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竞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两处房产承租权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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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9
发布于
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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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产承租权转让公告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上午9时在“权益云”交易平台(https://www.unibid.cn/)公开转让下列房产承租权,租期三年:1、明山区北光路29号原特平街2#房屋,面积约;32㎡,转让底价:21024元/年;2、平山区平顶山原公安通信楼房屋,面积约;274㎡,转让底价:*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年。欲竞买者请持相关证件及转让底价20%的竞买保证金到本公司报名并办理参与竞买的手续。展示、报名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5日17时止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3楼 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有的房屋,并委托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溪润溪产权”)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房屋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溪润溪产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6.我方承诺,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同意依据本溪润溪产权相关规定,接受其做出的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房屋出租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

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注册地(住所)

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叶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济性质

行政机关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1210500MB1529109H

所属集团

联系人

赵慧星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

出租房屋

基本情况

标的所在地区

辽宁 本溪

坐落位置

标的1:明山区北光路29号原特平街2#房屋承租权;标的2:平山区平顶山原公安通信楼承租权

不动产权证号/房产证号

房屋使用现状

空置□ 自用□ 出租☑

建筑面积

目前用途

装修水平及附属设施

以标的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须现场踏勘后确认

标的亮点

□商业区 £周边地铁 ☑交通便利 □精装房 £独栋 □物业管理 □电梯 □配套成熟 □带停车场 □毛坯房

内部决策

情 况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A.股东会决议 □B.董事会决议 □C.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D.其他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本溪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批准文号

房屋租金

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辽宁汇丰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房屋租金估价

标的1:21024元/年

标的2:*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年

其他权利情况

抵押□ 共有□ 无☑ (具体权利事项单独列明)

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交易)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元/平方米*天□ 元/月□ 元/年☑

其他□

拟征集承租方数

≧1个

拟出租面积

标的1:明山区北光路29号(原特平街2#):约32m2

标的2:平山区平顶山原公安局通信楼:约274m2

租赁期

三年期

起租日

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日期起

租金支付要求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即意向承租人,下同)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受让方(即承租人,下同)于《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交易保证金可转为部分成交价款)汇入本溪润溪产权指定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本溪润溪产权收到上述交易价款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另行将上述交易价款(除交易服务费)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租金调整方式

详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押金支付要求

详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水、电、气、热、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房产使用

用途要求

详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是否允许

装修改造

详见《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与出租相关的

其他条件

1.项目公告期即为标的现场展示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现状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现状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查验,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本溪润溪产权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在项目公示期(挂牌公告期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内向本溪润溪产权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办理网络注册及报名登记手续后方可参与本次竞买。 3.意向受让方须知悉并认可转让方提供的《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的全部内容并执行。

承租方

资格条件

保证金

事项

交纳金额

转让底价的20%

保证金

交款账户

户名: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平山支行

账号:1111 0801 0200 0005 273

大额行号:3132 2501 1082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

保证金

处置方式

1、保证金可转为部分成交价款直接汇入本溪润溪产权指定账户,本溪润溪产权将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本溪润溪产权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书》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照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信息披露公告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起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披露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周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计算不超过12个月)。

竞价方式

□A.动态报价

☑B.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一次报价□)

□C.竞争性谈判

□D.综合评议

□E.招投标

展示及报名截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17时止(以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樊先生

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标的详情请见下列转让方提供资料:

1、标的具体详情见“辽汇房估字(2025)第090103号”和“辽汇房估字(2025)第082001号”评估报告;

2、转让方提供的《本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书》。

特别提示:其他未尽事宜或意向受让方欲了解的信息可在信息披露期内前往本溪润溪产权咨询并查阅项目相关文件和资料。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本溪润溪产权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溪润溪产权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本溪润溪产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竞买)该项目及受让(竞买)该项目后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行做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溪润溪产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如对本溪润溪产权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转让方和受让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溪市润溪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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