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388号滨江·阳光水岸1-8号楼共76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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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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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388号滨江·阳光水岸1-8号楼共76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GXCQJY2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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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报名网址:https://ljs.gxcq.com.cn/#/projectPkg/76bc616f750f428ca84027040403ec26.html

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388号滨江·阳光水岸1-8号楼共76间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6-355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挂牌起始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截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388号滨江·阳光水岸1-8号楼共76间商铺,标的现状均为毛坯、空置状态,具体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本次招租资产均按现状招租,租赁场所的状况以招租公告和现场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挂牌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基本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报名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租赁面积等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表示认可,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广西交易所集团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元/㎡·月

经营范围

租期(年)

租金递增方式

竞租保证金(元)

备注

1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1 号商铺(外铺)

83.20

20

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除外,同时不得经营和生产化学、化工类项目,不得经营散发刺鼻性气味等影响周边单位及生活区的正常工作、生活的经营项目。

业态规划:

(1)特殊业态:养老、医疗、托育托管、教育培训、社区食堂、生鲜超市等业态,以及与集团内部单位、国企、事业单位、政府单位合作的业态等;

(2)连锁品牌:国内知名连锁品牌(如:海底捞、奈雪的茶、喜茶等)、国际知名连锁品牌(如:星巴克、必胜客、麦当劳、肯德基、哈根达斯等);

(3)常规商业业态:餐饮、休闲娱乐、康体保健、办公、体育健身、零售、生活服务等。

不超过7年(含7年,含合计不超过12个月的装修期及市场培育期)

前3年租金标准按照成交价格执行,第4年递增3%,自第4年起,每3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周期内租金价格不变,每个租赁周期的租金单价在上一个租赁周期租金单价基础之上递增3%。

5,000.00

2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2 号商铺(外铺)

41.00

20

2,000.00

3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3 号商铺(外铺)

65.12

20

5,000.00

4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4 号商铺(外铺)

71.43

20

5,000.00

5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5 号商铺(外铺)

78.53

20

5,000.00

6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6 号商铺(外铺)

51.59

20

5,000.00

7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7 号商铺(外铺)

40.65

20

2,000.00

8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08 号商铺(外铺)

62.12

20

5,000.00

9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0 号商铺(外铺)

33.38

20

2,000.00

10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2 号商铺(外铺)

31.11

20

2,000.00

11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3 号商铺(外铺)

35.68

20

2,000.00

12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4 号商铺(外铺)

53.22

20

5,000.00

13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5 号商铺(外铺)

71.94

20

5,000.00

14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6 号商铺(外铺)

76.08

20

5,000.00

15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7 号商铺(外铺)

88.90

20

5,000.00

16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18 号商铺(外铺)

31.10

20

2,000.00

17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23 号商铺(内铺)

47.54

12

2,000.00

18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一层 124 号商铺(内铺)

72.43

12

2,000.00

19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二层 201 号商铺

309.70

10

10,000.00

20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二层 202 号商铺

364.50

10

10,000.00

21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二层 203 号商铺

913.06

10

20,000.00

22

滨江·阳光水岸1-2 号楼二层 204 号商铺

417.03

10

10,000.00

23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1 号商铺(内铺)

31.83

12

2,000.00

24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3 号商铺(外铺)

46.86

20

2,000.00

25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4 号商铺(外铺)

33.40

20

2,000.00

26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5 号商铺(外铺)

31.62

20

2,000.00

27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6 号商铺(外铺)

31.12

20

2,000.00

28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7 号商铺(外铺)

88.95

20

5,000.00

29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8 号商铺(外铺)

82.94

20

5,000.00

30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09 号商铺(外铺)

63.47

20

5,000.00

31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0 号商铺(外铺)

87.04

20

5,000.00

32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1 号商铺(外铺)

31.65

20

2,000.00

33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2 号商铺(外铺)

26.44

20

2,000.00

34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3 号商铺(外铺)

