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批(项目)〔2026〕38号凤岭北路东延高速公路(南宁东高环至黎塘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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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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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凤岭北路东延高速公路(南宁东高环至黎塘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的函(项目代码:2309-45*开通会员可解锁*-301211)。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该项目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选址。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四级及以上弃渣场,应根据地质勘察以及水文调查成果,从弃渣场堆渣高度、边坡、渣料成分等方面进行稳定分析计算,并结合地质勘察地下水位、地表径流等情况,复核完善弃渣场截(排)水、拦挡等措施,确保弃渣场使用安全。

 (二)加强对弃渣场边坡的安全监测。弃渣场堆渣结束后应根据实际堆渣情况开展稳定性评估工作。

二、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南宁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三、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估算值为7637080.00元(其中青秀区2707430.00元,兴宁区1212530.00万元,宾阳县3717120.0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五、其他仍按南政务批(项目)〔2025〕48号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凤岭北路东延高速公路(南宁东高环至黎塘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南宁市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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