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开通会员可解锁*16时33分许,位于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的向荣小学项目工地内,一名工人在1号楼进行防水涂胶作业时,从不锈钢雨棚上的洞口坠落,经120医护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区政府授权,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区总工会、秀英街道办等单位组成的秀英区秀英街道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8·21”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应急管理局聘用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工作。“8·21”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工程项目名称: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永万路东侧,望海金豪小区北面地块。工程承包范围为总建筑面积31422.8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8068.7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354.12平方米,合同总额1367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1号楼为4层综合楼;2号楼为6层综合楼;3号、4号楼为6层教学楼;5号楼为7层食堂宿舍楼;一层地下室,以及运动场地、主席台、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绿化、大门围墙、室外水电管网等相关室外配套工程。工程项目合同中标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发放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签署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签署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法人授权委托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代理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工程竣工;工程施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内容: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1#、2#、5#楼装饰装修工程,含增值税合同总价:暂定为3149549.02元(大写:人民币叁佰壹拾肆万玖仟伍佰肆拾玖元零角贰分),合同签署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全部完工,*开通会员可解锁*,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为工程项目实施装修过程中发生坠落事故。
(二)事故工程项目施工相关单位情况
1.工程建设单位: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行政编制,隶属秀英区政府,负责人为王*蔓。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20号福秀小区C栋3单元。
2.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6H;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成立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登记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法定代表人:张*生;注册资本:贰拾伍亿零肆拾玖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F630;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注册时间于*开通会员可解锁*,负责人为李*林。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建筑工程;该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符合本工程资质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有效期内。
4.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06R;注册地址: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碧,注册资本壹亿圆整。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在有效期内。
5.工程监理单位: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6906;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北侧文景路西侧富尔顿国际财富中心*****,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欧*军,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符合该工程资质要求。
(三)事故工程项目施工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和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审批制度、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材料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生产带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针对各工种建立各岗位操作规程。
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制度、“三宝”(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采购制度、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针对各工种建立各岗位操作规程。
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监理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岗位职责、安全隐患处理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成立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经理部,项目部共10人,设置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2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1人,机械管理员1人,资料员1人,劳资员1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均符合要求。
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针对 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设立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1人,技术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员1人,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均符合要求。
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后,针对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设立管理机构,设置安全总监理工程师1人,安全监理人员4人,安全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均符合要求。
(1)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
经调查与询问,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与与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含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并根据《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登记、发放、检查制度》,由海口市秀英区向荣经理部项目部向进场工人发放了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于事故当日上班前组织安全例会,对当日作业内容进行部署,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强调。并由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逐级交底。
(2)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与询问,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包含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内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为当天施工人员配备了相关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就该项作业的施工程序、操作要点及相关风险对作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特别是未明确告知在雨棚上方作业的危险性,也未规范从吊篮进入雨棚上方的具体操作行为。在作业时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均不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人员在雨棚上方作业区域违章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当日安排了监理人员到场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因该施工内容不需旁站,随后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巡查工作。
(四)建设单位及行业部门监管情况
工程建设单位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对项目管理由区教育局党组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科室抓日常工作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并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监理单位负责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具体业务工作,通过监理例会、监理报告、现场督促等方式监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局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到项目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每逢重大节假日或台风等极端天气,局里也会下达通知要求施工方做好工地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
区住建部门就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成立专门的项目监督组,通过高频次、多层次的监督检查,累计开展日常巡查28次,针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开展专项检查16次,随机抽查验收资料及检测报告34份,实地检测混凝土强度等实体质量参数8组。共发现质量、安全、消防等问题89处,下发整改通知书26份,均已整改闭合。
(五)事故涉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蔡*山(死者),男,身份证号4600**********323X,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海南省儋州市人。
2.周*德,男,45岁,身份证号4600**********0715,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市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项目经理;任职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工程完成之日;联系地址:海口市美兰区万华路8号******。
3.邱*立,男,41岁,身份证号:4600**********1332,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安全员证号:晋建安C3(2*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