26.44

20

2,000.00

35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5 号商铺(外铺)

48.82

20

2,000.00

36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6 号商铺(外铺)

87.31

20

5,000.00

37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7 号商铺(外铺)

52.41

20

5,000.00

38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一层 118 号商铺(外铺)

58.42

20

5,000.00

39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二层 201 号商铺

135.42

10

5,000.00

40

滨江·阳光水岸3-4 号楼二层 202 号商铺

752.75

10

20,000.00

41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01 号商铺

53.11

12

2,000.00

42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02 号商铺

29.33

12

2,000.00

43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07 号商铺

72.85

22

5,000.00

44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08 号商铺

100.77

22

10,000.00

45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09 号商铺

96.98

22

10,000.00

46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一层 110 号商铺

85.47

22

10,000.00

47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二层 201 号商铺

370.17

10

10,000.00

48

滨江·阳光水岸5 号楼二层 202 号商铺

342.74

10

10,000.00

49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01 号商铺(内铺)

58.62

12

2,000.00

50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02 号商铺(内铺)

68.36

12

2,000.00

51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03 号商铺(内铺)

39.98

12

2,000.00

52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14 号商铺(内铺)

68.41

12

2,000.00

53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19 号商铺(外铺)

34.14

20

2,000.00

54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0 号商铺(外铺)

101.07

20

10,000.00

55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1 号商铺(外铺)

62.51

20

5,000.00

56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2 号商铺(外铺)

45.28

20

2,000.00

57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3 号商铺(外铺)

48.9

20

2,000.00

58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4 号商铺(外铺)

80.19

20

5,000.00

59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5 号商铺(外铺)

62.93

20

5,000.00

60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6 号商铺(内铺)

93.11

12

5,000.00

61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7 号商铺(内铺)

49.99

12

2,000.00

62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8 号商铺(外铺)

69.6

20

5,000.00

63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29 号商铺(外铺)

70.47

20

5,000.00

64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30 号商铺(外铺)

60.46

20

5,000.00

65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31 号商铺(外铺)

58.94

20

5,000.00

66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32 号商铺(外铺)

48.9

20

2,000.00

67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33 号商铺(外铺)

48.9

20

2,000.00

68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一层 134 号商铺(外铺)

65.21

20

5,000.00

69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1 号商铺

244.92

10

10,000.00

70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2 号商铺

372.48

10

10,000.00

71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3 号商铺

256.38

10

10,000.00

72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4 号商铺

288.45

10

10,000.00

73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5 号商铺

342.69

10

10,000.00

74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6 号商铺

549.8

10

10,000.00

75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7 号商铺

393.98

10

10,000.00

76

滨江·阳光水岸6-8 号楼二层 209 号商铺

451.15

10

10,000.00

备注: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加而调增或调减。

2.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竞租保证金对应每一个标的,报名时必须将意向标的序号填写清楚。

3.装修期和市场培育期合计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具体根据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及承租面积大小做如下区分:

(1)养老、托育托管、社区食堂、生鲜超市:装修期≤6个月,市场培育期≤6个月;

(2)其他商业业态:(X为承租方承租面积大小)X<100㎡,装修期≤1个月,市场培育期≤2个月;100㎡≤X<500㎡,装修期≤3个月,市场培育期≤3个月;500㎡≤X<1000㎡,装修期≤4个月,市场培育期≤4个月;装修期及市场培育期采取租金优惠政策,如:假设装修期6个月,市场培育期6个月,合计12个月,则租期内前两年按租金单价的50%收取。

(3)餐饮业态专项约定:意向承租方若经营餐饮业态,需自行增设符合环保及运营要求的排烟管道,增设方案须提交出租方审核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向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合法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安装。基于餐饮业态排烟管道增设及相关配套装修的特殊性,其装修期可在对应面积段常规装修期标准基础上延长2个月(延长后装修期仍需符合本方案中装修期与市场培育期合计不超过12个月的总要求)。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市地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33号33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凯

