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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公示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国道G235线大埔银村至明新段灾毁恢复重建工程.pdf |
梅环埔审【2026】2号 |
2026/2/27 |
大埔县公路事务中心 |
湖寮镇山子下村大沙坝(县城工业小区)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邮编:514000
联系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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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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