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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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5-06
发布于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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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各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开通会员可解锁*《湖州市住宅品质提升管理规定》(湖建发〔2026〕1号)发布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更好地响应省市有关政策、加大推广实施力度、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特对其中的部分条款作补充说明,具体如下:

一、关于2.0.2条。符合本条的相关建筑,建筑面积需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房产测绘报告中单列。

二、关于2.0.3条。为积极响应“土方减量化”要求,单层地下室面积大于净用地面积1/2的,即可适用本条。符合本条的停车区域在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具体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房产测绘报告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单列,不纳入地上总建筑面积指标、停车配建指标计算基数和物业用房配置面积计算基数。该停车区域的停车位参照地下车位办理登记。

三、关于2.0.6条。符合本条的“额外增加具有公益属性的特色公共服务与体育活动设施用房”,建筑面积需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房产测绘报告中单列,不纳入停车配建指标基数。

四、关于2.0.7条。符合本条的“利用架空层作为公益性用房”,视作有效架空,且符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J33/T 1152-2025)5.3.14条第1款的,不计建筑面积。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中应注明“架空层(公益性用房)”或“架空层(公共体育设施)”。

五、关于2.0.8条。符合本条的“小区门厅”,建筑面积需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房产测绘报告中单列,不纳入停车配建指标基数。

六、关于3.3.4条。毗邻铁路、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轨道交通、四级及以上航道等,为减少噪声影响,改善居住品质,鼓励设置封闭式阳台,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委会审定同意的居住项目;或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鼓励采用封闭式阳台”的居住项目,住宅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阳台总和占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9%时,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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