(六)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70万元(含善后赔偿金额)。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区域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本项目1号楼2层钢结构玻璃雨棚上方。1号楼位于向荣小学东侧,为4层综合楼,钢结构雨棚高度8.55米,钢结构玻璃雨棚(支撑式)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柱、梁上,支撑钢筋混凝土结构梁间距为10米*6.83m,玻璃类型为钢化夹胶玻璃。(见下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工程示意图)
| 图1:秀英区向荣小学项目工程示意图 |
(二)事故隐患的形成
该雨棚孔洞尺寸为110cm*120cm,事故发生前雨棚施工基本完成,其中因有3块玻璃破碎,需后期补货安装,为不影响安装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8月19日先行组织未损坏的钢化玻璃安装,待损坏3块玻璃到货后再进行补装。*开通会员可解锁*,蔡*山进入雨棚上方作业时,该3处孔洞用木板遮盖,未见其他警示告知牌。(见下项目工程示意图2-4)
| 图2:防护盖板位置示意图(未安装玻璃) |
| 图3:雨棚上掉落位置示意图 |
| 图4:地面跌落点位置示意图 |
(三)事故发生经过
*开通会员可解锁*7时30分,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班组长何*平、安全员邱*立组织召开当日班前会,参会作业人员有蔡*山、温*平等13人,班前会上,班组长何*平安排部署当日作业内容,安全员邱*立对施工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强调。班前会之后,作业人员何*平、蔡*山、温*平3人开始实施1号楼铝合金扣板安装施工作业。当日下午16时10分左右,当铝合金扣板安装作业至二层玻璃雨棚时,蔡*山解开安全带离开吊篮进入玻璃雨棚上方,准备给立体面的玻璃墙与玻璃雨棚之间的衔接缝隙部位打胶。雨棚孔洞距离底部打胶作业处仅有1.1米(1块已安装钢化玻璃),孔洞防护盖板120cm*240cm,防护盖板抵住了打胶接缝,影响打胶作业,蔡*山在徒手挪动盖板的过程中,从孔洞中跌落至一楼地面,坠落高度约8.55米,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16时12分,安全员邱*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且向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周*德进行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随后,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周*德立即上报项目部关*予,项目部关*予于16时15分左右赶至现场进行救援;16时17分左右,120救护车赶至现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后确认死亡。
项目管理人员立即组织封闭现场,疏散附近人员并上报至建设单位,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到达第一现场进行刑事侦察及法医初查取证工作。随后秀英区应急管理局、秀英区住建局、秀英区教育局、秀英区街道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赶到现场,询问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开通会员可解锁*,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受害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善后赔偿工作处理完毕。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启动应急预案,上报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施工,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排专人与受害者家属对接,做好事故善后事宜,启动事故调查程序。应急处置程序符合要求。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蔡*山在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擅自移动1号楼2层钢结构玻璃雨棚洞口防护木板,导致其从洞口坠落,伤重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对1号楼2层钢结构玻璃雨棚洞口防护措施的可靠性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涉事洞口防护木板固定不牢,雨棚下方也未采取其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隐患未得以及时整改,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作业单位在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作业人员擅自移动洞口防护木板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施工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在洞口处(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置专用安全标识和四周设置栏杆或遮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4)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工作“不务实、走过场,重形式、轻实效”。现场作业人员不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四。
(二)事故性质
经“8·21”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秀英区秀英街道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隐患排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引起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雨棚洞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洞口处设置栏杆或者遮挡。未如实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②、第四十五条③之规定,建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④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⑤,对其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蔡*山安全意识淡薄,在实施铝合金扣板安装施工作业过程中,对本人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认识不足,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擅自移动雨棚洞口防护木板,导致从高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周*德,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是公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事故项目施工工作不力,对施工现场风险辨识不足,隐患排查整治不力,对1号楼2层钢结构玻璃雨棚洞口未进行有效防护隐患整改不及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⑥的规定;建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⑦、《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令1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⑧,对其处以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区住建局上报相关部门暂停其建筑施工方面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3、邱*立,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作为施工作业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对所有涉及的作业区域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雨棚洞口盖板不牢,没有设置警示标识等隐患;也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蔡*山违规使用安全带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的规定⑨;建议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⑩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令14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⑪,对其处以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建议区住建局上报相关部门暂停其建筑施工方面安全生产有关资格。
五、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作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分包单位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及时发现施工中出现的隐患,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进行操作,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二)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专业分包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保证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洞口处设置栏杆或者遮挡,并如实告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华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行为配齐相关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要下到工地,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结合工程的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计划,防止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不严,风险隐患排查不认真、不扎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内容,要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应安全措施后再开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从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上保证安全生产。
(四)秀英区教育局作为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各参建方的履约管理,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体系,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在工期压缩的情况下,要提示各参建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五)秀英区住建局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参建方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消除建设施工中的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附件:秀英区秀英街道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涉及法条、法规说明
秀英区秀英街道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区防安委办代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秀英区秀英街道海南宏昌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8·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涉及法条、法规说明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⑤《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令14号)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⑪《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令14号)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