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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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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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稷山县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稷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统筹考虑辖区人口规模、地理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六条 为了满足新形势下的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上级文件要求的变化,稷山县烟草专卖局可对辖区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规划方式:以稷山县辖区行政区域划分,将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市场区域、乡镇市场区域、农村市场区域及功能性市场区域四种市场区域单元,城区及乡镇市场区域按照间距控制的布局模式,农村市场区域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数量+间距”控制的布局方式,功能性市场区域按“数量+间距、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单独布局规划。

  第八条 城区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城区市场区域单元内,以主要街道、一般街道、城区巷道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一)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行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行距离不低于80米;

  (三)城区巷道(城区除主要街道及一般街道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城区巷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九条 乡镇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乡镇市场单元内,以主要街道、一般街道、乡镇巷道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一)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二)乡镇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80米;

  (三)乡镇巷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

  第十条 农村零售点规划标准:

  稷山县辖区内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行政村人口除以400后不足400人按400人计算。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其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辖区内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业态类型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间距设定为200米。

  第十二条 功能性区域市场按“数量+间距、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一)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辖区内,按照每5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对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数量低于50个的集贸市场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星级旅游景区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区域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的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设有门岗、院墙或其他固定明确的边界),按小区常住户数进行设置,每500户可设一个零售点,低于50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30米;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的零售点(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划执行;

  (四)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含住宿及餐饮的酒店客房数量100间以上、台球厅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KTV经营总面积2000平米以上,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政府设定的工业园区(翟店工业园区、西社工业园区)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区内附属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工业园区辖区、厂区外道路的零售点参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划标准设置;

  (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度假村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划第八条间距及第十条、十一条零售点规划标准要求,设置零售点可适度放宽间距距离标准:

  (一)特殊群体,无涉烟违法记录,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弱势群体,在首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享受以下优抚政策:

  1.因公致残退役军人(在退伍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七十;

  2.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公民(智力残疾、精神残疾除外)(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三)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在情形发生6个月内,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三十;

  (四)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在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本合理布局距离设定要求上可减免百分之十;

  以上情形对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划等不得放宽。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一)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以外类型经营主体的(享受优抚政策申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继承改变经营主体的;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及网络故障、撤县改区行政区域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2.法院裁判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烈士遗属及病故的现役军人遗属(遗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或者无人销售等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位于儿童乐园、托幼机构(含幼儿园)、少年宫、图书馆(室)、科技馆(室)、美术馆、游乐场(馆)等主要服务未成年人的区域;

  7.居民住宅楼、公寓楼内部。居民住宅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的,小区内居民住宅一层房屋产权改为商业性质且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内部通行道路的,公寓楼一层房屋进出口通道直接面向市政规划道路或内部通行道路的除外;

  8.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划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因素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九)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燃气、化工、烟花爆竹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含内部)”,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进出通道口(指可供师生进出的所有门,含正门、侧门等)的两者门中心延伸一段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延伸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道路同侧的,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门中心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门中心;其余情形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门中心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门中心,测量两点之间的距离。上述机构及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新申请的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主要街道、一般街道和城市巷道的“间距”、“距离”,是指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即依交通法规的可合法步行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的距离数值,在各种方法所得的距离数值中取最小值为最终距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社区办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城镇主要街道判定标准:建筑物相连,交通标志线齐全并设有路灯,人口相对集中;城镇一般街道判定标准:属于城区规划范围内但两侧建筑物断续不相连,交通标志线齐全并设有路灯,人口相对分散;城镇巷道:稷山城镇除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以外,均为其他巷道。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减免”均包含本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实施,原《稷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稷烟专〔2024〕0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稷山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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