注册资本

2002.9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开通会员可解锁*202051

经营规模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价格说明

每平方米月租金单价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租赁保证金按成交价1个月标准收取。

租金支付方式

根据出租实际情况,不低于押一付一的标准支付(具体详见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

不超过7年(含7年,含合计不超过12个月的装修期及市场培育期)。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竞租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不良经营记录;意向承租人依法依规在中国境内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记录,没有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3.意向承租方与出租方曾经或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或被列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竞价黑名单的不得参与。

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本企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曾经或现在与出租方不存在法律诉讼纠纷、没有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违约记录、未被列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名单的承诺文件;

6.税务部门开具的无欠税证明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8.标的状况确认书;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采取“问题整改后交付”的方式,出租方在交铺前完成商铺玻璃大门、排污管等破损设施的整改工作及各商铺的清洁工作,确保交付资产达到基本使用标准,交付时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明确资产实际状态。

3.承租方的经营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环保、卫生、噪声等的各项管理规定,达到国家绿色环保标准,不得干扰周边单位及住宅区的正常活动。

4.租赁标的物按照竣工验收标准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一经报名竞价,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租赁条件、装修、改造事项及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

5.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以按照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需报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如装修工程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标准,还需按规定取得相应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如需进行内部结构改造或装修,必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改造方案及施工图纸,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报当地住建、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合法施工许可后方可实施。严禁承租方擅自拆除承重墙体、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危及或损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占用公共部分和消防通道,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如承租方未按要求恢复原状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要求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承租方在装修施工期间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承租方违规施工,有权立即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租金照常计算,若因违规施工导致房屋结构受损或产生安全隐患,承租方需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及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6.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标的整体转租或转让。

7.租赁期间(含装修期)承租方应承担物业水电费和物业水电公摊费用。物业水电使用实行分表计量按价计费,水电费公共分摊包括:物业的专用变电器变损、供电线路损耗、公共照明、消防用电(水)、绿化用水等水电费。

8.承租方如需在租赁标的物外设置牌匾、广告、空调的,应自行办理报批手续,通过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审批。其次,室外安装广告招牌、店名牌匾等应符合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如因此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与后果。

9.承租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承租场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承租场所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0.由承租方负责承租租赁物“门前三包”。“门前三包”责任范围:从租赁物(店铺、门前)门前至路缘石边的整个区域的卫生、秩序、路树、绿化带(池)、车辆停放等。

11.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拆除、损毁租赁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改变租赁标的物的主体结构,不得随意加建、新增、拆除构建物。

12.经营范围仅限定为规划用途,如承租方用作其他用途的,须先行咨询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途变更,未取得用途变更许可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租赁合同无效。

13.租赁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如需改变租赁用途,须提前十五日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后方可按同意的内容加以改变。涉及变更租赁用途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承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自行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14.租期届满、因任何事宜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出租方有权自租期届满、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交还租赁标的时应带走自有物品,但承租方不得恶意破坏租赁物内已有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添附于该物业内的水电线路、天花板、地板、隔墙、玻璃门窗、各种装饰等),否则承租方须承担对破坏受损租赁物进行恢复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如果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改变该物业主体结构的,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以及对租赁物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5.关于租赁物业在租期内销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人放弃优先承租权,由出租方根据南宁市国资委和南宁威宁集团资产出租的相关规定开展资产的出租工作。

16.物业管理费:2.5元/平方米·月,(最终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准),由承租方按月向滨江·阳光水岸物业服务中心支付。

17.装修押金:按租赁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18.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1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2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保证金详

细情况

交纳金额元)

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交纳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 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 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 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 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账 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潘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9377187706

*开通会员可解锁*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交易机构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官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为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承诺书.docx 附件:6-2租赁合同范本.docx 附件:竞租申请与承诺书.docx 附件:竞租申请与承诺书.pdf 附件:标的状况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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