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苏相合作区)
发布时间:
2025-11-05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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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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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hudidi@sipac.gov.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1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技术改造项目

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湖村荡路36号

福沃克汽车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对现有汽车用橡胶零配件、橡胶金属结合件生产项目技术改造(新增涂油、烘干工艺并对修边工艺机械化升级),技改后年生产减震衬套和液压减震衬套5300万套(技改前后产能不变)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排放,现有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从严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2间接排放限制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涂油卷圆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危险废物为:废油瓶、冷凝废液(900-249-08),废活性炭(900-039-49),依托现有139.2m2危废仓库贮存,危废仓库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橡胶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150.36m2一般固废仓库贮存,一般固废仓库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 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2

苏州港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笔记本电脑配件、汽车配件和通讯设备配件产品技术

改造项目

苏州市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街道湖村荡路32号

苏州港旺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增部分设备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后年产通讯设备配件45万件(增产15万件)、汽车配件120万件(增产40万件)、航空零部件1.5万件(增产0.5万件)、电脑配件45万件(增产15万件)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现有废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冲压废气经排风罩收集、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去毛刺废气经设备自带湿式除尘装置处理后与现有项目喷砂粉尘一起经“布袋+湿式除尘”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清洗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CNC加工废气经移动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900-006-09),废清洗剂(900-404-06),废压板油、废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废油桶(900-249-08),废包装桶(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依托现有8m2危废仓库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边角料、废塑料、废纸箱、含尘废渣、废布袋、废锂电池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依托现有30m2一般固废暂存区贮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分别以1号厂房、2号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 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3

苏州慷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用端子、线束及PCBA模块扩建项目

苏州市漕湖街道春耀路18号3E数字智造园三期D3栋一楼

苏州慷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新增生产480母端子5760万件、6.3母端子1440万件、线束及PCBA模块6.6万件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设单位须加强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擦拭废气、焊接废气、注塑成型废气、点胶废气均须经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房四周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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