设计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
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8.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年 月 日
114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11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16
三、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
加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
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
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
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
量的
%;(成员一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总工程量的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允许以纸质签署盖章扫描上传,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章可以单位公章代替,法定代
表人电子章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
117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此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或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的扫描件(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系统办理的工程
保函除外)。
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只要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系统水印
的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企业信用报告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118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
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勘察设计任务
分包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
比例(
%)
备注
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
写“无”。
拟分包工作量合计比例(
%)
119
六、资格审查表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勘察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帐户帐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投
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 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0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21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项目等级
项目总投资
合同价格
承担的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描述
备 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项目完成情况:根据先后顺序分为“初步设计已批复”“施工图设计已审批”等不同阶段,投
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填报。
3.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
料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2
(四)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1.近一年(2024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无
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
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工程
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或未构成犯罪的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
为准,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时间为准);
3.近三年(2022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
人有无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问
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或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挂
牌督办的;
4.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 项情
形;
5. / 。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23
(五)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
书名称
技术职称
学 历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
职
工作年限
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承担的任务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24
(六)诚信系统信息表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资质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承诺向社会公开信息
(填是或否)
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准)
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
(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有效的信用评价结
果为准)
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中,投标人拟委任主要人员信息公开情况
人员
姓名
是否在信息系统中公开
(填是或否)
备注
项目负责人
(职称证信息)
本表后附查询结果打印件
注:上述人员未填写或未附查询结果打印件视为未公开。
125
七、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若我方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分项负责人(如有)均为我方自有人员,并已按相关规
定缴纳社保。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
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
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6
诚信投标承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参与本次投标,没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给招标人
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27
八、其他材料
128
浙江省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29
目 录
九、技术建议书
130
九、技术建议书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2.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3.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4.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5.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6.其他建议
(附必要的图纸)
131
浙江省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32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33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
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
工作。
2.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34
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一)报价清单说明
1..设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办法、示例等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开展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将勘察设计费计入相应的报价
项目中。“报价清单汇总表”所列的报价,应包括测量、勘察、测试、设计、专题研究等为完成本招
标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的一切费用,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勘察设计费和后续服务费(招标配合与
施工配合)、与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的各种会议的会务费以及设计人自行委托咨询的咨询费、利润、
税金等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2.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工作内容,按照表格格式详细填写,以免遗漏或有误。投标人没有报
价的项目,招标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凡清单项目中未包含的但在
勘察设计中又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包含在清单各项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 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报价应以人民币为单位。
4.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暂定总价。
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按照投标费率重
新计算实际支付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投标费率。(注:投标费率=经算术性
修正后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报价/暂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万元;按百分比表示,即%;保留一位小
数)
如果最终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金额大于 万元的,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计算基数
按 万元计取;如果最终批复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金额小于 万元的,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计算基数按实际批复的金额计取。
如果该实际支付金额超过经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部分投标报价,那么经算术性修正后勘察设计
部分投标报价为最终支付金额。
5.专题报告费用报价,由投标人在“专题报告费用报价清单表”中填报“投标费率(%)”和“专
题报告费用报价(结转至报价清单汇总表)”;结算时,根据投标费率,计算各项专题报告结算费用,
公式为:各项专题报告结算费用=各项专题报告费用×中标人的投标费率。
135
(二)报价清单汇总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费用合计
备注
1
勘察设计费用
序号 1.1+序号 1.2
1.1
公路工程勘察
1.2
公路工程设计
2
专题报告费用
见附表
3
合计
序号 1+序号 2
4
暂列金额
序号 1×2%
5
投标报价总计
序号 3+序号 4
注:专题费用报价见附表。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136
附表
专题报告费用报价清单表
单位:元(人民币)
编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费用
备注
1
专题报告
1.1
总额
1
1.2
总额
1
1.3
总额
1
1.4
总额
1
1.5
总额
1
1.6
总额
1
1.7
总额
1
1.8
总额
1
1.9
总额
1
1.10
总额
1
1.11
总额
1
1.12
总额
1
1.13
总额
1
1.14
总额
1
2
合计金额
3
投标费率(%)
%
4
专题报告费用报价(结转至报价清单汇总表)
序号 2×序号 3
注:投标人仅填写“序号3”和“序号4”的费用;各项专题报告结算费用=各项专题报告费用×
中标人的投标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