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遴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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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6-15
发布于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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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按照“自愿报名、严格条件、择优认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面向全社会遴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一、申报对象

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大型企业等具有药学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受理部门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

2.持有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人证书,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含有开展药学继续教育与专业技能培训等职能。

3.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供应商未被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具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能力,具有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药品监管人员等职业教育培训的实践和经验。

5.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系统必须具备ICP备案号、公网安备号。

6.教学系统必须是独立系统。有移动客户端学习功能,有自动记录学习日期、时间和内容监控功能,具备稳定的在线学习、考试、评价以及信息修改查询、学时证书打印等管理功能,并具有省级主管部门数据传送和上报接口的功能。

7.拥有健全的信息、数据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理能力。系统可容纳千人以上用户同时在线学习。技术性能满足相关要求、能够实现异地容灾备份功能。

8.拥有内控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教学、保密、档案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9.拥有能够满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需求的课件库、试题库等教学资源,每年新增录制一定数量的课程,课程的录制应符合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强调并突出实操案例,结合专家讲解、动画配音等方式制作多媒体培训课程。对教学资源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10.具有稳定的专业师资队伍。继续教育师资应能涵盖医疗机构,药学高等教育,药品检验、监管、生产、批发、零售、使用和药学服务等多个领域,为行业内资深专家或具备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或在该领域从业多年的知名专家。

11.继续教育平台具有防作弊和统计分析功能等功能,可以通过用户身份识别、验证弹题、快进禁止等防挂机、防代学、防替考、防补学技术与功能,确保学员身份和学时真实有效;有包括学习考勤、学习完成率的统计分析等。

12.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内部组织构架稳定,有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四、继续教育形式

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人〔2024〕3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2026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全年须完成9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科目60学时、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其中,公需科目30学时的学习平台为青海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另外,施教机构每年度将举办不少于200人、不低于6学时的执业药师线下公益培训。

五、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11室(城东区昆仑东路78号)。

4.联系人及电话:李老师,*开通会员可解锁*

六、评审程序

(一)材料审核

递交的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1.申请材料明细:申请材料能够客观反映申请条件内容,主要包括①承担继续教育工作总体情况介绍。②继续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材料。③远程教育能力证明材料。④继续教育内控制度。⑤教学团队师资力量证明材料。⑥开展继续教育示例。⑦信息化建设水平及网络课件制作能力证明材料。

2.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视为材料审核不合格。

①评审人员无法确认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不完全具备申请条件。

②申请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与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文件精神(国药监人〔2024〕3号),或核心要件不全。

3.材料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将不进入实地评估和结果认定程序。

(二)实地评估

材料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由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实地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三)结果认定

1.综合资料审核、实地评估后,由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择优确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予以正式公布。

2.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不具备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资格。

(四)后期管理

从下一年起,每1年组织一次施教机构审核评估,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评估、结果认定三个步骤。

七、其他说明

1. 报名单位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2. 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材料不予退还。

3. 本公告解释权归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

特此公告。

附件 1.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表

2. 青海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遴选申报承诺书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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