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台自然公告字〔2026〕14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市政府组织编制了台山市2026年度第二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台山市水步镇步溪村弓山经济合作社、步溪村西岐经济合作社、步溪经济联合社、灌田村长山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洞口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禾峰岭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旧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旧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龙田经济合作社、灌田村三合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石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石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西盛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东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拾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西经济合作社,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村吉水经济合作社、沙坑村南阳经济合作社、沙坑村荣安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1.拟征收台山市水步镇步溪村弓山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7.265公顷(108.975亩)。其中,农用地7.265公顷(108.975亩),含园地0.0303公顷(0.4545亩)、林地4.5801公顷(68.7015亩)、草地0.1053公顷(1.5795亩)、其他农用地2.5493公顷(38.2395亩);
2.拟征收台山市水步镇步溪村西岐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0595公顷(15.8925亩)。其中,农用地1.0595公顷(15.8925亩),含园地0.0427公顷(0.6405亩)、林地1.0168公顷(15.252亩);
3.拟征收台山市水步镇步溪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0.0396公顷(0.594亩)。其中,农用地0.0396公顷(0.594亩),含林地0.0396公顷(0.594亩);
4.拟征收台山市水步镇灌田村长山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洞口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禾峰岭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旧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旧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龙田经济合作社、灌田村三合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石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石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西盛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东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南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拾经济合作社、灌田村新西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2.7041公顷(40.5615亩)。其中,农用地2.7041公顷(40.5615亩),含林地2.6485公顷(39.7275亩)、草地0.007公顷(0.105亩)、其他农用地0.0486公顷(0.729亩);
5.拟征收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村吉水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5604公顷(23.406亩)。其中,农用地1.5604公顷(23.406亩),含园地1.2019公顷(18.0285亩)、林地0.1843公顷(2.7645亩)、其他农用地0.1742公顷(2.613亩);
6.拟征收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村南阳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2169公顷(3.2535亩)。其中,农用地0.2169公顷(3.2535亩),含园地0.1756公顷(2.634亩)、林地0.0092公顷(0.138亩)、草地0.012公顷(0.18亩)、其他农用地0.0201公顷(0.3015亩);
7.拟征收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沙坑村荣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912公顷(1.368亩)。其中,农用地0.0912公顷(1.368亩),含园地0.0222公顷(0.333亩)、林地0.0439公顷(0.6585亩)、其他农用地0.0251公顷(0.3765亩)。
补偿方式和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水步镇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5.97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台城街道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59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林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0.4调节系数折算。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台城街道450万元/公顷、水步镇45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台山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92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1.07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207.63403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平均分配。
其他事项
公告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30天)。
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地块对应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相关村委会如下:
1.台山市水步镇步溪村民委员会(地址:台山市水步镇步溪村民委员会,联系人:许铁前,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台山市水步镇灌田村民委员会(地址:台山市水步镇灌田村民委员会,联系人:黄思鹏,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坑村民委员会(地址:台山市台城街道沙坑村民委员会,联系人:彭洪亮,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在*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和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联系人:伍栋柱,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编:529200)和台山市水步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黄文卓,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编:5292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市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
台自然公告字〔2026〕14号附图.pdf
台山市人民政府
*开通会员可解锁*