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9-29
发布于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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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65768092  邮箱:xcjkqahj@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1

圣灌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建生产高端数字化制药装备及软件开发控制系统项目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桥街道冶长泾北、谈浜河西

圣灌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科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年生产高端数字化制药装备产品300套、智能化成套机电控制系统及SaaS数字云平台软件开发300套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中的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不含氮磷的调试废水一起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工序废气通过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细金属导线、废切削液(900-006-09),废油泥(900-200-08),废润滑油、废油桶(900-249-08),废切削液桶、废抹布手套、废油雾净化器滤芯(900-041-49),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项目实施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金属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模具(900-001-S17),塑料边角料、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900-003-S17),自来水水垢、废滤芯、布袋及粉尘(900-099-S59),木材边角料(900-009-S17)。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0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厂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2

苏州市兴骏建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生产医疗器械零部件、宠物用品、模具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富元路588号

苏州市兴骏建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科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年产牙科医疗器械零部件3000万件、采血器医疗器械零部件1500万支、宠物牵引绳60万根、模具120套(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塑成型、模具保养、喷码、印刷、烘干工序废气经1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TVOC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苯乙烯和甲醛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凹版(900-253-12),含油废金属屑、废切削油、废切削液(900-006-09),废弃包装物、含油墨废品、废抹布手套、废油雾净化器滤芯(900-041-49),废火花油、含油废包装桶(900-249-08),含油金属边角料(900-200-08),含油废滤网(900-213-08),废液压油(900-218-08),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6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项目实施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废包装材料、塑料边角料、废塑料残渣(900-003-S17),金属边角料、废模具、废砂轮片(900-001-S17),废织带(900-007-S17),自来水水垢(261-011-S16),不合格品(900-001-S17、900-003-S17)。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4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3

苏州新恒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生产水冷散热器、油冷散热器、中冷散热器及散热器总成项目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永吴路40号1号厂房

苏州新恒腾传热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大研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生产水冷散热器、油冷散热器、中冷散热器及散热器总成项目(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的除外)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一泓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热除油工艺废气、热除油工艺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钎焊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氧化铝过滤器处理后通过20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氟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烘干工艺天然气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通过20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倒角产生的颗粒物经湿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方可无组织排放,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经移动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方可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氟化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A.1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清洗废液(336-064-17),废油(900-249-08),废滤袋(清洗过滤)、废氧化铝滤料、废包装、废油桶、废滤网(900-041-49),炉渣(900-047-49),废油脂(900-007-09),含油废液(900-005-09),废含油边角料(900-006-0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16m2(12m2+4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项目实施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边角料、不合格品(900-002-S17),废包装材料(900-003-S17),废焊材、废滤袋(移动除尘器)、废滤膜滤芯、废渣(900-099-S59),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4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4

苏州淞桦航空装备有限公司新建生产研发航空器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件和复合材料桨叶项目

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澄阳街道康元路777号2号楼1层

苏州淞桦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杜班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年生产研发复合材料桨叶样件5000件、航空器碳纤维复合材料结构件样件5000件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城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注胶、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900-039-49),废包装桶(900-041-49),废润滑油(900-016-13)。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5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项目实施后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预制体边角料、边角料及碎屑、不合格品(900-011-S17),废滤袋、除尘器集尘(900-009-S59),废包装袋(900-003-S17),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5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在该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前,按《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DB32/T3795-2020)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编制,明确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频次、培训演练等具体实施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按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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