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舾装有限公司+闲置物资+废旧附件的公告
竞价
发布时间:
2025-11-14
发布于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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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竞价处置特别须知 一、总则: 1. 现场看货 本次处置物资不提供一切质量担保,如需现场看货的,请按照处置方约定的时间安排现场看货。未按处置方约定时间看货的,视为接受本次处置物资的当前质量状态,提货时不得提出异议。 2. 回收商注意事项 2.1 回收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处置方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规定。回收商人员在执行合同中需佩戴安全劳保护具,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其自行承担。因回收商原因发生各种事故给处置方造成损失的须全额赔偿损失。 2.2 回收商必须服从处置方的时间安排,按处置方通知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2.3 回收商在现场听从卖方指导,不得擅自到处置方车间、施工现场装车,不得擅自对非处置物资进行装车,装车时由处置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2.4 回收商提货期间必须注意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采暖、电力、给排水、动能管网等)的保护。若因回收商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回收商自行承担,处置方概不负责。 2.5 回收商必须按照处置方制式文本签订《废品买卖合同》及《废品销售项目安全协议书》并按合同及合同附件执行。 3. 废旧物资处置相关的设备设施提供 回收商负责提货用运输车辆及装卸人员,并具备合格有效的特殊设备检验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如挂钩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证明材料,回收商无相关证件的,出现安全问题由回收商负责。 处置方负责机械装车及计量器械(人员)。 4. 计量方法及处置数量:本平台处置数量为预估数量,具体数量以处置方地磅实际过磅称重为准。 5. 竞价金额:根据处置方预估数量,以含税(税率13%)价格进行竞价。 二、回收商主要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 1. 回收商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回收商违约,处置方有权收取回收商已支付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并将其列入中国船舶闲废物资处置平台黑名单内。 2. 回收商必须按照处置方约定的时间按时提货,回收商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提货,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逾期一天向处置方支付人民币100元的保管费用,逾期超过三十(30)天,处置方有权对回收商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回收商已向处置方支付的货款不予返还,同时与回收商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将其列入中国船舶闲废物资处置平台黑名单内。 3. 回收商未能按约定期限向处置方付款,每逾期一(1)个工作日,按应付款项的0.5%向处置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处置方造成的损失。如回收商逾期付款超过十(10)个工作日,处置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因回收商违约而另行处置标的物,如另行处置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回收商应赔偿处置方另行处置成交价与本次成交价之间的差额。 5. 转让和分包:未经处置方事先书面同意,回收商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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