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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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各参建单位、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补齐管理短板、填塞监管漏洞、规范专项验收工作,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各项节能降碳、绿色建造要求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现就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明确法定地位。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的硬性前置必备条件。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自建住宅除外)必须按规定开展专项验收。任何单位不得简化程序、规避验收、先竣工后补验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未进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或者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明确执行标准。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现行规范及项目批复要求实施验收。项目前期确定的节能参数、绿色建筑星级、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设计变更及施工图审查手续,且标准不得低于原要求。项目可按单体、标段分批组织验收。

3.明确职责及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牵头专项验收工作,负责资料汇总、现场组织、问题整改督办。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完善施工记录、监理日志、检测报告、隐蔽工程资料,配合现场核查,及时整改各类质量问题。设计单位:负责核对现场施工与设计文件一致性。质量监督服务部门:为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现场监督,监督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监督管理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综合验收的备案登记。各县(市)、经开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备案登记。

4.完善验收要求。一是规范使用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文书。依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规程(DB21/T3284-2020),完善使用2026版本《锦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锦州市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二是规范使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为统一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检测项目、填写格式,规避验收尺度随意、记录填写混乱、内容不全,使节能、绿色建筑施工验收标准化,依据GB50411-2019、GB50300-2013以及绿色建筑相关规范,统一规范使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2026版)》(详见附件)。三是实施“一楼一牌”制度。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关于印发<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一楼一牌”设置工作指引>的通知》精神(整治专函〔2025〕19号),全市新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实施“一楼一牌”制度,即在建筑楼栋主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造信息及安全风险公告牌》(详见附件)。未按要求设置《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造信息及安全风险公告牌》的,不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

5.规范办理流程。一是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流程。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组织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报请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即: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的专项验收,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时,应邀请建设主管部门进场现场监督验收,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合格后报请建设主管部门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登记。二是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备案登记流程。工程项目自检合格→梳理汇总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卷宗资料→报请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备案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即:工程项目整体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组卷提请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验收备案登记(分部工程验收备案登记可与工程项目验收备案登记一并提出),经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并备案登记的项目,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项目五方验收意见),不合格项目列明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复查合格方可销号。未通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和专项验收备案登记的项目,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附件:1.《锦州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2.《锦州市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

3.《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造信息及安全风险公告牌》;

4.《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5.《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注:以上附件电子版请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下载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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